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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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2006 年 4 月 28 日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村级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 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 质,促进人口与 经济、社会、资源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 员会组织法、华中人民共和国人口与 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广大育 龄群众坚持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 务,自觉充当计划生育的主人,用计划生育法律法 规规范自己的婚育行 为。第三条村委会努力 创造条件,开展经常性的 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服 务工作,为村民提供生育、生 产、生活等方面的优质服务;村计划生育协会是协助村民委 员会实行计划生育

2、村民自治的群众 组织,在“两为两争 ”活动 和组织发动 群众1参与自治 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并自觉接受上 级党委政府的领导、计划生育行政部 门的指导和全村群众的 监督。第四条凡生育、节育、流出的已婚育 龄妇女必须交纳600 元的计生合同责任信誉金,按规定时间落实了上环、结扎措施的全额退付缴纳人,否则全额转抵违约金。第五条 自觉落实上环、结扎措施的育 龄妇女凭医院出具的节育措施证明、村计生专干的批条到所在的村民小 组领取陪护费,违法生育的除外。已婚育龄妇女依法生育一孩后 3 个月内上 环的,补助 10元陪护费。不按时落实上环措施的,不能享受。如遇特殊情况暂不能落 实上环措施须经镇计 生服务所开具

3、 证明,确不能上环的可改用其他避孕措施。已婚育龄妇女依法生育二孩后1 个月内结扎的,补助 40元陪护费,不按时落实结扎措施的,不能享受。如遇特殊情况暂不能结扎须经区计生服务站开具 证明,方可延期落 实结2扎措施。确有特殊情况不宜落实结扎措施,在与村委会 签订计生管理与服 务合同并交 纳 500010000元合同 责任信誉金后可改用其他避孕措施。夫妻双方 应依法落 实计生措施(结扎、上环、人流、引产等),在镇村组干部通知的 规定时间内,不落实措施的(该结扎的不 结扎,该上环的不上 环,该人流的不人流, 该引产的不引产),其所在的村、组暂缓 分配给夫妻双方及其子女的土地款项等各项经济权 益,直至一

4、年内落实计生措施后方可分配,一年后才落 实结育措施的,扣除当年的权益分配,所在村、组不执行暂扣分配款项的,将视情节依照白政发200552 号白鹿洞镇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第三条对当事人进行处理。第六条对按政策 规定可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而主动放弃生育,而且 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 证的夫妇,经核实认可后一次性 奖励 1500 元。兑现奖 励后再生育者,其 奖励3全部退 还,同时按奖金总额的 50%征收计生违约金。违法生育的另行征收社会 抚养费。第七条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户和落实了结扎措施的 纯二女户,村委会按照每学期25 元/人的标准发放计生助学金,并在生 产生活、项目资

5、金借贷、个人申办宅基地等方面 给予适当照 顾。第八条对纯二女户、有生理缺陷以及患 传染性疾病的人,应给予关心和帮助,任何人不得歧视和侮辱。孤寡老人除享受政策 优惠待遇外,村委会每年 进行 2-3 次慰问。严禁虐待老人和 遗弃女婴,违者处以 50-200 元的违约金。第九条青年男女婚前自 觉参加婚前培 训、婚前检查和优生遗传监测 。自觉 遵守法律法 规,达到法定年龄办理结婚登记,杜绝近亲结婚。第十条村委会定期 组织已婚育 龄妇女参加 “三查一治 ”(新婚、用药、上环的对象一年 4 次,结扎对象一年 2 次),按4规定时间参加的由育 龄妇 女所在 组按每人次 5-10元的 标准由组发放误工补助。未

6、按规定时间参加,由村委会 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征收违约金 50 元。第十一条符合生育条件,要求 办理生育证、再生育证的对象,需经本人申 请,村、镇审核,区计生委批准,一律实行凭证怀孕生育,村委会应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 监督。第十二条凡出现意外妊娠(含未婚先孕)的,意外妊娠者应主动落实补救措施;村民有向村委会提供信息的 义务;家属和亲友应主动配合村委会做好意外妊娠者的思想工作,督促落实补救措施。凡落实长效避孕措施后出 现的意外妊娠,除免费进行终止妊娠手 术外,另按每人例 35 元的 标准补助赔护费。该赔护费 由育龄妇女凭村计生专干的证明到组领取。第十三条外出务工超过 15 天的村民,应

