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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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15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95 年 11 月 18 日国税发 1995 171 号文件印发,根据 2016 年 5 月 29 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 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和 2018 年 6 月 15 日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 为加强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 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管理报告的通知 (国办发 1991 112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参加演出 (包括舞台演出、 录音、 录像、拍摄影视等, 下同)而取得报酬的演职员

2、, 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所取 得的所得,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项目。第三条 向演职员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 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 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支付演职员报酬的同时, 按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及税务机关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作出的规定扣缴或预扣 个人所得税。预扣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有利控管的原则 自行确定。第四条 演出经纪机构领取演出经营许可证 、临时营业演出 许可证 或变更以上证件内容的, 必须在领证后或变更登记后的 三十日内到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变更税务 登记。 文化行政部门向演出经纪机构或个人发放 演出经营许可 证和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时,应将演出

3、经纪机构的名称、 住所、法人代表等情况抄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第五条 演出活动主办单位应在每次演出前两日内, 将文化行政 部门的演出活动批准件和演出合同、演出计划(时间、地点、场 次)、报酬分配方案等有关材料报送演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演出合同和演出计划的内容如有变化, 应按规定程序重新向文化 行政部门申报审批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新的有关材料。第六条 演职员参加非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为劳务 报酬所得, 按次缴纳个人所得税。 演职员参加任职单位组织的演 出取得的报酬为工资、薪金所得,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报酬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第七条 参加组台(团)演出的演职员取得的报酬,由

4、主办单位 或承办单位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演职员所在单位或发放演职员 演出许可证的文化行政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的, 经演出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确认后, 由演职员所在单位或者发放演职员许可证的文 化行政部门或其授权单位, 按实际支付给演职员个人的报酬代扣 个人所得税,并在原单位所在地缴入金库。第八条 组台(团)演出,不按第七条所述方式支付演职员报酬, 或者虽按上述方式支付但未经演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 由向演职员支付报酬的演出经纪机构或者主办、承办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在演出所在地缴纳。 申报的演职员报酬明显偏低 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查账核实的基础 上,依据演出报酬总额、演职员分工

5、、演员演出通常收费额等情况核定演职员的应纳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据此扣缴税款。第九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演出的纳税义务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 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 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义务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演出收入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义务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含县级)税务局(分局)局 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第十条 参与录音、录像、拍摄影视和在歌厅、舞厅、卡拉 0K 厅、夜总会、娱乐城等娱乐场所演出的演职员取得的报酬,由向演职员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业主扣缴个人所得税。第十一条演职员取得的报酬为不含税收入的,扣缴义务

6、人支付的税款应按以下公式计算:不魏收入-掰躺榊堪隼(一)应纳税所得额=.一(二)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第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扣缴的税款,应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 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支付报酬明细 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 演职员应在取得报酬的次月七日内自 行到演出所在地或者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在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性质所得的,应将 各处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合并计算纳税;(二)分笔取得属于一次报酬的;(三)扣缴义务人没有依法扣缴税款的;(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其申报纳税的。第十四条 为

7、了强化征收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 情况,自行确定对在歌厅、舞厅、卡拉 OK 厅、夜总会、娱乐城 等娱乐场所演出的演职员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方式。第十五条 组台(团)演出,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正确 反映演出收支和向演职员支付报酬情况, 并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 监督检查。没有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或者未提供完整、 准确的纳 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据以征税。第十六条 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义务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 主管 税务机关可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他有 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以处罚。第十七条 演职员偷税情节恶劣,或者被第三次查出偷税的,除 税务机关对其依法惩处外, 文化行政部门可据情节轻重停止其演 出活动半年至一年。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和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据 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文化和旅游部共同负责解 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施行。 以前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 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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