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笔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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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汉代:一、文景时期的刑罚改革:汉文帝尽除“收孥相坐律令”(株连家属)一一武帝时恢复了。除盗铸钱令除田之租税十三年,除肉刑除戍卒令,解放了劳力,任用职业军人或罪犯。酹金律严格规定诸侯王向中央贡赋的标准,不符合数量,质量标准者,予以严惩。汉景帝笞刑代替肉刑一一减轻刑罚废磔刑,改弃市二、亲亲得相首匿:(武帝一昭帝一宣帝) 孔子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即直系亲属三代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了谋反、大逆外,均可以互相 隐匿犯罪行为,且减免刑罚 汉宣帝地节四年诏(内容):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免外,其他 也不负刑事责任。 儒家思想的影响:被尊崇后便成了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

2、三、左官律(汉武帝)左官律官吏违犯规定私自到诸侯国任职,构成左官罪,依左官律追究刑事责任。四、春秋决狱(儒家思想影响董仲舒首创) 定义:法无明文规定,以儒家经典为定罪量刑的标准。 特点:断狱时注重当事人的主观动机,“本其事,原其志”区分:主犯,从犯,已遂、未遂 原则:依据案件事实,追究行为人动机,动机邪恶者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从重惩治,主观无恶念 者从轻。 负面影响:“罪行擅断”,为司法官枉法徇私提供便利。三国两晋南北朝一、曹魏立法曹操以汉臣身份之制定了“新科”和“甲子科”(科是带有变通性质的法律形式)魏明帝时期颁布了新律十八篇此外还颁布了州郡令尚书官令军中令(含新律共180篇)魏国时期立

3、法的进步性: 由于之前的繁冗变得文约 九章律改具律为刑名,放在首篇。 律中出现了维护特权阶级的八议条款 刑名出现变化一一死、髡、完、作、赎、罚金和杂抵罪二、晋律晋律颁行及张杜注律西晋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 注,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经验,经晋武帝批准颁行,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晋律严格区分律令的界限。体例比较严谨,规范上严正周备,分魏律刑名为刑名和法例 两篇。礼法进一步融合,有依服制定罪的说法。三、北魏律北魏律是北朝律系统的首部法典,共二十篇。指导思想是“纳礼入律”集当时律典之大成,为隋唐律 典的渊源。四、北齐北齐律北齐代东魏后,

4、便着手制定律令,制成齐律,史称北齐律。与律同时修定颁行的还有令、格等。北齐律共十二篇。集北朝立法经验之大成,确立了“重罪十条”,还确立了死、流、徒、杖、鞭五刑, 为隋唐笞、杖、徒、流、死的五刑体系奠定了基础。北齐律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是一部上 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开隋唐律之先河的重要法典。五、八议。八议是封建社会官员贵族享受的一种特权法,是“刑不上大夫”的具体体现。“八议”最早源于西周的八辟,在曹魏的新律中首次入律。其具体内容是:议亲,即皇帝的亲戚;议故,即皇帝的故旧;议贤,即德行出众的人;议能,即有大才干 的人;议功,即对国家有大功劳的人;议贵,即三品以上的官员和有一品爵位的人;议勤

5、,即特别勤于政 务的人;议宾,即前朝国君的后裔被尊为国宾的。即他们犯罪后在审判上给予了特殊的照顾。六、官当官当起源于魏新律中的“杂抵罪”,即用夺爵位、除名籍和免官来抵罪。在南朝的陈出现了正式的“官当”名称,所以一般认为这种制度是陈所确立的。官当直接为官员的特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一般五品 以上的官员犯罪后可以当徒二年,九品以上可以当徒一年。如果现有的官品不够当罪,还可以用历任的官品来当。如果以现任的官品当罪有剩余,就不再罢官了, 交铜进行赎罪即可。如果所有的官品都加上,还不够当罪,就罢官,剩余的也交铜赎罪,不必执行刑罚。七、重罪十条重罪十条始于北齐律,它是将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条最严重的罪名,

