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自来水厂运行维护质量及安全技术规程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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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次1 总 则12 水质监测12.1 一般规定12.2 原水22.3 净化水22.4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22.5 检验方法32.6 在线监测42.7 净水药剂及原材料42.8 质量控制63 供水设备设施运行、维护、质量控制63.1 一般规定63.2 取水口83.3 原水输水管线93.4 预处理(1)自然预沉、沉沙池、活性炭技术113.5 预处理(2) 生物预处理133.6 预处理(3) 高锰酸钾氧化预处理153.7 混凝173.8 混合、絮凝193.9 沉淀(1) 平流式沉淀池213.10 沉淀(2) 斜管、斜板沉淀池233.11 沉淀(3) 气浮池243.12 澄清池(1) 机械加速澄清池2

2、63.13 澄清池(2) 脉冲澄清池293.14 澄清池(3) 水力循环澄清池313.15 滤池(1) 普通快滤池、V型滤池343.16 滤池(2) 活性炭滤池393.17 消毒423.18 清水池483.19 污泥处理系统503.20 地下水处理系统533.20 厂级调度574 安全584.1 安全保障584.2 制水生产工艺安全594.3 水质安全保障594.4 氯气、氨气、氧气及臭氧使用安全604.5 二氧化氯及次氯酸钠使用安全624.6 电气安全631 总 则1.1 为加强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城镇供水厂水质管理、工艺管理、设备和设施管理,建立标准化的运营机制,确保安全、稳定、优质、低耗

3、供水,特制定本规程。1.2 本规程适用于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地表水和地下水为水源的城镇供水厂。1.3 城镇供水厂的运行、维护、质量控制及安全,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2 水质监测2.1 一般规定2.1.1 城镇供水厂(公司)设立水质化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并负责检验原水、净化工序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水质。2.1.2 城镇供水厂选用地表水或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其水质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和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的要求。2.1.3 经净化

4、后的出厂水水质必须能使管网水达到国家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2.2 原水2.2.1 城镇供水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并结合本地区的原水水质特点对进厂原水进行水质监测。当原水水质发生异常变化时,应根据需要增加监测项目和频次。2.2.2 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城镇供水厂(公司)宜在取水口附近或水源保护区内建立水质在线监测及预警系统,原水水质在线监测及预警项目可根据当地原水特性和条件选择。未建立原水水质在线监测及预警系统的供水厂应在适当的范围内划定原水水质监测段,在监测段内应设置有代表性的水质监测点。2.2.3 以地下水为水源的供水厂(公

5、司)应在汇水区域或井群中选择有代表性的水源井、补压井(或全部井)作为原水水质监测点。2.3 净化水2.3.1 城镇供水厂(公司)应在每一个净化工序设置水质检测点。当生产需要、工艺调整或者水质异常变化,可酌情增加工序水质检测点。2.4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2.4.1城镇供水厂(公司)开展的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应符合表2.4.1的规定。表2.4.1 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水样检验项目检验频率水源水地表水、地下水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CODMn、氨氮、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每日不少于一次地表水国标(GB3838)中规定的水质检验基本项目、补充项目及特定项目每月不少于一次地

6、下水国标(GB/T14848)中规定的所有水质检验项目每月不少于一次沉淀、过滤等各净化工序浑浊度及特定项目每一至二小时一次出厂水浑浊度、余氯、pH在线检测或每小时一至二次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余氯、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CODMn、每日不少于一次国标(GB5749)规定的表1、表2全部项目和表3中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质每月不少于一次国标(GB5749)规定的全部项目以地表水为水源:每半年检验一次以地下水为水源:每年检验一次管网水色度、嗅和味、浑浊度、余氯、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CODMn(管网末梢水)每月不少于两次管网末梢水国标(GB5749)规定的表1、表

7、2全部项目和表3中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质每月不少于一次注:表中详见本条条文说明2.4.2 城镇供水厂水质检验工作可由水厂化验室单独完成或与其所属单位的中心化验室共同承担完成。2.4.3 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可在表2.4.1的基础上根据条件和需要酌情增加。2.4.4 对于部分检验频率低、所需仪器昂贵、检验成本较高的水质指标,无条件开展检验的单位可委托具有相关项目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2.5 检验方法2.5.1 检验方法依次为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行业标准及国际标准。2.5.2 尚无标准方法的,可采用其它非标方法,但应经过方法确认。2.6 在线监测2.6.1 城镇供水厂应

8、设置一定数量的浑浊度、余氯、pH等水质在线监测仪表,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选择配置其它水质在线仪表。2.6.2 水质在线监测数据应及时传递到控制中心进行监控和处理。2.6.3 在线仪表数据不能传递到控制中心的水厂,其运行管理人员应定期查看、记录并反馈在线仪表数据。2.6.4 在线仪器设备要有专人定期进行校准及维护。当仪表读数波动较大时,应增加校对次数。2.7 净水药剂及原材料2.7.1 城镇供水厂在选用各类涉水产品(净水原材料、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时,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企业的产品,并执行索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及化验报告)及验收制度。2.7.2 城镇供水

