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办建筑资质所需准备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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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代办建筑资质所需准备的材料 公司简介 北京博赢天下咨询有限公司是经工商机关批准成立的一家北京资质代办公关咨询公司,主要业务方向定位于包括国家环保部(全国各地大型工业项目环保审批),建设部(全国各类大型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升级),北京市建委(施工、设计、园林等资质新办、升级)在内的国家机关行政审批项目的建委资质代理业务。 我公司从事业务主要包括:各类北京资质代办包括:市政公用总承包资质,装饰装修一体化资质,建筑智能化资质,城市园林绿化资质,装饰装修资质,资质升级,钢结构资质,资质代办,风景园林设计资质,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工商注册,工程师挂靠,环保资质,建造师挂靠等等

2、资质代理。 我公司拥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和快捷的融资渠道,以“整合投资”为理念,公司根据融资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不同时期的资金需求,为企业设计解决需求资金方案。服务资金项目额为5万起-亿元。具体包括:短期过桥资金业务(还旧贷新、资金证明、对帐单、资金趴帐)、工商注册(注册验资、增资)、承兑汇票保证、招投标或项目建设及其他各类资金证明、收购资产、购买土地、设备的资金。服务对象为开业多年、经营稳定、品牌和产品畅销、信誉良好、资产雄厚、资产状况良好的工业、工程、房地产及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 招标代理资质代办 1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

3、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法律、商务等方面的专家库。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标准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按行政区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认定的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在认定后的15日内通报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和有关部门。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 (二)、与行

4、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震设施及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六)、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二、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还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近3年内代理中标金额0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10个,或者代理招标的工程累计中标金额在8亿元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 (二)、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人; (

5、三)、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财会人员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或者相应执业注册资格并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三、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还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近3年内代理中标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个,或者代理招标的工程累计中标金额在3亿元以上; (二)、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 (三)、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财会人员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或者相应注册资格并有7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

6、;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投资资额(不含征地费、大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300万元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工程造价资质代办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

7、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

8、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 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

9、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万元; (八)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九)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第十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企

10、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0年以上; (三)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五)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六)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0万元; (七)具有固定的办

11、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八)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九)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 (十一)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第三章资质许可 第十一条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向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

12、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其中,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查决定。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

13、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三)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四)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五)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七)企业营业执照; (八)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九)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新申请

1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 (五)项、第 (六)项所列材料。 第十四条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资质等级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 (一)项至第 (九)项所列资质标准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一年。 暂定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资质证书。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换发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准予资质许可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 第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 第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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