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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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规 范性文件的统称。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我国的职业病 防治相关法律法律主要有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工会法等。(一)职业病防治法于 2001 年 10 月 27 日颁布,2002 年 5 月 1 日实施,2011 年 12 月31 日进行修订,由原来7章79条,修订为7章90条,新增11条. 第一章共13 条,新增一条,本章首先明确了立法的目的和立法依 据,其目的:一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二是防治职业病; 三是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四是促进经济发展.依照宪法而 制定本法律。第二条规定了本法适用范围

2、和职业病定义,并作了两个 限制性规定:一是适用主题仅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 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其他用人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 的.可以参照本法执行.另一个是职业病危害因素限于“因接触粉尘、 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等因素”。第三条制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基本管理原则。第四条规定了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力,要求用人单 位为劳动者创造一个良好地工作环境,采取措施来保障劳动者所享有 的基本权力。第五、六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 管理,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特别提出用人单位的主

3、 要负责人对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第七条关于工伤保险的规定,要求劳动保障部门加强监管,确保劳 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这项规定是一个强制性规定,不管 单位是否愿意,均应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第八条国家鼓励支持科学研究、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 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应用,限制使用或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 工艺、材料.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管制度第十条明确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义务,制定职业病防治规 划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十一条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宣传教育 的义务性规定,加强宣传普及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

4、, 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力的能力。第十二条规定了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 定并公布,并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 评估。第十三条关于检举、控告和奖励的规定。第二章前期预防共7条。第十四条明确了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卫 生标准,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责 任。第十五条用人单位的设立和工作产所应当符合的条件和职业卫生 要求的规定。(用人单位的设立是指在单位成立之前依法所进行的目 的在于取得相应法律地位的活动)。具体到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 位设立除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本条特别规定了

5、其工作 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 的要求;(六)_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 康的其他要求。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第十七条是关于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制度的规定(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在建设项目前期应用职业病 评价的原理和方法对建设项目可能产品的职业病危害进行预测性评 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或者初步设计报告的内容,运用 科学的评价方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分析、预测该建设项 目存在的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和可行的职业病防治 技术措施和管理对策。(二)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建设项目,应当履行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报告的义务,且提交的时间是项目的可行性论证阶段。作为安监部门 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是自收到预评价报告后在法定时间内要作出审 核,时间是三十日,安监部门必须遵守.二是安监部门在三十日内作 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书面形式是法定形式要求,安监部 门必须采用。另外,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也是有关部门

7、批 准该项目的依据之一,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未经安监部门 审核同意,有关部门如建设行政部门不得批准该项目.(三)本条第二款规定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应当包括的内容,即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提出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这些因素对工 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的评价,并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 施,如提出在可能出现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情况下,应配备的急救设 备和所采取的抢救措施,这些都为建设项目投产后的职业病防护管理 提供了目标和方向.必须进行安全卫生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包括:大量生产或使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 )规定 的I级、II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大量生产或

8、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 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 建设项目;其他由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的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预评价的程序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本建设项目设计 单位以外的、有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的单位承担,并与之签订书 面委托合同。承担预评价工作的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建 设项目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进行预评价,提出明确 的防范措施.编制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和劳动安全卫生 预评价报告书,其劳动安全卫生评价大纲和预评价报告书经具有认可 资格的专家评审后,由安监部门审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的主要内容:(一)预评价的主要依据;

9、(二)建设项目概况;(三)主要职业危险、危害因素;(四)预评价范围、预评价单元;(五)预评价方法;(六)劳动安全卫生对策措施;(七)预评价工作的进度安排。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书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主要依据和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其定量或定性评价;(三)劳动安全卫生对策措施(包括建设及场地布置方面的对策 措施,工艺及设备方面的对策措施,劳动安全卫生工程设计方面的对 策措施,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方面的对策措施,事故应急方面的对策措 施及其他综合性措施);(四)预评价结论和建议.其他要求: (一)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书应做到数据完整 可靠

10、,附图附表齐全,对策措施具体可行,评价结论客观公正.(二) 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中,应严格遵守现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依据 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书,完善设计,编制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 专篇,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负技术责任。第十八条是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职业 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审查制度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制度的规定。一、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为保护劳动者健 康,治理职业病危害,预防职业病发生,而采取的一切措施的总称, 包括治理职业病危害的设备,采取的预防职业病发生的工程措施.职 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是个重要问题.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 目的职业病

11、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这样使其 落到实处,解决了费用问题.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规定 了职业病防护设施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 用,这对于保证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建设具有重要作用.二、本条第二款规定了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 设计的审查制度。虽然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已经按照有关要 求进行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但是,还要考虑到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 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的建议和要求,是否贯彻落实 到建设项目的设计中也有必要进行审查.这是肪止建设项目产生职业 病危害的根本保证。因此,有必要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 职业病防护

12、设施设计应当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 生要求的,方可施工。三、所谓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是指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前,对建设项目存在的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 素的浓度、强度进行测定,对除尘、排毒、通风、照明等各种职业卫 生防护设施、辅助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和职业卫生管理进行评价的行 为。评价的结论作为安监部门对建设项目竣-工验 的主要依据。依 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监 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 执法部门有权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四)关于申请竣工验收的条件: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 设施和

13、技术措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1初步设计中的 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已经过劳动部门的审批同意;2职业安全卫生设 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3对建设项目(工程)中职 业安全卫生设施的效果进行了测定和评估;4。对试车或试生产中所 发现的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进行了整改;5。对可能影响职工 安全和健康的生产岗位递行了检测,并建立了档案;6建立健全了 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案;7符合其他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专题报告提纲一、建设项目概况1名称、地点、建设性质.2建设规模(建设纲要)。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4主要原材料、产品的

14、名称、数量。 5建设项目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及材料输送路线示意图. 6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总投资.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 1生产过程中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分析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2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其分布图。 3。生产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控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 4作业场所尘、毒、噪音、高温和放射线等职业危害因素的检 测数据.5电梯、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具有被检测合格后 核发的使用证书的复印件。6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适用范围内的锅炉压力容 器,具有劳动部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证和压力容器使用证 的复印件.7女工卫生设施名称、数量。8安技部门人员配

15、备、检测仪器、设备名称、型号、数量。9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投资金额。10对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安全卫生问题所制定的整改方案,预 留的整改费用及完成整改的日期。1 1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三、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综合评价。1对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本质安全性进行评价。2对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效果进行综合 性的分析评价.3对建设项目中存在的职业安全卫生问题所采用的整改措施的 效果进行预评价.四、关于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初步 验收工作的步骤和内容:1劳动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工程)初步设计中职业安全卫生专 篇内容和劳动部门审批意见及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标准,对建设单 位报送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专题报告和验收审批表进行分析、复 核;2劳动部门对严重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岗位进行现场检查, 并对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进行效果分析和评估,还可根据需 要委托法定检测单位进行复测;3。经复核、检查、评估、复测已达到职业安全卫生要求的建 设项目(工程),劳动部门签署同意对该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的结论性 意见;4劳动部门就复核,检查、评估、复测中发的危及职工安全和 健康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并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在整个建设项目(工 程)竣工验收前整改完毕。(五)关于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 和技术措施验收工作的步骤和内容:1劳动部门审查建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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