9、厂采用的水化学处理剂、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在首次使用前应分别按照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GB/T17218)和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进行卫生安全评价,评价合格方可投入使用。2.7.3 每批净水原材料在新进厂和久存后投入使用前必须按照有关质量标准进行抽检;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2.7.4 主要净水原材料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2.7.4的规定。表2.7.4 净水原材料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原材料种类原材料名称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标准混凝剂、絮凝剂聚合氯化铝氧化铝的质量分数、盐基度、密度、水不溶物的质量分数、pH、氨态氮的质

10、量分数、砷的质量分数、铅的质量分数、镉的质量分数、汞的质量分数、六价铬的质量分数水处理剂聚氯化铝GB15892硫酸铝氧化铝的质量分数、pH值、不溶物的质量分数、铁的质量分数、铅的质量分数、砷的质量分数、汞的质量分数、铬(六价)的质量分数、镉的质量分数水处理剂硫酸铝HG2227硫酸铝钾硫酸铝钾含量、重金属(以Pb计)含量、铁含量、砷含量、水不溶物含量、水分工业硫酸铝钾HG/T2565氯化铁氯化铁的质量分数、氯化亚铁的质量分数、不溶物的质量分数、游离酸(以HCl计)的质量分数、砷的质量分数、铅的质量分数、汞的质量分数、铬(六价)的质量分数、镉的质量分数水处理剂氯化铁GB4482硫酸亚铁硫酸亚铁的质

11、量分数、二氧化钛的质量分数、水不溶物的质量分数、游离酸(以H2SO4计)的质量分数、砷的质量分数、铅的质量分数水处理剂硫酸亚铁GB10531聚合硫酸铁密度、全铁的质量分数、还原性物质(以Fe2+计)的质量分数、盐基度、不溶物的质量分数、pH、砷的质量分数、铅的质量分数、汞的质量分数、铬(六价)的质量分数、镉的质量分数水处理剂聚合硫酸铁GB14591聚丙烯酰胺(PAM)外观、固含量、丙烯酰胺单体含量、溶解时间、筛余物水处理剂聚丙烯酰胺GB17514氧化剂、消毒剂高锰酸钾高锰酸钾含量、镉含量、铬含量、汞含量、流动性、粒度工业高锰酸钾GB/T1608二氧化氯二氧化氯(ClO2)的质量分数、密度、pH

12、值、砷的质量分数、铅的质量分数稳定性二氧化氯溶液GB/T20783漂白粉有效氯、水分、总氯量与有效氯之差、热稳定系数漂白粉HG/T2496过滤(吸附)材料无烟煤滤料、石英砂滤料、高密度矿石滤料、砾石承托料、高密度矿石承托料破碎率、磨损率、密度、含泥量、密度小于2g/cm3的轻物质含量(石英砂滤料)、灼烧减量(石英砂滤料)、盐酸可溶率、筛分、明显扁平、细长颗粒含量(承托料)、密度大于1.8g/cm3的重物质含量(无烟煤滤料)、含硅物质(石英砂滤料)水处理用滤料CJ/T43木质活性碳碘吸附值、亚甲基蓝吸附力、强度、表观密度、粒度、水分、pH值、灰分木质净水用活性碳GB/T13803.2煤质颗粒活性

13、炭外观、孔容积、比表面积、漂浮率、pH值、苯酚吸附值、水分、强度、碘吸附值、亚甲基蓝吸附值、灰分、装填密度、粒度净水用煤质颗粒活性炭GB/T7701.42.8 质量控制2.8.1 城镇供水厂应建立健全包括水质、净水原材料、实验室质控在内的质量控制体系。2.8.2 对水质可实行运行生产单位、职能部门两级管理,班组、水厂化验室和中心化验室三级检验。2.8.3 各级化验室应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方式进行内部质量控制与管理,并贯穿于监测活动的全过程。2.8.4 中心化验室应进行计量资质认证。2.8.5 实验室所用的计量分析仪器必须定期进行计量检定,经检定合格,方可使用。计量分析仪器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

14、行校验和维护。2.8.6凡承担城镇供水厂水质检验工作、报告数据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3 供水设备设施运行、维护、质量控制3.1 一般规定3.1.1应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符合自己生产工艺特点的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维护规程和安全规程,作为生产依据。3.1.2 应保证供水水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和企业自己制定的水质管理标准。制水系统及其构筑物一般不得超设计负荷运行。特殊情况超负荷运行时,应以保证出水水质符合控制标准。3.1.3 应保证连续地向城市供水管网供水,水量满足生产生活需要。3.1.4 应保证供水管网末梢压力不低于0.14Mpa,同时还应服从城市规划对供水压力的要求。3.1.5 生产工艺、设施和设备运行应整体上符合安全、优质、高效、低耗的要求。3.1.6 应建立供水设施日常保养、定期维护和大修理三级维护检修制度。3.1.6.1 日常保养:检查设备设施运行状况,保持设备和环境卫生清洁,对设备传动部件按规定进行润滑。3.1.6.2 定期维护: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和巡查,对异常情况及时检修或安排计划检修。对设备设施进行全面强制性的检修,宜列入年度计划。3.1.6.3 大修理(恢复性修理):有计划地对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检修及对重要部件进行修复或更换,使设施恢复到良好的技术状态。 3.1.7 主要生产工序必须进行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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