6、集中置于律首,以强调这十种 犯罪是打击的主要对象。北齐律所规定的重罪十条:“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 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隋唐直至明清 封建法典所规定的十恶,就是在此基础上稍加损益而成的。八、存留养亲:北魏定犯罪留养祖父母、父母之条。九、律学发展。法律解释规范化。张斐对一些名词做出了解释:E.G: “故”:知而犯之,谓之故。“失”意以为然谓之失。对应现代的“过分自信”“过失”不意误犯谓之过失。对应现在的疏忽大意。“持质”:劫召其财谓持质。斗:两讼相趣谓之斗。戏:开玩笑。隋唐一、开皇律开皇律共计十二篇、五百条,其

7、篇目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 杂、捕亡、断狱。特点:条目简明:500条(刑罚比较宽缓:删去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杖罪一千余条。) 废除了很多残酷的刑罚:鞭刑及枭首、车裂等酷刑,死刑只有:斩刑和绞刑两种更定刑名为笞、杖、徒、流、死五刑二、唐代的法律形式一一律令格式中国唐代将法律文书区分为律、令、格、式四类。律是判罪量刑的依据,令是制度、规章的条文,格是用 来防止奸邪的禁令,式是各种章程细则(“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事”)。 四者互有区别而又互相联系,构成隋唐以后中国封建社会完整的法典体系。三、唐律。1篇名和内容名例律规定

8、了各篇通用的刑名和刑法适用的共同原则。卫禁律关于卫宫与关禁。职制律官员违法失职的惩罚法律。户婚律户籍、赋税、田宅、婚姻、家庭厩库律马房、仓库擅兴律兴兵、兴造贼盗律阴谋叛乱、抢劫斗讼律关于争斗的规定诈伪律欺诈、作伪的法律杂律捕亡律逮捕逃亡断狱律2关于“十恶”。A威胁损害皇权危及封建国家的政治性犯罪谋反:妄图推翻政权,即夺皇帝位。古文是“谋危社稷”,国家通称社稷,代称君主。谋大逆:图谋毁坏皇室的宫殿、宗庙、陵墓。谋叛:即预谋叛国,投向敌对政权。大不敬:触犯皇帝尊严地位的七种犯罪,例如,盗窃皇帝宗庙的用品、现用、备用和用过的物品;医生没 有照药方为皇帝配药;御用船造不牢固的;诽谤皇帝;对抗皇帝使臣等

9、。B严重威胁封建秩序的“不道”行为:杀死一家没有犯死罪的三人,把人肢接,造畜蛊毒物伤杀人以邪术 诅咒人的犯罪行为。C破坏封建伦常等重罪不孝:控告、咒骂父母、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健在时分家,不供养祖父母、父母,诈称父母、祖父母死 等。不睦:谋杀五服内的亲属,殴打、控告丈夫,殴打其他亲属等。不义:杀死长官或老师、长辈等。恶逆:殴打或谋杀父母、祖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父母。内乱:家族内的乱伦,奸淫近亲。3十恶、八议、官当。(见“汉三国两晋南北朝”5三司推事:每逢大案,常常由大理寺卿会同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叫做“三司推事”6死刑复奏一一死刑案件奏请皇帝裁定。

10、宋一宋刑统宋刑统建隆四年成,称建隆重详定刑统A 形式:律、疏、敕、令、格、式(分类:篇、门、条)B条数与唐律相同,细分为213门,刻板颁布天下。二、编敕A 源于皇帝诏敕,效率高于律等制定法。B 编敕使敕具有普遍效率,是一种立法活动。C 律敕并行,以敕代律。三、例前事作为处断后事的标准A 南宋从例行事B 例断:审理案件的判例。C 事例:指挥上级发布给下级的指令。四、重法地始于仁宗“窝藏重法”,特定地区实施特别刑法。 范围盗贼重法,属于刑事特别法。(兼有连坐、经济惩罚)五、条法事类: 把敕令格式按事类(公事性质)编排分类,不属于立法活动。(南宋孝宗时)六、刑罚变化A折杖法:流,徒免罪改折杖。(流仍

