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高校学生权利和高校行政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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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高校学生权利和高校行政管理权 论文摘要高校学生的权利和高校行政管理权既呈对等关系又呈隶属关系。本文从权利的研究人手,从权利的内容和权利的主张两个方面论述了高校学生所享受的权利,并对高校行政管理权的内容和性质做出说明,最终从通常性和特殊性两个方面分析了高校学生和高校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论文关键词高校;学生权利;行政管理权所谓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含有自己这么行为(或不这么行为),或要求她人这么行为(或不这么行为)的能力或资格”。它是国家经过法律要求对法律关系主体能够自主决定做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在高校管理中存在两种权利:一是学生所享受的权利,二是高校所享受的行政管理权伴随社会的进步和

2、法制观念的深入人心,高校学生越来越意识到自己作为主体所享受的权利,而高校行政诉讼案件也呈上升趋势在这种背景下对于高校中学生权利和高校行政管理权的界定和二者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划分已成当务之急。一、高校学生享受很广泛的法定权利从权利的内容来划分高校的权利关键能够分为三个层面:首先全部含有公民的身份,就享受公民的一切权利,包含人格权、健康权、言论权、出版权、结社权、请求公正处理权、知情权、隐私权、声誉权、受教育权等。其次,在教育过程中,高校大学生作为受教育者享受其特定权利,中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要求:受教育者享受下列权利:“(一)参与教育教学安排的多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

3、备、图书资料;(二)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取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取得公正评价,完成要求的学业后取得对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的处分不服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老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正当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要求的其它权利。”另外,作为高等学校中高层次的受教育者,她的权利较之其它阶段的受教育者含有更广泛性。如中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要求:“公民依法享受接收高等教育的权利。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能够参与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高等学校应该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激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4、高等学校的学生能够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另外,依据权利的主张要素,权利主体不但能够依据法律要求要求权利相对方为其权利的行使提供一定的条件。并有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申请救助的要求权。详细讲,作为受教育者能够要求学校、老师中止影响其学习的一切行为,并有取得赔偿和救助权利等。中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要求:“学生对学校给的处分不服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老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正当权益,有权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这项权利可简称为“维护本身权益的权利”或“申请法律救助的权利”,它是公民申诉权和诉讼叔在学生身上的详细表现。诉讼权是公民的一项基础权利,依据相关法律的要求,学生享受的诉讼权利可分

5、以下几个情况:(1)学生对学校或老师侵犯其受教育权能够提起申诉或诉讼,如学校或老师对学习差、品格有缺点的学生迫使其退学或转学的行为;(2)学生对学校侵犯其正当财产权能够提起诉讼;(3)学生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利能够提起诉讼,比如学生对学校在校园管理过程中处理不妥而侵害了其声誉权;(4)学生对老师侵犯其正当财产权利能够提起诉讼;)学生对老师侵犯其人身权利的能够提起诉讼;(6)学生对学校或老师侵犯其知识产权能够提起诉讼。除诉讼权外,学生还享受申诉权依据相关的法律要求,学生申诉的范围有以下几个:(1)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多种违纪处分不服如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及其它处

6、分;(2)学校或老师侵犯学生人身权;(3)学校或老师侵犯学生财产权;(4)学校或老师侵犯了学生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对学生进行不公正评价,和侵害学生受教育权等行为;另外对以上未列及的相关学生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的其它行为,学生均可提出申诉。二、高校享受极大的行政自主管理权高等教育法第十一条要求:“高等学校应该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施民主管理。”第三十条要求:“高等学校自同意设置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所谓高校法人是指依法设置的,以培养含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才为目标,含有独立的财产权和办学自主权限的社会组织。高校法人作为教育法人的一个类型,其权利和义务除由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给予要求外,它还含有一个最

7、关键的特征即“自主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是指高等学校依法自行决定办学的事务而不受任何单位、个人非法干预的权利。这种权利是高等学校作为含有独立意志的高校法人的前提。中国教育法中第二十八条要求:“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享受下列权利:(一)根据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其它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对应的学业证书;(六)聘用老师及其它职员实施奖励或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其它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要求的其它权利。”高等教育法也有要求。“高等学校应该以培养人才为中心,

