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与血液制品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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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血液与血液制品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 献血法一、献血法的概念献血法和国际献血立法献血法是调整保证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证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医学科研日新月异,创造了无数奇迹。然而,至今却没有研制出一种能完全代替人体血液全部功能的人造血液,供给临床医疗、急救和战备使用。因此,血这种被人们称为“生命之河”的宝贵物质,目前还只能从健康适龄的人体中获取.公民献血,救死扶伤,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是履行社会义务、尊重社会公德的一种表现。血液是生命之源,自人类发现血型以来,输血就成了临床医学重要的治疗手段,是医疗抢救中不可缺少的,其功能和作用是药物所不能替代的特殊物质。

2、自19世纪20年代英国妇产科医生布伦德采用人血注入法开始,输血已救治了无数人的生命,无偿献血事业也在持续发展。国际红十字会、WHO、国际献血协会及世界各国历来都有十分关注临床用血的来源和方式。为了解决血液的来源问题,各国纷纷探求合乎社会公德,符合医学发展需要的供血方式及政策,并力求从法律角度加以认定。1946年国际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首先倡导无偿献血。1948年召开的第17次红十字会国际委员会会议确定各国采取无偿献血制,明确提出医疗用血应该来自无偿献血者,而患者也应该无偿地使用血液,即供者和受者均应贯彻无偿原则。并敦促成员国制定法律。1975年第28届WHO决定敦促成员国加速志愿献血的发展。19

3、81年马尼拉第24届红十字国际会议通过了献血与输血的道德规范。1991年红十字联合会第8届大会作出决议,通过自愿无偿献血的定义:出于自愿提供自身的血液、血浆或其他血液成份而不取任何报酬的人被称为自愿无偿献血者。无论是金钱或礼品都可视为金钱的替代,包括休假和旅游等,而小型纪念品和茶点,以及支付交通费则是合理的。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如今美国、日本、法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等国都已实现了献血立法。随着血液需求量的增长,各国各地区献血人数占总人口的比例也在逐年提高。瑞士每年参加无偿献血的人数占人口的比例已近9.1%,日本是6,许多国家和地区,也都达到4%5%。自愿献血已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成为风尚,都做到

4、了临床用血全部来自无偿捐献。各国在组织无偿献血工作中有如下明显特征:政府对献血工作高度重视;高级官员身体力行,以身作则带头献血;名人效应在献血组织宣传工作中起到重要作用;采血车上街采血,成为临床用血的主要来源;各种群众团体的参与是无偿献血事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我国的献血立法我国过去基本依靠个体卖血,血源和血液质量难以得到保证。因而,必须用立法方式才能保障公民献血事业的健康进行。为加强管理,1964年卫生部颁布了关于加强输血管理的通知,要求发展血源,扩大志愿献血者队伍。1979年12月,卫生部又发布了全国血站工作条例(试行44条),从而我国公民无偿献血活动于70年代后期开始起步。开始有组织、有计

5、划地按部门、单位开展义务献血,规定了公民义务献血的范围,献血量及时间间隔,还设立了健康检查制度.1984年开始倡导无偿献血.1987年6月8日,卫生部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联合发布的无偿志愿献血奖励办法(试行稿)指出:无偿自愿献血系献血者在献血单位和本人工作单位均不领取营养费,各种补助费和其他各种报酬者。但由于诸多的历史原因,无偿献血发展缓慢。同时,由于现有法规调控功能和监督机制的不完善,卖血和非法采供血的问题仍很突出,使得血液质量难以保证,经血液传播的疾病威胁着献血者和受血者的安全和健康。为了保证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现代化建设事业,1997年

6、12月八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并于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献血法共23条,对我国献血法的目的和血液事业的基本制度诸如血液供者、采集、包装、储存、运输都作了严格规定,并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然而,贯彻献血法还有许多实际困难,群众中献血有损健康的传统观念仍很普通,无偿采供与临床有偿用血并存造成管理困难,因而卫生部在抓紧制订和发布了配套文件,要求各地卫生部门指导、督促采供血机构,正确评估当地临床用血供求情况,层层制定献血制度,动员更多群众加入无偿献血行列.各地医疗机构要制定临床用血规范,使我国血液管理工作真正走上法制化轨道.贯彻献血法、依法实施无偿献血是我国血液事业发

7、展的根本方向,是确保临床用血质量的根本大计。各行各业都要努力使献血法得到彻底有效的贯彻实施。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我国献血法立法目的根据献血法第1条规定,我国献血法立法的目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医疗临床用血范围广、用量大、现阶段人造血液价格昂贵不能广泛应用,因此,医疗临床用血只能靠公民献血来解决。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而且缺乏法律的推动,我国开展无偿献血虽经努力,但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医疗临床用血大部分来自有偿的供血或卖血,不仅血源不足,且血液质量难以保证,影响医疗临床用血的安全.所以,通过立法确立无偿献血制度,促进无偿献血事业的发展,保证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

