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中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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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中的几个问题在我国,夫妻财产制分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两种。本文拟就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形态、在我国存在的必要性以及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和形式、法律效力、 法律限制等问题加以探讨,以求为日后进一步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提供一些理论支撑。一、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选择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以契约的形式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所有关系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对称。我国新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 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 部分共同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

2、定。”可见我国婚姻法采用的是“选择式的夫妻财产契约 制度”。我国婚姻法之所以采取选择式的夫妻财产约定制,而放弃1980年婚姻法开放式夫妻约定财产制(1980年婚姻法没有对约定夫妻财产制的类型提出具体的要求,导致实践 中夫妻约定的不规范、不稳定乃至约定财产关系的混乱无序)。是因为:(1)夫妻财产约定, 虽然是婚姻当事人内部关系,涉及夫妻彼此的权益,但如果夫妻与第三人进行交易,还涉 及与第三人的财产关系,为保证交易安全,在法律上作适度的统一规定十分必要;(2)从夫 妻财产权益的角度看,提供若干种约定财产制的类型,可以避免夫妻一方利用经济强势或 知识优势强迫或引诱对方订立有失公平的条款;(3)从交易

3、安全考虑,如果放任夫妻随意约 定,夫妻财产关系过于复杂,与之交易的第三人就难以清楚地知晓其财产关系的内容,不 利于交易的进行;(4)就目前我国公民的整体素质而言,难以满足无范围自由约定财产关系 的要求。因此新婚姻法提供了三种财产类型供当事人选择: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和分 别共同制供当事人选择。二、我国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属性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性质,在学理上不无争议。争论的主要障碍在于对婚姻关系性质的确定上。在我国,对“婚姻”界定的通说是“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 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两性结合”, 否认婚姻关系的缔结的契约性质, 因而在理论上也就否认夫妻财产约定的契

4、约属性。在我国,婚姻实际上是国家依照婚姻立法对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契约进行审查、予以批准,最终在法律上确认男女双方共同缔结终身共同生活的契约。基于对婚姻这样一种认识,我们可以将夫妻财产契约的法律属性作如下归结:首先,夫妻财产的约定,是确立夫妻财产所有关系的契约。夫妻财产的约定,就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对于双方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谁所有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这种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当然是一种契约。其次,夫妻财产的约定,是婚姻契约的从契约。确立夫妻财产所有关系的契约,不能独立存在,只能依附于缔结夫妻关系的婚姻契约。 婚姻契约经国家审查批准生效,附随于婚姻契约成立的夫妻财产的约定

5、才能生效。如果当 事人在婚前订立财产契约的,则婚姻契约一旦依法缔结生效,该约定即生效,对双方当事 人均有拘束力,夫妻财产关系应依约定处理。如果婚姻关系依法成立以后,双方才订立夫 妻财产契约,由于婚姻契约已经生效,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当然也附随生效。但需要指出 的是,该契约只能约束成立以后的夫妻财产关系, 该契约达成前的夫妻财产关系适用法定 财产制。再次,夫妻财产的约定,是附随身份行为的契约夫妻财产的约定,就其内容而言是对财产关系的协议,但它的基础是协议当事人婚姻 关系的合法有效的存在。没有夫妻关系的有效确立,就没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因为夫 妻就婚前、婚后财产进行约定,在性质上是一种身份行为,具

6、有严格的人身依附性。因此, 夫妻财产契约不得由他人代理而订立。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未成年人订立夫妻财产契约必须 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这也是各国立法的通例。夫妻财产约定制虽然是对夫妻财产(法定财产制是基本的夫妻财产制)的补充,但是在 适用上,约定财产制却有着排斥法定财产制的法律效力(即约定优先于法定),只要缔结夫 妻财产契约的男女双方合意成立,在他们之间就不再适用法定财产制。因此,夫妻约定财 产制与夫妻法定财产制在法律上具有同等地位,是夫妻财产制上的两大基本制度。三、我国夫妻财产约定的成立夫妻订立财产契约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般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我们认 为,夫妻间的财产约定应当符合以下条

7、件:(一)订立夫妻契约的当事人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我国,法定婚姻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要高,因此,从年龄角度,有婚姻行为 能力者,即有缔结婚姻财产契约的能力,应无疑义。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法禁止未成年 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所以当事人无论是在婚前订立夫妻财产约定 或婚后订立夫妻财产约定,都不会涉及未成年人的问题。对于精神病人的婚姻行为能力, 新婚姻法没有明文规定,婚姻法第七条在禁止结婚的条件中,只是概括地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所以,学理上认为,不能 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得结婚,当然也就不具有缔结结婚财产的能力。 不能完全

8、辨认 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有婚姻行为能力,但在订立婚姻财产契约时,必须取得法定代理人 同意。订立夫妻财产必须是当事人亲自为的行为,不适用代理的规定。理由有三:第一,这 是一种与当事人身份密切联系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必须亲自实施;第二,夫妻财产契约关系到当事人双方重大乃至一生的个人财产利益,关系到婚姻共同体利益及相关人的利益 (涉及抚养、扶养、赡养等),只有当事人本人才能恰当地估计该订立是否合适及其对后果 的承受能力;第三,夫妻财产与法定代理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具有利害关系的人依法也不 适合担任当事人的代理人去订立夫妻财产契约(二)订立夫妻财产契约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夫妻在订立财产契约时,意思表