7、自觉到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 证明和相关手续,并自觉接受当地计生部门管理。外出已婚育 龄妇女应按照规定参加“三查一治 ”5或寄回有效孕 检证明,并及时审报 生育、节育情况。未及 时办理流动人口婚育 证明、审报生育节育情况的,一次收取违约金 50 元;未寄回有效证明又未回 镇参加 “三查一治 ”的,按照本章程第十二条 规定处罚。第十四条凡流入村民的外来流动人口,必须遵守本章程规定,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第十五条凡房屋出租 户必须与村委会 签订房屋出租户计生合同,并核对租赁其房屋的流 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以及计生证件,如发现有包庇等 违法现象,则对出租户你收取 500-1000 元的违约金。第十六条村

8、委会与全村已婚育龄妇女分别签订 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服 务合同、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管理服务合同、外出未婚青年管理服务合同,实行合同管理。第十七条对违法生育、非法收养者,除按区、 镇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的实施细则执 行外,本村6另按每例 10000-15000元标准征收 违约金。一九九三年元月以后违法生育的子女及未经镇、村、组同意又上了 户的收养子女,一律在十四年以后才能享受村组的一切待遇。第十八条对提供举报违 法生育、违法怀孕线索者,经核查属实的,除替举报者保密外,另给予一次性 奖励 400 元。第十九条成立计划生育议事会,由6 名群众代表, 5 名党员代表,8 名指导员组成,定

9、期召开会议,及时反馈群众意见,倾听群众呼声, 讨论 有关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事宜,评议村民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群众 监督。第二十条对计划生育活 动安排、计生政策、计生经费收支、结婚登记、生育证发放、婴儿出生、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情况定期公布,实行民主 监督。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村民代表会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7计生协会工作制度一、积极协助政府搞好人口和 计划生育各 项工作。二、经常深入基 层,加强调查 研究,指导基层搞好 计生协会工作。三、广泛开展宣 传教育活 动,充分发挥联系户密切群众的作用,转变群众生育 观念。四、积极推广“三结合”,落实扶持措施,帮助计生户少生快富奔小康。五、立足“三生 ”服务,为

10、育龄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排忧解难。六、倾听群众意 见和要求,实行 “民主参与、民主 监督”,维护育龄群众正当 权益。七、每半年召开一次理事会,研究部署工作, 进行检查交流;年终召开代表大会 总结报 告工作,评选先进协会和先进个人。8人口和计划生育学 习培训制度一、以人口学校为阵地,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优生优育、避孕知识、生殖健康(包括男性健康)以及致富技术的学习。二、每季度定期召开 计生中心 户长会议,进行政策法 规的培训学习,各组中心户长将有关信息及 时向村委会 报告。三、相互监督、相互学习。不断创新,激发全村村民人人参与自治的 积极性,加快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9人口与计划生育扶

11、贫帮困制度为促进平衡发展,弘扬中华民族的 传统美德,关心有实际困难的育龄群众和计生协会会员,制定本制度:一、结合会员联系户制度,将本村育 龄群众和会 员中因天灾人祸致贫和身残、智残致贫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家庭 贫困的,列入重点帮扶对象。二、根据困难对象的不同情况,分 别提供信息、技术、种苗、劳动力、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三、坚持“三个做到 ”:(一)做到每户困难户都有人帮扶;(二)计生协会会员人人有帮扶 对象;(三)做到帮扶有效果,定期检查帮扶情况。10人口和计划生育议事会会议制度为加强民主政治建 设,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全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健康 发展,特制订如下制度:一、全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如有重要事项需要评议或 5 名以上的 议事会成员联系提议对某一重要事 项进行评议时,即可召集议事会成员开会评议。二、如无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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