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资料(2021-2022年收藏)整体变更时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处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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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自然人股东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案例(一)(2010-11-18 13:54:10) 转载标签: 缴纳个人所得税整体变更案例杂谈分类: 案例分享 整体变更时,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处理案例(二)(2010-11-18 14:27:49) 转载标签: 财经个人所得税碧水源未分配利润杂谈分类: 业务学习 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时,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处理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内容简要如下:1)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

2、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33号)。内容简要如下:你局关于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公积金转增资本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青地税四字1998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

3、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你局重庆市地方税务总局关于重庆市信用社在转制为重庆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渝地税发19988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在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以现金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数额,

4、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城市合作银行负责代扣代缴。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

5、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第一条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处理方式与案例 (一)暂时不缴纳,股东、高管出具承诺 1、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11 月28 日,发行人前身银之杰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以2007 年10月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45,024,560.25 元为基础,将其中的45,000,000 元按照1: 1 的比例折为4,5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 元,

6、余额24,560.25 元计入资本公积,整体变更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按原出资比例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上述整体变更涉及到发行人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发行人未扣缴涉及的45 名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 上述45 名自然人股东就银之杰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已作出如下承诺:“如因有关税务部门要求或决定,公司需要补缴或被追缴整体变更时全体自然人股东以净资产折股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或因公司当时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而承担罚款或损失,我们将按照整体变更时持有的公司股权比例承担公司补缴(被追缴)的上述个人所得税款及其相关费用和损失。”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学君、李军、陈

7、向军就银之杰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已作出了承诺:“如有任何股东因任何原因导致其没有及时缴纳或支付上述因公司整体变更涉及的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及相关费用和损失,我们承担连带责任。”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暂未缴纳,但45 名自然人股东已作出承担可能的补缴或追缴责任的承诺,实际控制人也就此出具了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该等承诺真实、有效;自公司设立以来,发行人股东尚未实施现金分红以支持公司发展,其具备在有关税务部门要求或决定时通过利润分配获取现金缴纳税金的能力;发行人股东延缓缴纳公司整体变更所涉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

8、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影响。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暂未缴纳,但45 名自然人股东已作出承担可能的补缴或追缴责任的承诺,实际控制人也就此出具了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该等承诺真实、有效;自公司设立以来,发行人股东尚未实施现金分红以支持公司发展,其具备在有关税务部门要求或决定时通过利润分配获取现金缴纳税金的能力;发行人股东延缓缴纳公司整体变更所涉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影响。 2、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自然人股东申万秋、魏法军、侯胜尧关于发行人整体变更过程中个人所得税事宜做出承诺: (1

9、)如税务主管部门任何时候要求本人依法缴纳因本次变更而导致的个人所得税、滞纳金和罚款,本人将依法、足额、及时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2)如果海兰信因本次变更中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受到处罚或其他任何经济损失,本人将对海兰信予以全额赔偿,确保海兰信及其公众股东不因此遭受损失。 (3)本人愿意就此项问题可能对海兰信造成的损失与其他自然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公司控股股东文剑平先生对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纳税情况的相关承诺: “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税收征管规定或税收征管机关的要求,本人须就北京碧水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事宜

10、缴纳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本人将自行履行纳税义务,并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滞纳金或罚款;如因此导致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失,本人将及时、足额地向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其所发生的与此有关的所有损失。如因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自然人发起人股东刘振国、何愿平、陈亦力、梁辉、周念云、董隽诏未缴纳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导致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失,本人承诺及时、足额地代上述其他股东向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其所发生的与此有关的所有损失,代偿后本人将自行向相关其他股东追偿”。 (2)作为个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11、理人员刘振国先生、何愿平先生、陈亦力先生、梁辉先生和周念云女士对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纳税情况的相关承诺: “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税收征管规定或税收征管机关的要求,本人须就北京碧水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事宜缴纳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本人将自行履行纳税义务,并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滞纳金或罚款;如因此导致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失,本人将及时、足额地向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其所发生的与此有关的所有损失”。 4、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5 月6 日,智云有限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2,500 万元增加

12、到4,500 万元,按20%税率计算,公司12 名自然人股东需缴纳个人所得税370.22 万元。为此,2010 年3 月25 日,公司主要股东和作为股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里人员谭永良、邸彦召、何忠、潘滨、任彤、李宏、张绍辉7 名自然人股东出具承诺:“一、本人愿对因智云股份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依法承担纳税义务;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本人依法缴纳上述个人所得税、滞纳金和罚款时,本人将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相关税款;二、如果智云股份因公司形式变更所产生的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问题被税务机关处罚或发生其他经济损失,本人将对智云股份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保证智云股份及其社会公众股东不

13、会因此受到损失;三、本人愿意就智云股份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对智云股份可能造成的损失与其他自然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5、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自然人股东郭桂兰、郑东亮、张召和付飞分别承诺“针对2008 年6 月华晶股份股份制改造时所涉及到的按税法有关规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人承诺全额承担应缴纳的税款及因此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二)暂时不缴纳,出具承诺,并争取税务局出具免征或缓征的文件 1、汕头万顺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9 月,万顺有限以截至2007 年6 月30 日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9,000万元,按转增前出资比例分别增加杜成城、

14、杜端凤的出资额8,100 万元和900 万元。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221 号),万顺有限对本次由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涉及的应缴个人所得税事宜向汕头市地方税务局保税区税务分局提出免征申请,该局于2008 年9 月18 日就上述免征个人所得税申请事宜做出了关于将结存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是否应计入个人所得税计税所得额的报告的批复,主要内容为“上述分配,是公司股东将其收益直接再投入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且该公司是省科技厅2007 年任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因此,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

15、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221 号)第四项的规定,该项分配的收益不列为个人所得税计税所得额”。 另外,万顺有限原股东杜成城、杜端凤承诺:“若日后国家税务主管部门要求杜成城、杜端凤补缴因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而免缴的个人所得税,则杜成城与杜端凤将以承担连带责任方式,无条件全额承担公司上市前应代扣代缴的税款及/或因此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以保证公司的利益不因此而受到损害”。 2、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时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本溢价之外的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自然人股东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以资本公积中的资本溢价部分转增注册资本,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本次增加的注册资本中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37,747,844.89 元,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5,648,422.95 元部分,公司自然人股东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就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向开封市人民政府提交了关于对改制上市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予以确认的报告,2009 年8 月12 日,开封市人民政府就上述事项作出汴政函200927 号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上市有关税负问题予以确认的复函,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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