9、示不真实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真意保留。又称单独虚伪表示,指表意人故意隐瞒其真意,所作出的表示行为并 不反映真实意思,是一种自知并非真实的意思表示。譬如,夫或妻在对方亲友面前为示心 胸大度,表示某某财产归对方所有,此项意思表示虽有表示行为,表意人都不希望发生效 力,也不准备履行所发生的义务,关于真意保留力,通说认为真意保留原则上有效,表意 人应受该表示约束,但该真意保留为相对人明知时,该表意行为无效。(2) 虚伪表示。又称伪装表示,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的行为虚假的意思表示。譬如,夫妻为了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而离婚, 双方约定将夫妻财产全部归一方所有。 对于虚伪表 示力,通说认为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

10、所为的意思表示原则上无效,但为保证交易安全,不 得以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3) 错误。错误是指表意人为表意时,因认识不正确或欠缺认识,以致内心的真实意思与外部的表现行为不一致。譬如夫与妻在订立财产契约时,旧财产的数量计算错误或误 写了约定的内容等等,在传统民法上,严格区分错误和误解。前者指表意人非故意的表示 与意思不一致;后者指相对人对于意思表示了错误。我国民法不作类似区分在关于重大误 解的规定中,规定了错误和误解所包含的内容,并将其效力规定为可撤销。夫妻在订立财产契约时,意思表示不自由包括: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三种情形。对 于夫妻订立财产契约有欺诈、胁迫情形存在时,如果该契约未损害国家利益

11、的,依合同法 的规定,受欺诈、受胁迫的一方可在法定期间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对于乘 人之危,合同法规定,如对有急迫需要或处于危难环境的一方有损害的,也可以撤销约定。(三) 夫妻订立财产契约的内容不能超越双方所享有的财产权利范围夫妻订立财产契约所涉及的财产,只能是夫妻婚前一方所有的财产,或婚后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之间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 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该条规定只涉及夫妻所有财产中的“婚前财产”,至于其他“夫妻一方的财产”,如对“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 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一方专用

12、的生活物品”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或者以共同 财产购置的用于满足配偶一方的职业需要的书籍、工具等财产 ;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 有关组织为鼓励或表扬夫妻一方而奖励给夫妻一方带有纪念意义的奖章、奖品能否加以约定,立法上仍是一个空白。笔者认为上述所列的夫妻特有的财产,不宜作为夫妻财产约定 对象。因为上述财产与夫妻一方的身份密切相连,且用途特定。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不得 规避养老养幼等法定义务,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得为了逃避对第 三人的债务或企图剥夺第三人应享有的继承权和其他财产权利而作约定。(四)夫妻财产约定须经申报登记程序确认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是一种要式行为,不仅关系到当事人

13、双方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切身利益,而且涉及家庭以外第三人的经济权益,为保护交易安全应当履行一定的程序,以达公 示、公信之效力。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约定是否须申报登记公示未作明确规定。有学者认 为,由于经济条件、观念及习惯等影响,婚姻当事人订立夫妻财产契约要经过公示程序, 有些不切实际。我们建议在制定民法典时应增加夫妻约定财产的登记程序,具体方法可以参照韩、日的模式,夫妻约定财产者,婚前约定者,应于婚姻登记时,将夫妻财产契约的 内容予以登记,并将其书面形式附于登记档案中备案 ;婚后约定财产契约者,也应到婚姻 登记机关登记、备案。(五)订立夫妻财产契约应具备形式要件夫妻财产约定是婚姻当事人通过一定方式将

14、其意思表示出来,因而约定行为的形式具有明显的法律意义。新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 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由此可见,夫妻财产制 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无效。 夫妻财产约定之所以采用书面形 式,主要是基于以下三方面的考虑:(1)夫妻财产约定涉及夫妻双方切身的经济利益,对 夫妻双方婚后的生活及婚姻本身关系至大,应该慎重进行。(2)夫妻财产约定是一种存续期间相当长的约定,这种约定也可能会伴随夫妻终身, 如果采用口头形式极易因事过境迁 或者漫长岁月的经过产生记忆不准确而影响权利和义务的确定,引发争议。书面形式根据

15、明显,证据清楚,可以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确,对预防争议有很大好处。(3)夫妻财产约定往往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口头形式及其他形式不便于第三人查核确定。四、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一)夫妻财产约定的生效时间夫妻财产关系从属于夫妻身份关系,因此,凡在婚前订立的约定,于结婚登记时一并 予以登记的,应于双方结婚登记之日起生效,如该约定在婚后订立,则于登记之日起生效。 如果夫妻财产约定采用了书面形式,但未作登记,双方对约定内容又无疑义的,夫妻双方 约定的生效时间为其生效时间。为了适应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多样性和人们的不同需要,允许婚姻当事人对约定附加条件和期限,即既可以附加生效条件或期限,也可以附加解除条件或

16、期限,只是附加的条 件也不得违背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二)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范围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可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两个方面。(1)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内效力,主要是指该约定对婚姻关系当事人的拘束力。其基本的效力,就在于夫妻财产约 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即在配偶间及其继承人间发生财产约定的物权效力,婚姻关系当事人 受此物权效力的约束。(2)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外效力,是指夫妻对婚姻财产的约定可否对 抗第三人。夫妻财产约定通常是在没有外力介入的前提下,由婚姻当事人自愿订立,其是 特定主体间的法律行为。因此约定的效力并不当然及于第三人,只有在第三人明知的情况 下,才对第三人具有抗辩力。新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 或妻一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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