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_14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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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建 设 厅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打印时间:2012-XX-XX 第 1 页,共 13 页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说 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 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 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 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 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 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

2、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 】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 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 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 证明文件。 7.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打印时间:2012-XX-XX第 2 页,共 13 页 合同编号: 内蒙古商品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松山区向阳小区五组团02400

3、0布玉君赤峰圣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系电话: 15344120313营业执照号码: 150404000006973企业资质证号: 内建房资证字【2009】D00216 开户行: 账号: 包商银行赤峰分行木兰支行001799760700010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机构):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证书编号: 开户行: 账号: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国籍/法定代表人: 中国刘玉梅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号码: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赤峰市211303197502052047邮政编码: 024000联系电话: 15344121234委托代理人: 国籍

4、/法定代表人: 地址: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打印时间:2012-XX-XX 第 3 页,共 13 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 、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的原 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商品房情况 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 商品房座落:区、县 赤峰市松山区松山大街南、滨河路以西、鸭子河路东、 向阳小区六组团赤峰圣煜房产7-2-02022设计用途 住宅 89.26 10.86,建筑结构 框架 ,建筑层数为 7。 层

5、。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78.40平方米。 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 商品房平面图见附件一,商品房抵押、租赁等情况见附件二。 商品房土地来源为: 出让土地使用年限自 2010年2月4日。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至 2080年2月4日 止。 第二条 商品房价款 商品房销售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价格为: 6580587330.8元 (币种:人民币),计 伍拾捌万柒仟叁佰叁拾元捌角整 元 (币种:人民币),价款为: (大写)。 第三条 商品房交付及交付日期 商品房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 甲方于 2012.12.31 前,将符合上述

6、条件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如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 合同的,按下列第 31.变更合同。 2.解除合同。 3. 其他方式协商解决种方式处理: 打印时间:2012-XX-XX 第 4 页,共 13 页 第四条 乙方付款形式及付款时间 双方约定,乙方按下列第 2 种 式付款,商品房正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 管中的,乙方应将全部商品房价款存入甲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号:_ /_ 1.一次性付款的,乙方应于 元。 2.贷款付款的,乙方应于 2012年8月15日 佰叁拾元零捌角整,其余价款办理贷款。 3.分期付款的,乙方应于 元; 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全部价款 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首付款 贰拾玖万柒仟叁前

7、,一次性存入商品房首付款 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二次付款 元; 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尾款 第五条 甲方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 除遇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 90日内的, 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支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 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乙方有权按照下列的第 3种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 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 o/ooo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

8、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 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 品房价款的 o/ooo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的实际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 时,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 其他方式协商解决第六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处理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日期付款,逾期在 90日内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逾 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乙方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 率计算。 打印时间:2012-XX-XX 第 5 页,共 13 页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甲方有权按照下述的第 1种

9、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0.011.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应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的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 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乙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 o/ooo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乙方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 3. 其他方式协商解决 o/ooo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销售建筑面积差异的处理 商品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为法定依据。商品房建筑面积与甲方销售面积差异 不超过3 % ( 包括3 % ) 的,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商品房价款按房屋建筑面积与销售建筑 面积的差异多退少补。面积差异超过3%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

10、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 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银行同期活期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 % 以内(含3 % )部 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 %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 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 % 以内(含3 %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 人;绝对值超出3 %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 (产权登记面积- 合同约定面积)/ 合同约定面积100%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八条 商品房质

11、量及保修责任 甲方交付的商品房的质量和设备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的承诺( 见附件三) ,未达到国 家规定标准和承诺的,甲方应承担责任。 在乙方正常使用情况下,甲方应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规定履行保修职责。因乙方 擅自拆改造成损坏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商品房配套设施运行的约定 下列配套设施运行日期约定如下: 1.上水 2012-12-312.下水 2012-12-313.供电 2012-12-314.燃气(气源种类) 2014-12-315.暖气 2012-12-316. 打印时间:2012-XX-XX 第 6 页,共 13 页 上述配套设施未按约定日期运行的,甲方应在 90日内采取补

12、救措施,并赔偿乙方 损失;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甲方应赔偿损失,并且每项还应按商品房价款的 0o/o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商品房设计变更的约定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商品房的房屋设计和环境布局( 见附件四) 。确需变更 的,甲方应自设计变更方案确定之日起 乙方同意变更的,双方订立补充合同。 60日内与乙方协商。 乙方不同意变更,或甲方擅自变更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甲方应退还乙方 已付款、支付已付款的利息,利息自乙方付款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 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按商品房价款的 0第十一条 商品房交接 o/o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商品房

13、交付时,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 住宅使用说明书,交接房屋钥匙。 第十二条 商品房权属登记 双方约定,在下列第 31.自初始登记完毕之日起 种期限内,办结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日。 2.订立本合同时,房屋尚未建成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订立合同时房屋已 竣工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3. 在交付使用后18个月内 由于甲方的原因,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办结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按下列第 1约定处理: 1.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按房屋价款的 0 o/o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种 2.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乙方付款之日次日起至 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按商品房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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