渡口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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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荣县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荣县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 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00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主题词:渡口 渡船 安全 制度 通知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安监局,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县水务局,登权副县长。荣县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 财产的安全,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区)实际,制定本实 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的渡口、渡 船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及其他相关单位

2、和人员。第三条 渡口是指连通江河、湖泊、水库、陆岛、岛岛等水 域两岸、起讫点固定,专门供运送客货(主要为客、车)的渡船停靠 的人工构造物及相关设施,包括码头、踏步、候渡棚、趸船及安 全设施等为渡运服务的相关设施.渡口应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符合渡口条件,未经县级人民 政府审批的为非法渡口。第四条 渡口管理实行“谁经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经批准设置的渡口,必须实行“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客 额、定制度”。第五条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县政府统 一领导,以乡(镇、街)人民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部门执法监督检查为保 障,渡口经营者全

3、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第二章 渡口第六条 渡口的设置、迁移、撤销等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5 号)、四川省乡 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103 号)等法律、法 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严禁私设渡口。第七条 设置、迁移、撤销渡口必须由渡口所在地村委会提 出申请,经乡(镇、街)人民政府和县海事处加具意见,由县交 通局审核,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八条 渡口以必须设置为前提,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渡口应当设置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 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品生产、堆放场所;(二)具备货物装卸、乘客上下的安全设施;(三)配备

4、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的具备水上安全知识和技 能的安全管理人员;(四)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标明渡口名称、渡口的批准机 关、批准日期、责任人、渡运路线以及乘客须知、渡口守则、 经营人、监督电话等;(五)有合格的渡船和相应资格的船员;(六)建立了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第九条 渡口必须配备至少 1 名安全管理员,渡口安全管理 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 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第三章 渡船第十条 渡船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渡运:(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 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家

5、规定的船员和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十一条 渡船应当保持良好技术状况,设备完善,并具有 良好的稳性和水密性,严禁有安全隐患的渡船从事渡运。第十二条 渡船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标明船名、 船籍港,额定乘额、载重线等安全注意事项。第十三条 渡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其 位置应放在易取处。第四章 渡船船员第十四条 渡船船员必须年满十八岁,身体健康,应经水上 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及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 格,取得相适应的适任证书,方可在船上担任职务。严禁无证船 员上岗。第十七条 渡船船员配备人数不得少于核定的船舶最低安全 配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第十八条 渡船船员应当遵守职

6、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严 格履行职责,并保证足够的休息时间,不得疲劳驾驶。发生水上 交通事故时,必须积极施救并及时拔打 120急救电话。第五章 渡运第十九条 渡船应当按核定的路线渡运,营运渡船应当按照 规定办理签证。第二十条 渡船渡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定额内装载 乘客;渡船上下乘客时,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并有专人维持 乘客上下秩序。第二十一条 渡船在航行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海事管理 机构颁布的有关规定,渡运时应当注意避让过往船舶,禁止抢航 和强行横越,禁止超航区(线)航行,严禁夜间摆渡。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渡运(一)遇大风大浪、大雾等恶劣天气及洪峰、水流湍急等有 碍安全渡运

7、的;(二)渡船超载、人与大牲畜混载、人与爆炸品、压缩气体 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品混 载的;(三)装载不当影响航行安全的;(四)船舶、船员证照不全的;(五)船舶处于不适航状态的;(六)船员配备不足最低标准的;(七)船员酒后驾船的;(八)有其他危及航行安全行为的。第二十四条 渡船航行中船员应当加强了望,谨慎操作,安 全会让,注意收听气象预报和航行安全信息。第二十五条 渡船航行水域禁止捕鱼、采砂和设置固定的渔 网、渔具等有碍航行安全的行为。第六章 职责第二十六条 经营人职责(一)按规定申请办理渡口的设置、迁移和撤销手续;(二)配备适航的渡船,加强对渡船及其设施的安全管