8、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确保教育教学质量达成国家要求的标准。高等学校依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订招生方案自主调整系科招生百分比;依据教学需要自主制订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高等学校依据本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高等学校自主管理权是高等学校依据教育法的要求而享受的法定权利,实质上属于国家教育权的一部分在性质上是一个公权力,不一样于高等学校参加民事活动时所享受的民事权利。即使法律在这里使用的是权利而不是权力,但这里的权利有些却含有权力(行政权)的性质比如教育法第三项的招生权、第四项的学籍管理和处分

9、权(关键指其中的开除学籍权)、第五项的授予学业证书(包含毕业证和学位证)权等即含有行政权力的性质,是一般公民和通常社会组织所不能行使的公共权力。即使,在中国现在情况下,一些机关、社会团体,全部不含有行政机关资格,但法律给予它们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学校在行使这些权力时,能够认为是法律授权的组织,可视为行政主体。这一点不但被教育法学理论所支持,而且已经有司法判决给予认可。而纵观海外各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大学,其性质也已相当明确:如法国,明确将公立学校视为行政机关;德国也要求学校既是公共机构,同时也是国家机构。作为一个公权力,高等学校自主权和政府的公权力现有区分又有联络。联络在于二者皆是站在优

10、越于相对方的地位,拥有利用强制力维护和分配公共利益的权力。区分在于一旦法律明确要求了高等学校的自主权,那么这些权力就和政府的公权力产生了分离,只要高等学校正当正当地行使,便不再受政府公权力的干预,政府只能在法定的范围内经过正当的手段进行监督。值得强调的是,对学校而言,国家给予的这一专题权力既是国家授予的权利,又是国家交予的任务。所以,学校在办学自主权逐步扩大的形势下,在充足发挥主动性和发明性的同时,要尤其重视权利和责任的统一,必需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必需落实国家的教育方针,遵遵法律和国家主管机关要求的条件和程序,不得依据自己的主观意志滥用这种权利,也不得自行放弃和转让。三、二者之间的关系

11、高校和学生的关系既是教育和被教育的关系,又是管理和消极里的关系这么就必定设计到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设定,必定会组成高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1通常权利义务关系在行政权关系中,高校和学生的关系首先表示为一对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权利的实现全部以对方义务的推行为前提。不论是高校或是高校大学生全部有法定义务去维护对方的正当权利。中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要求了受教育者要遵守所在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条也要求:“高等学校的学生应该遵遵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同时。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就要求了:“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应该推行下列义务。其中就包含了:

12、维护受教育者的正当权益;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包含学籍权、学历学位证书权、上课权等;并以合适方法为受教育者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它相关情况提供便利。这么,高校和学生双方全部应该在对对方义务的推行中达成一个权利的实质平衡。作为学生应该推行法定的义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接收学校和老师的教育和管理;作为学生权利相对方的高校,则不能因为行使管理权而侵害学生的法定权利,而是应该在管理过程中培养民主、平等的气氛,视学生为一个有独立地位、有主体意识和需要的个体,尊重和维护她们的权利。2特殊权利义务关系相对于其它法律关系而言。发生在高校内的行政权关系有其特殊性,因为行政权关系不是一个横向(平权)法律关系。而

13、是属于纵向(隶属)法律关系。它表现为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其特点是:第一、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地位,该法律关系所含有的非对等性,表现为其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对等。在实体行政关系中,法律认可行政权含有公定力由高校优先实现一部分权利以确保高校管理的效率,而行政程序法律规范通常设定高校的义务使学生的一部分权利优先实现高校的一部分权利同时受到一定限制。这么行政领域不一样性质的权利义务不对等的关系是倒置的倒置的不对等关系的存在,反应了法律的平衡精神,也确保了高校行政权关系中高校和学生权利义务的平衡;第二、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含有强制性,既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随意放弃。从高等教育的目标上来说,高校的行政管理权和学生的权利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不过多年来诉讼案的频增说明二者之间存在着冲突。本文从法理上对这两种权利的内容和性质做出了界定,对二者之间的关系做出了分析。其实,法律至上要求的是对多种权利的一个合理配置,从而达成一个平衡、一个稳定。高校和大学生全部应该加强法制意识和权利意识,在各自的法律权限范围内行事,遵守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么中国的高等教育管理事业才能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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