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银监发[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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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增强商业银行应 对风险的能力,保障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 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 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 行。第三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实 施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的目标是推动商业银行完善风险管理体 系和控制机制,实现资本要求与风险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的密切 结合,提高商业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第四条 商业银行内部应当建立包括治理架构、风险评估和 资本规划等环节在内的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2、,确保其资本水平能够 有效抵御其所面临的各类风险和满足其实施经营战略的需要。商 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不仅应当评价银行资本的充足水 平,还应当评价银行资本的质量。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全面 和及时识别、计量、监测、缓释和控制风险。商业银行的全面风 险管理框架应当与其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相互衔接和配合,有 效维护银行的稳健运行和持续发展。第六条 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进行监 督检查,全面评估商业银行资本规划和满足最低监管资本要求的 能力。第七条 银监会独立评估商业银行所面临的各类主要风险 及风险管理能力,有权根据对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和 风险状

3、况的评估结果,并考虑压力测试结果和经济周期因素,确 定商业银行的监管资本要求,确保商业银行资本能够充分覆盖面 临的各类风险。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持续满足银监会的最低资本充足率 要求。银监会有权对资本不能充分覆盖风险的商业银行采取干预 或纠正措施,督促其提高资本充足水平。第二章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第一节 总体要求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审慎评估 银行的表内和表外主要风险,实施资本规划管理,并持续保持与 银行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资本水平。第十条商业银行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应实现以下目标:(一)确保主要风险得到充分识别、计量或评估、监测和报 告。(二)确保资本水平与主要风险

4、及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三)确保资本规划与银行经营状况、风险变化趋势和长期 发展战略相匹配。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应与其业务 规模和风险复杂程度相适应。银监会鼓励商业银行建立经济资本计量体系并用于内部资 本充足评估。用于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的经济资本计量体系应满足 本指引的原则要求,并充分反映银行的风险偏好和风险特征。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将压力测试作为内部资本充足评估 程序重要组成部分,压力测试应覆盖各业务条线所面临的主要风 险,并应充分考虑宏观经济变化对风险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商业银行应根据压力测试结果评估其在压力条件下的资本 需求和可能的资本来源状况,确保银行具备充足资本应对

5、不利市 场条件变化。对于重度压力测试结果,商业银行应在应急计划中 明确相应的资本补足政策安排和应对措施。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应充分理解压力条件下商业银行所面 临的风险及风险间相互作用、资本工具吸收损失和支持其业务持 续运营的能力,有能力对资本管理目标、资本补足政策安排和应 对措施的合理性做出判断。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每年对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进行 独立审查和评估,在银行经营情况、风险状况和外部环境发生重 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调整和更新。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将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应作为内 部管理和决策的组成部分,并将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结果运 用于资本预算与分配、信贷和战略决策中。第十五条 商业

6、银行应在并表管理的基础上建立与其自身 风险特征、经营环境相适应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商业银行 应向监管部门说明母行和附属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之间 的关系,并向监管部门证明商业银行集团层面及单家机构层面的 资本充足。第二节 治理结构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的主要 责任,确保银行有足够资本抵御其面临的主要风险,并履行以下 职责:(一)根据全行风险状况和外部环境,设定与银行发展战略 相适应的风险偏好和内部资本充足率目标,批准银行内部资本充 足评估程序。(二)确保高级管理层建立评估银行各类风险的框架和压力 测试框架,实现银行风险和资本的紧密结合。(三)审批或授权审批内部资本充

7、足评估工作相关政策,监 督高级管理层建立健全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政策和执行机制,至少 每年听取一次政策执行情况的报告。(四)确保银行有足够资源独立、有效地开展资本充足评估 工作。(五)对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完整性进行监督,确定审 计部门在内部资本充足评估工作中的角色和职责。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银行资本充足评 估程序的开发和运行,执行资本规划,确保持续满足董事会设定 的内部资本充足率目标。(一)深入了解银行主要风险的特征、性质和程度,理解资 本充足程度与风险水平、风险管理能力、资本持续补足计划之间 的关系,确保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复杂程度与银行风险状况 和发展规划相适应。(二)组

8、织制定银行资本充足评估工作相关政策,建立健全 评估流程和管理制度,确保评估工作与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 经济资本计量及分配等保持一致。(三)组织开展银行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工作,建立评估主 要风险的框架和体系,确保资本能够抵御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四)为内部资本充足评估工作配备足够的财务、人力和信 息科技资源,指定专门部门负责银行的评估工作,界定资本管理 和风险管理等部门在评估工作中的职责。(五)组织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和维护工 作,确保管理信息系统能及时、准确提供评估所需信息。(六)采用计量模型进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的银行,高级管 理层应定期评估方法和工具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并定期听取

