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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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保障矿山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露天采矿工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种形式的露天矿山、采石场(简称矿场)。 第三条矿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矿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检查,各级劳动部门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矿场的安全生产行使国家监察权。 第四条开办矿场,应依法申请“采矿许可证”,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作业。 第五条各矿场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配备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矿、场长(经理)全面负责矿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各职能机构的人员和各工种的施工人员,都必须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各负其责。矿场实行承包经营时,由承包人履行矿场负责人的职责。第六条各矿场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卫生教育与技术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操作证书,凭证作业。 第七条劳动部门负责审查特种作业人员及乡镇矿场长的安全资格条件;公安部门负责审查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条件。 第八条各矿场必须遵循“采剥并举、剥离先行、贫富兼采”的原则。按计划正规采掘,禁止滥采乱挖、采富弃贫,以免造成资源浪费和事故隐患。 第九条禁止在下列地点从事采矿采石作业: (一

3、)铁路、重要公路、河流、堤坝及其保护范围内; (二)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三)国家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学校、居民区、工厂、高压输电线路和重要广播线路; (四)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五)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第二章开采 第十条矿场必须按照由上而下开采顺序,分成水平台阶正规开采。严禁从下部不分段掏采。 第十一条矿场台阶高度、台阶坡面角和最小平台宽度应根据矿岩性质、采掘方法、*方式和采、装、运设备的要求确定。(一)台阶高度 机械开采时,按设备性能确定台阶高度,但一般不超过十五米。 人工开采时,砂状矿岩,台阶

4、高度不得大于一点八米;松软矿岩,台阶高度不得大于三米;坚硬稳固矿岩,台阶高度不得大于六米。 人工采石采用浅眼*、小平台作业时,一次推进台阶高度不得大于十米,且应分成若干分段爆采,分段高度不得大于三米。(二)工作台阶坡面角。松软矿岩,坡面角不得大于所开采矿岩的自然安息角;较稳固的矿岩,坡面角不得大于五十度;坚硬稳固矿岩,坡面角不得大于七十五度。(花岗石、大理石荒料采场例外) (三)台阶工作平台最小宽度,必须保证满足采、装设备和人员安全作业的需要。采用窄轨小矿车人力运输(含手推车)时,不得小于四米;采用手扶拖拉机运输时,不得小于十五米;采用汽车运输,不得小于三十米。台阶工作平台应保持平稳。上、下两

5、台阶同时作业时,上部台阶必须保持一定的超前距离。 (四)安全平台,上部台阶采完后,必须留有安全平台,其宽度不得小于三米。 第十二条采剥工作面禁止形成伞檐、根底和空洞。作业前,必须前对工作面进行安全检查。作业中,要随时检查,发现工作面有大块浮石、危石和其他危险物体时,必须停止作业并迅速妥善处理。禁止任何人员在边坡底部休息和停留。 第十三条花岗石、大理石荒料开采场,在劈裂和顶翻荒料作业时,禁止任何人在台阶坡面下停留。 第十四条任何进人矿场的人,都必须佩戴安全帽。距地面超过三米或坡度超过三十度的台阶坡面上作业的人员,必须使用安全绳。安全绳应当栓在牢固地点,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五,尾绳长度不得大于一米。禁止两人同时使用一条安全绳。 第 1 页 /共 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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