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司法制度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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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中国司法制度的讨论中国目前的司法制度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后逐步建立起来的,长期以来在建立这个制度的过程中,司法始终被认为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是党和国家政策目标的手段。从我国的法院来讲,建国后仿效苏联模式,在坚持党的领导和“一府两院”的基本框架内,自上而下组建了四级法院体制。各级法院除接受上级法院的指导外,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和同级人大的监督。加上法院人、财、物独立性的缺失,客观上受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制约。尽管如此,这种司法体制,在计划经济年代仍发挥重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人,这种体制不断地暴露出它的弊端,越来越不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一、目前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

2、问题(一)个别人利用党政权力干预司法党领导司法具有其法律和政策的依据。我国宪法第126条和131条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从宪法的这一规定来看,意味着司法机关在中国当代的司法制度中不能排除党的领导。同时,1999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也明确规定“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可见,司法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服从和接受党的领导。然而现实的问题是这样的权力极易被个别人利用。如在实践中两院遇有重大疑难或复杂的案件都要提交政法委,由其协调、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这就在事实上形成了重大疑难案件向相应的党委汇报案

3、情、请示方案的常规(习惯作法)。而这个请示对象基本上是党委中的政法委。这种常规使得政法委直接向司法机关发布司法政策,让司法机关在两套规则面前无所适从。所以,从这一点看,政法委可以被看作是不行使直接的司法权,但却握有一定抽象司法权的部门,可以算是事实上的一个准司法机构。由于法院主要受地方党委的领导,很容易给个别党的领导干部利用来干预司法工作。如,原河南省平顶山市政法委书记李长河干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就是一例。在法院院长、检察长向其汇报子虚乌有的吕净一贪污案的案情时,李长河拍板:“吕净一罪名能够成立”;后来李长河又对案件处理做出指示:“吕案处理,判上几年为上策,做出有罪处理为中策,处理不了为下策

4、”;在法院奉了上述指示开庭审理吕案的休庭期间,一位公诉人对吕净一说:“老吕,你没有罪!但领导说你有罪,我们只好来公诉你,请你理解我们”;市法院的一位领导更坦率地对吕说:“我们知道你是冤枉的,但也没有办法,顶不住市委的压力”;结果一审判了吕净一有期徒刑一年,上诉也被中院驳回。德虽说这种案子在党内是极少数的,但从具体的个案可以看出党与司法存在的这种关系有着许多不合理和需要改进的地方。(二)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存在依附关系,影响司法的独立在我国现行的宪政体制中,一府两院是职能不同、地位平等的国家机构。在宪法的规定上,中国司法机关的地位与任何一个发达国家的司法机关的地位都是相似的,但实际情况则远非如

5、此。由于中国的司法机关在很大的程度上形成了对行政机关的种种依附关系,从而造成中国的司法机关没有其他国家机关那么崇高和有威望。从我国现实的法院制度来看,人民法院的人、财、物均受控于人民政府,地方司法机关的经费由地方政府拔款。所以法院在审理各类与地方利益密切相关的案件时,就不得不考虑地方行政机关的利益。在行政案件审判中,不少案件都是法院动员可能胜诉的原告撤诉。而对于计划生育等一些敏感的行政案件,法院经常不敢受理。在审理和执行涉及政府的经济案件中,法院判决往往也是左右为难。因为在现有的体制下,司法机关的人财物等资源供给由各级行政机关支配和管理,很难确保人民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不考虑以政府为代表的行政权的要求。(三)司法区和行政区完全重合,易滋生地方保护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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