9、验证 工作的详细汇报。(七)组织开展压力测试,参与压力测试目标、方案及重要 假设的确定,推动压力测试结果在风险评估和资本规划中的运 用。(八)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执行情 况。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关于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 报告体系,定期监测和报告银行资本水平和主要影响因素的变化 趋势。根据重要性和报告用途不同,商业银行应明确各类报告的 发送范围、报告内容及详略程度,确保报告信息与报送频度满足 本指引和银行内部风险管理的需要。商业银行的报告应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一)对主要风险状况及发展趋势、战略目标和外部环境对 资本水平的影响做出评价。(二)对计量体系中关键假设的风险敏感

10、性和合理性做出评 价。(三)评估银行所持资本是否足以抵御主要风险,确保达到 既定的资本充足率目标。(四)根据风险状况及发展趋势,评估未来的资本需求,并 对银行的战略计划做出必要调整。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每年对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进行 一次独立审计,以确保其完整性、准确性和合理性。审计可由内 部审计部门或内部审计部门和外部审计机构共同进行,审计范围 包括:(一)根据业务性质、范围和复杂程度,审查内部资本充足 评估程序的合理性。(二)评估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相关政策和流程执行的有 效性。(三)检查内部资本充足率与设定目标是否有差距,分析产 生这些差距的原因。(四)对影响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有效性的

11、重要组成部分 进行监督,包括大额信用风险暴露和其他风险集中度的评估情 况、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所用参数的准确性及完整性、内部评 估使用的情景的合理性和压力测试对各种假设及参数的分析等。审计结果应及时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商业银行应根 据审计结果对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进行调整和更新。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保存与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相关的各类重要文档,确保监管部门及其他第三方进行评价。第三节 风险评估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应将风险与 资本挂钩,确保其资本覆盖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商业银行评估风险时,应充分考虑银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能力。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设定主要风险的判断标

12、准,确保相 关风险得到正确的识别和监测。主要风险应包括可能导致重大损 失的风险,以及独立评估风险程度不高、但与其他风险相互作用 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风险。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应覆盖以下各类风险:(一)新资本协议第一支柱中涉及且已覆盖的信用风险、市 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二)新资本协议第一支柱中涉及但没有完全覆盖的风险, 如集中度风险。(三)新资本协议第一支柱中未涉及的风险,如银行账户利 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和对商业银行有实质 性影响的其他风险。(四)外部经营环境引发的风险。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有效评估和管理各类主要风险。(一)对能够量化的风险,商业银行应开发和完善风险计量 技术

13、,确保风险计量的一致性、客观性和准确性,并在此基础上 加强对相关风险的缓释、控制和管理。(二)对尚难量化的风险,商业银行应建立风险识别、监测、 控制和报告机制,确保相关风险得到有效管理。银监会鼓励商业 银行进一步探索这类风险的管理技术和工具。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加总各类风险时应充分考虑集中度 风险和风险之间的传染性,适当考虑风险之间的相关性和分散化 效应。商业银行在考虑风险相关性和分散化效应时,应基于长期 实证数据,对总体风险计量方法和假设可能存在的局限性进行保 守性调整。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特点采用多种方法加总 风险,并判断加总结果的合理性和审慎性。同时,应基于对单个 风险的定义和

14、计量结果加总风险,并协调各类风险的计量参数和 计量范围,确保加总结果的合理性。第四节 资本规划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基于当前及未来的资本需求和资 本可获得性制定资本规划,确保资本水平长期稳定。资本规划应 设定内部资本充足率三年滚动目标。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银行的发展战略、业务经营规 划和风险偏好设定资本充足率目标,并充分考虑对银行资本水平 可能产生影响的负面外部因素,包括或有风险暴露、严重且长期 的市场衰退等经济、金融市场环境变化及突破风险承受能力的其 他事件。商业银行设定的内部资本充足率目标应高于监管部门确定 的最低资本要求。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的资本规划应兼顾银行的短期和长 期资本要

15、求,确保当前资本需求、预计资本支出、目标资本水平 和外部资本可获得性与全面风险管理水平及外部经营环境相匹 配。商业银行应确保银行管理人员充分了解资本水平、资本规划 及应急预案情况。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用于满足内部资本充足率要求的资 本工具,应具备充分抵御风险和吸收损失的能力,其有关定义、 扣除和记入规则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指引存在差异的, 应经监管部门认可。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通过严格和前瞻性的压力测试,测算 不同压力条件下的资本需求和资本可获得性,检验资本长期目 标,并制定应急预案以满足计划外的资本需求。商业银行应急预 案应包括紧急筹资成本分析、限制资本占用程度高的业务发展、 采用风险缓

16、释措施管理风险等。第三章 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第一节 全面风险管理框架的评估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全面、有效实施风险管理。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应当包括以下要素(一)有效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监督。(二)适当的政策、程序和限额。(三)全面、及时的识别、计量、监测、缓释和控制风险。(四)良好的管理信息系统。五)全面的内部控制。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全面风险管 理框架的有效性负主要责任,根据风险承受能力和经营战略确定 风险偏好,并确保银行各项限额与风险偏好保持一致。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具备全面风 险管理所需的知识和管理经验,熟悉主要业务条线特别是新业务 领域的运营情况和主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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