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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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 第一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3 有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对建设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除具有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外 强调了这些使用于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还应当有试验、检验位、 批量批次、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4 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所要求的质量标准, 对竣工工程进行检查和评定,符合规定的签署合格文件。竣工验收所依据的国家强制

2、性标准 有土建工程、安装工程、人防工程、管道工程、桥梁工程、电气工程及铁路建筑安装工程验 收标准等。本条例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所包含的 内容,详见第三章和第五章和释义。5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施工单位同建设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也是交付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建设工程在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 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卸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由责任方承担维修费用并赔偿损失。 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书是施工合同的附合同。工 程保修书的内容包括: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保修期;保修

3、责任和保修支付方法等。健全完 善的工程保修制度,对于促进承包方加强质量管理,保护用户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起着重 要的保障作用。三)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无论是单项工程提交付使用(例如单幢住宅),还是全部工程整体交付使用,都必须经 过竣工验收这一环节,并且还必须验收合格,否则,没有经过竣工验收或者经过竣工验收确 定为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如果建设单位为提前获得投资效益,在工程末经验 收即提前投产使用是违法的,由此所发生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要承担责任。工程验收通过后,承包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向建设单位提 出结算报告,建设单位在审查结算报告后,应当在

4、合同约定的间内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 承包单位收到工程款后将竣工的工程交付建设单位,建设接收该工程。至此,完成竣工交付 工作。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的规定.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 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释义 本条是关于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方面的职责的规定。建设工程是百年大计,一般的建筑物设计年限都在50 年70年之间,重要的建筑物达100 年。在建筑物使用期间,会遇到寻建筑物的改建(包括装修)、扩建或拆除活动,以及在其

5、周边进行建设活动,评估对该建筑物可能的不利影响等,都要参考原始的勘察、设计、施工 资料,因此,所有的建筑活动都应在合同中明确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的档案资料,如勘察 报告、设计图纸和计算书、竣工图等,及时收集整理,在工程竣工后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建 设项目档案。根据档案法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 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按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61 号令)的要求,国 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对国 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管理工作。县级 一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

6、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 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以下城市建设工程档案资料:1 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 市政府基础设施工程;3 功用基础设施工程;4 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5 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6 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7 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8 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 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认真整理建设项目各环 节的文件资料,努力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6 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移 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档案

7、原件。一套完整的工程建设项目档案一般包括以下文件材料:1 立项依据审批文件;2 征地、勘察、测绘、设计、招投标、监理文件;3 项目审批文件;4 施工技术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5 竣工图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不全的,应当限期补充。停建、缓建建设项目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撤消单位的建设项目档案,应当向上级主观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对于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工程项目竣工后3 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峻工验收后.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理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

8、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 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释义本条是建设单位未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规定。条例第十七条,对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 目档案做了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档案法和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 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因此,建设项目 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 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要责令起改正,在规定的 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观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补交建设档 案,并视情节对建设单位处 1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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