11、加配役)笞杖减决数B 配军:免死改发配,至地方为厢军C 凌迟元一、立法至元新格元朝最早的法典,十事类集而成 风宪宏纲:有关风纪内容,分类编集 元典章:非中央政府颁布的法令,元初以来的诏令制典的汇编 大元通制历朝条格,诏制,断例的汇编断例=律诏制=编敕 至正条格内容与大元通制类似,元代最后一部法典。 明一、重典治国治乱世用重典,“治吏与治民”朱元璋的思想,姑息是乱世的根源。二、礼法结合继承正统法律思想,重视刑律也重视礼教“明礼导民”“定律以绳顽”三、大明律大明律(较唐律简明,立法更细致) 吴元年律吏户礼兵刑工六律律令直解释其法义 洪武七年律:十二篇六百零六条,较唐律为繁琐 洪武二十二年律新增条例

12、附入,大明律基本定型(名例为首) 洪武三十年律将律诰附于律文之后,编纂工作完成,最终定型。四、明大诰:朱元璋编纂的一步特别刑法, 236 个条目。(诰:君主对臣下的命令、训诫) 性质:刑事特别法,高于普通法 内容:典型案例,重刑法令,对臣民训导 特点:a 以严刑惩吏和豪强犯罪为主b 对元律涉及犯罪加重处罚c 滥用律外之刑 采用各种手段加以普及,体现朱重典治世思想,其死后使用不多五、明会典唐六典基础上制定的更完善的封建行政法典 明英宗正统年至明孝宗弘治年间编订,明武宗正德四年颁行。明世宗、明神宗重修。 以官职为纲:划分执掌事务、事例、沿革、章程、法令、典礼六、明朝的司法机关。A 中央: 刑部:中

13、央最高审判机关,设十三清吏司分管各省,兼录囚。 大理寺:慎刑机关,案件的平反和审核机构。都察院:职掌监察,有权参与审判事务。 三法司会审:共同审理重疑难案件,最终决定权在皇帝。B地方:提刑按察使:省级监察,徒刑以下审理,以上报批。直隶州、府 县:司法行政合一。C 厂卫:(特务司法机关)宦官操纵,直接听命于皇帝。 锦衣卫:直属与皇帝,朱元璋设立,皇帝亲军“上十二卫”中最亲信的一卫,下设南北镇府司,分管军将纪 律和诏狱,洪武废后又恢复。东厂:明成祖设立,权力超过锦衣卫,总领宦官,参与审判。 西厂:明宪宗,权力大于东厂和锦衣卫。可监督之。内行厂:监督东西厂。 特点:奉旨行事,判决结果三法司不便修改。

14、不受法律约束地逮捕审讯。 清一、关于律例A 入关前:无体例完备的成文法典,入关后便用明律B 顺治:大清律(大部分抄自明律)大清律集解附例C 康熙:校正律文,令刑部对例酌定,编成刑部现行刑律 后将则例附于律后,未颁行D 雍正:校正律文,附例分“原例”“现行例”“钦定例”E 乾隆:对律文逐条考证,删除律后总注,定例损益,定名大清律例,基本成型,后不断增修附例二、少数民族法规:A 蒙古族:蒙古律例,嘉庆时改为理藩院则例B 藏:钦定西藏章程西藏通制C 青海蒙藏:番例条款D 新疆:回疆则例E 西南:“改土归流”政策,特别法令三、朝审京师地区斩绞监候案件复核,秋审前一天。四、秋审地方各省斩绞监候复核,先在省城由督抚、司道进行会勘,拟定说明情实:(案情属实,罪名恰当),缓决(事实清楚,暂缓执行) 可矜(情有可原)留养(家有老人无人侍养)承祀(家中独子),可疑(事实不清,归于缓决) 清末一、预备立宪。 目的:皇位永固、外患渐轻、内乱可弭。 皇位永固:通过宪法确立君权神圣不可侵犯。 外患渐轻:防止外国因政体不同而不平等地对待中国。 内乱可弭:通过立宪消除以此为借口的动乱。B 根本原则: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C 措施:改革官制,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和十九信条 设立资政院和谘议局二、改革官制。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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