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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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 有效控制学校食物中毒及其 它食源性疾患的发生, 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卫生法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校校长为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校领导应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 定期召开 会议,专题研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 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第三条 学校应对食堂等易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场所加强安 全保卫工作, 严禁非相关岗位人员进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 原料存入间等,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安全。第四条 学校以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教育学生

2、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强学 生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第五条 学校食堂应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校内饮食从业人 员必须经过培训, 体检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 学校要定期对相关人员 进行食品卫生法律知识的培训。第六条 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 主管校领导应立 即到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 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第七条 对于饮食工作各级责任人员违反规定, 不履行或者不正 确履行其各自职责, 造成就餐者身体损害甚至生命危险的, 按照有关 规定追究相关 人员的法律责任。三口镇中心小学O 一二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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