8、理, 对渡船的交通安全负责;确保对船舶更新、维修和设备配置的资 金投入,使渡船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三)维护乘客上下渡船相适应的码头、栈桥或台阶等渡口 设施;(四)按照规定配备足够、合格的渡船船员;加强对船员和 其他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不得指使、纵容、强令船 员违章操作;(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日常渡运 管理,保证渡运安全;(六)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体系,全面落 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内部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制定事故 处置预案,定期组织渡工培训;(七)负责渡口渡船的防汛抗洪工作;(八)主动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和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及时消除渡口存

9、在的各种隐患;(九)遇险或发生事故组织自救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责(一)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 和安全管理制度;(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乡镇政府加强渡口及渡运的安 全管理,落实机构、人员、职责、经费;(三)指定所属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及时发现并督促消除事故隐患,保证渡运安全;(四)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等交通高峰期 间,应加强对渡口安全的组织、协调工作;(五)组织打击取缔本行政区域内的私渡等违法行为;(六)遇险或发生事故按有关规定领导和协调搜救工作并及 时上报。第二十八条 渡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职责(一)制

10、定、完善本乡(镇、街)的渡口管理办法,建立健 全本乡(镇)行政村(居)委会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船舶安 全管理责任制。与村(居)委会签订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建立 渡口渡船台账和安全管理制度;(二)落实渡口船舶、渡工、乘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洪水期、重大节假日或者重大水上活动等渡运繁忙时间,应增派 人员维护渡运秩序;(三)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12 名安全管理 人员;督促村委会落实 1名以上的渡口管理的专门人员,监督渡 口经营行为;(四)建立针对渡口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发生沉 船或人员伤亡事故,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领导和人员赶赴现场指挥 抢救,协助海事、安监等有关部门展开调查、处理

11、,负责做好事 故善后工作;(五)负责向群众、学生、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宣传 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督促他们遵守内河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六)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等客流高峰期 间,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增派安全管理人员,实行航次签单, 加强渡运秩序的维护;第二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职责(一)按国家授权进行渡船船舶登记、渡船船员(渡工)考 试发证以及渡船航行安全的执法监督工作,维护通航环境和通航 秩序,查处违法违章行为;(二)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监督管理工 作,及时向当地政府反映渡口渡船的安全隐患,并提出整改意见, 协助政府部门落实各项整治措施;(三)发现内河交通安全

12、隐患时,依法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 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并依法酌情采取责令临时停航、停止作 业、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情节严重的, 还可采取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 措施;(四)协调配合相关政府部门依法制止和取缔“三无”船舶、 渔船、农用船等非渡船从事载客;(五)发生沉船或人员伤亡事故,立即参加抢救 ,展开事故 调查处理;第三十条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一)积极参与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特别是对存在重大 事故隐患的渡口渡船,要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反映,协助当 地乡镇人民政府消除安全隐患;(二)召集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定期 召开安

13、全会议,分析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查出事故隐患和落实整 改措施。(三)在洪水期、重大节假日或者重大水上活动等渡运繁忙 期,加强对乘客上落秩序的维护和现场监督管理,禁止渡船超载 和冒险航行;(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乡(镇)、村船舶安全管理 的综合协调工作第三十一条 县交通局的管理职责(一)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渡口渡船实施行业管理。 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完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宣传贯彻 执行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二)制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规定和规划,指导水 上交通安全工作;(三)贯彻落实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指导和帮助乡 镇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四)

14、组织协调辖区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总结推广交通安 全管理先进经验;(五)结合农村公路网建设,大力推进撤渡建桥工程,以进 一步改善渡运条件,保障渡运安全;(六)在洪水期、重大节假日或者重大水上活动等渡运繁忙 期,组织安全大检查,加强对乘客秩序的维护和现场监督管理, 禁止渡船超载和冒险航行;(七)协助各乡镇建立渡口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渡口和渡船的治安管理,依 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第三十三条 渔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渔船和渔业从业人员的安 全管理,建立台帐,完善渔船的安全管理制度,制止渔船载客渡 运,加强对渡船航行水域的捕鱼、设置固定渔网渔具等碍航行为的治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造成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违反本细则其他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违 反本细则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2007 年4月1日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荣县人民政府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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