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资料(2021-2022年收藏的)派出所消防培训材料课件

上传人:M****1 文档编号:508938498 上传时间:2022-12-11 格式:DOC 页数:18 大小:9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精品资料(2021-2022年收藏的)派出所消防培训材料课件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精品资料(2021-2022年收藏的)派出所消防培训材料课件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精品资料(2021-2022年收藏的)派出所消防培训材料课件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精品资料(2021-2022年收藏的)派出所消防培训材料课件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精品资料(2021-2022年收藏的)派出所消防培训材料课件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精品资料(2021-2022年收藏的)派出所消防培训材料课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精品资料(2021-2022年收藏的)派出所消防培训材料课件(1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派出所消防培训材料(课件)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法规依托:在公安工作实践中,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防火就已经成为公安派出所的“四防”(系指防火、防盗、防毒、防治安灾害事故)内容之一。1998年和2004年,公安部分别以第36号令、第73号令发布实施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对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工作予以明确规定,为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能提供了明确的规章依据。2008年10月28日修订、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的消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2009年4月30日,由公安部107号令发布实施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用第

2、四章专门规定了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很多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部门都根据本省情况,制定了本地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管理规定。二、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职能的现实意义(一)推进城乡消防公平服务的迫切要求。按照萨缪尔森关于公共产品是具有非排他性(non-excludability)和消费上的非竞争性(non-rival)的物品的定义,消防安全产品是国家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项重要的公共产品。公共产品的特征决定了政府在提供消防安全服务时,必须做到公平对待。尤其是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决定了公共消防安全服务还应当是一种公共福利,是每一个社会成员理应公平消费与享用的公共安全资源。然而,中国长期

3、以来实行的“城乡分治”的政策,客观上导致城乡之间消防安全资源分配极不合理。无论从专业消防力量的分布、消防基础设施的完善、公民接受消防安全教育的机会的哪方面进行考量,农村都远远落后于城市。公安派出所作为国家履行公共安全管理职能的基层实体,具有点多、线长、面广等特点,直接处在提供公共安全服务的第一线,与广大农村地区接触密切。赋予派出所部分消防监督管理职能,就是为了改变专业消防力量仅仅分布在县级以上城市,对广大农村地区“鞭长莫及”的状况,尽可能把公共消防资源向广大农村地区延伸,努力推进国家公共消防安全服务的公平化。 (二)解决消防现实斗争难题的迫切要求。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流、物流的加

4、快,影响火灾稳定的因素不断增多,城乡消防安全形势非常严峻,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公共消防安全资源较为缺乏,据调查,农村孤寡老人、留守老人、残障人员、孩子等弱势群体是火灾的“高危人群”。消防工作,重在预防。赋予公安派出所部分消防监督管理职能,结合公安机关社区、农村警务战略的实施,可以进一步扩大消防监督覆盖面,把消防监督管理的触角延伸至社区、乡镇和农村,能够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同时,充分发挥派出所对辖区情况熟悉、与群众接触广泛的优势,有利于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对于减少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失控漏管,减少农村亡人火灾具有重要意义。 (三)提升公民消防安全素质的迫切要求。大部分情况下,火灾是一种公共危害。

5、其“一旦发生,不仅威胁和损害火源使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会威胁和损害他人财产和生命安全。”同时,对火灾的预防面临着集体预防的困境。换言之,要有效预防火灾,仅靠部分人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全部人共同预防才能凑效。例如,一所学校要防止火灾发生,必须学校全体人员都来共同预防,只要有一个人预防不足,都可能导致学校发生火灾。因此,一定程度上可以说,火灾预防存在着先天的预防不足的困境,这也是火灾只能尽量减少,不可能完全杜绝的重要原因。那么,怎么样来尽量弥补这个困境呢?方法之一就是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共同预防火灾。加大消防宣传教育力度,普及消防安全常识是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的重要途径。公安部组织开展

6、的消防宣传“五进”(即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工作,就是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的重要举措。然而,公安消防大队在编人员完成城市的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任务,都已经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根本无法普遍深入到社区、学校、企业、农村、家庭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而公安派出所恰恰管理着这些社会构成的基本单元,常常要深入到工矿企业、社区、学校、农村开展工作,能够附带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在潜移默化中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素质,提升公民的火灾自防自救能力,进而从根本上提高社会消防安全自治能力,改善消防安全状况。 (四)加强社会综合治安防范的迫切要求。当前,随着社会结构转型、体制转轨和改革的深入,特别是经济

7、结构调整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因利益格局调整引发的社会矛盾复杂多样,给社会治安带来了很大的挑战。尤其是因城市改造拆迁、下岗就业、劳动纠纷、林权改革、移民安置、社会保障等社会热点问题引发的不安定因素越来越多。一旦这些矛盾得不到及时调和,并在特定情形下以放火、爆炸等极端形式表现出来,无论消防部门事后采取多有力的措施来实施救援救助,都已经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公安派出所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基层单位,必须强化社会综合治安防范,利用派出所民警对责任区底数清、情况明的特点,对社区居民区、农村以及其他工矿企业等进行详细排查,了解掌握社会治安动态,对特殊人群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化解矛盾

8、,坚决防止少数人尤其是不法分子采取纵火、爆炸等极端行为报复社会,给人民群众人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失,进而影响社会稳定。 三、消防法中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相关规定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说明】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的职责和义务的规定。为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提供了依据,“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是指对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

9、的监督检查,不包括消防行政许可、火灾事故调查等其他消防监督职责。四甘肃省消防条例中对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相关规定(本条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对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督促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五、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07号令)对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相关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三条 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

10、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第四条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

11、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说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的检查 程序 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受理、登记、处理。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24小时内进行核查。对举报投诉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第二十九条

12、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说明:1、对公众聚集场所所在建筑属于1998年9月1日前建成使用的,可提供房屋所属权证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但有改建或者扩建工程的,应当先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2、目前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对应当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没有规模规定。3、根据消防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

13、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第三十条 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

14、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第三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

15、防火间距的;(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16、处理。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第三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三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施工组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