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监督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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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 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 据情节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 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四十

2、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 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 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3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 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 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 害后果的,可以处以 1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 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

3、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六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 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 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 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 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 后果的;(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 证明文件或者有关

4、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 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 疗的;(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 他不正当利益的;(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 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 门调遣的;(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 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第三十八条 医师在医疗

5、、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 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 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 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 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 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 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 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 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给予

6、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 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 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 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 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 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7、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 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 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 控制措施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 时查处的;(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 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

8、的规 定履行传染病防治和保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 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 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 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 谎报、缓报传染病

9、疫情的;(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 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 的措施的;(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 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 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 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 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

10、控制工作、 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 报传染病疫情的;(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 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 拒绝接受转诊的;(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 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 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 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第七十条采供

11、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 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 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 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 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一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动物防疫机构未依法履行 传染病疫情通报职责

12、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 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二条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法的 规定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 和医疗器械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 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 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

13、的罚款; 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和卫生规范的;(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 卫生规范的;(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 卫生规范的;(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 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 标准的。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

14、传染病 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 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 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 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 物扩散的;(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 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第七十五条未经检疫出售、运输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

15、关的 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 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六条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 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 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 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

16、 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 技术鉴定的;(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上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 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 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 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 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 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 资格。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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