8、,是我国血液事业的当务之急。2。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为保障输血安全,虽然我国对血液的采集、检验、监控、储存和运输都有严格的规定。但是,有的不法分子组织卖血队伍甚至强迫他人卖血,从中牟取暴利的情况依然存在.有的医疗机构擅自自采自供,甚至允许供血者违章重复登记,频繁抽血,严重破坏了血液工作的管理,影响了供血者的身体健康,也为血源性疾病的传播提供了温床。对用血者的身体健康构成严重的威胁。因此,只有依法实行公民无偿献血制度,禁止血液买卖,才是杜绝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隐患,保证医疗临床用血安全的根本途径.为了确保血液质量,保证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献血法对输血的各个环节规定了严格的管理措施

9、。3.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实行无偿献血,不仅能保障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保证输血安全,达到治病救人的目的,它还是一种“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共济行为,是一种无私的奉献,是人道主义精神的重要体现.献血事业的发展程度,是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之一。实行无偿献血,有助于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互助的传统美德,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具体表现。因此,献血法规定实行无偿献血制度,也是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具体措施,每个公民都应当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制度和无偿献血主体献血法第2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多年来,我国存在着三种献血形式:个体供血、义务献血、无偿献血。个体供血,是公民向采

10、供血机构提供自身血液而获取一定报酬的行为。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我国的医疗临床用血主要靠个体供血支撑。义务献血,1978年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关于加强输血工作的请示报告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开展了公民义务献血活动.义务献血是通过政府献血领导小组或者献血委员会向机关、企事业单位分配献血指标,下达献血任务,献血后给予献血者一定营养补助费的献血制度。义务献血对保障医疗临床用血起到重要作用。但是,义务献血制度是我国当时的计划经济在输血工作中的反映,在这种制度下献血者是为了完成单位任务,被动地献血,没有充分调动献血者的积极性。无偿献血是指公民向血站自愿、无报酬地提供自身血液的行为.几十年来,我国临床医疗

11、、战备、备灾储备和生物制品用血,一直依靠少数人卖血来获取,供血者和受血者健康得不到保障。而无偿献血的人是健康人,依法半年以上才献血一次,不但血液质量高,血源性传染病大大降低,而且血型也更多样化.通过无偿献血,还会激起人们奉献爱心的自豪感,增加社会责任感和公民义务感,增进人与人之间的友谊。关于无偿献血的主体,世界各国规定不一致.我国各省、市的规定也有一些差别。如上海市、吉林省规定为20周岁至55周岁的男性公民和20周岁至50周岁的女性公民;山西、山东、河南省规定为男性20周岁至50周岁和女性20周岁至45周岁;北京、天津规定为男性18周岁至55周岁和女性18周岁至50周岁;也有的地方不分男女,统

12、一规定为18周岁至55周岁的公民;还有的地方统一规定为18周岁至60周岁的公民。献血法第2条规定:“国家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这是根据我国公民的身体素质和满足用血的需要等因素来确立的。国家机关、军队、各社会团体、单位要动员和组织适龄公民参加献血,对无偿献血者由血站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无偿献血证书既是无偿献血者的荣誉证书,又是其享受法定优惠的主要凭证。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对于无偿献血者,有以下权利:一是凡无偿献血者,有受表彰奖励的权利,献血者无偿献血后,本单位或血站可以给予献血者适当补贴。各级

13、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二是无偿献血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医疗用血时,可免费使用其无偿献血等量或几倍的血液;三是献血者参加献血时,可享受免费体验、化验的待遇;四是献血者人格应受到尊重,保护献血者的个人隐私.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与管理世界各国关于献血工作的管理体制。无偿献血最初是由国际红十字组织倡导的,因此,国外无偿献血工作主要由各国红十字会组织。由于红十字会是民间团体,在开展献血活动中遇到的困难,需要政府的支持.所以,国际红十字会组织要求各国红十字会与政府密切合作,共同推进无偿献血工作。为了加强血液的管理,保障输血安全,有的国家政府也通过立法等方式

14、,确认政府的责任,加强对献血工作的管理。如希腊献血法规定由卫生福利社会安全部门全权负责组织献血活动;加拿大成立血液署、法国卫生部中设血液局对血液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等.我国献血工作的组织管理。献血法第3、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要加强政府的领导作用;各部门要积极参与,通力协作,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共同作好无偿献血工作。无偿献血关系到全体公民,涉及面广,作好无偿献血工作不仅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需要在各级政府统一规划、组织

15、、协调下,加强教育、宣传工作,要求各级红十字会等部门和组织的参与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也要宣传、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献血法规定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制定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检查标准,制定血站技术操作规程、血液质量标准,制定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等。1993年10月31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规定红十字会参与输血献血工作,配合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推动无偿献血。各地在关于献血工作的地方立法中,对红十字会参与献血工作的职责也作了规定。四、无偿献血的使

16、用献血法第11条规定:无偿献血者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医疗临床用血是献血者无偿提供的,这种行为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救死扶伤的高尚行为,而不是具有买卖关系的经济关系,在无偿献血的整个过程中,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公民无偿捐献的血液牟取私利。根据目前我国血液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定,将血液分为医疗临床用血和血液制品生产用血两部分分别进行管理。医疗临床用血根据献血法的规定,实行无偿献血制度。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根据国务院1996年12月30日发布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进行管理,供血浆者提供的原料血浆是有偿的。为保证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依照献血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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