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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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7年 6 月22 日滨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 3 次会议通过2017 年 7 月 28 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 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水平,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 条例。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 府组织实施、各方分工负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机 制,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加强社会 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

2、、个人品德教育。第四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区域 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对属于公共财政 支出范围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公共财政予以保障。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文 明行为促进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 入工作日程,确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相 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六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是规范

3、、引 导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加 强文明建设,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公众人物应当在文 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市民文明公约、村规民约、社区居 民文明公约以及行业规范和其他行为规范,遵循公序良 俗,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第七条 公民在公共场所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爱护 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以下规定:(一)衣着得体,举止端庄,用语礼貌,不袒胸露背,不 大声喧哗,不说脏话;(二)购买商品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不加塞,不拥 挤,不捎带,不越黄线;(三)使用电梯时先下后上,搭乘自动

4、扶梯时靠右侧站 立,上下楼梯时靠右侧行走;(四)组织广场舞、文艺汇演等文体娱乐活动时,合理使 用场地、设施和音响器材,不影响他人的生活、学习和工 作;(五)减少吸烟行为,不在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 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六)不随地便溺、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 香糖、塑料瓶(袋)等废弃物,不随意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七)不损坏公共设施设备,不踩踏绿地,不折摘花木果 实;(八)禁止在居民生活区饲养烈性犬,禁止携带烈性犬、 大型犬出入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携犬出户由成 年人使用不超过两米的牵引带牵领,并及时清理犬只排泄 物;(九)不在禁止区域摆摊设点、露天烧烤;(十)使

5、用公共卫生间后应当即时冲水,维护卫生清洁, 不占用残障人士专用卫生间;(十一)停放车辆或者放置其他物品不占用、堵塞、封闭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不堵塞他人车库门、不 占用他人停车位。不占用公共空间、绿地,不妨碍他人通 行;(十二)不在市、县(区)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或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十三)不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和人行 道、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户外设施上乱涂乱画 或者非法张贴、挂置宣传物品;(十四)不在城区道路、交通路口向过往车辆驾驶员发放 小广告、小卡片等宣传品;(十五)友善待人,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热情为 他人指引道路;当他人处于伤病或者危难

6、时,在能力范围内 予以救助;(十六)法律、法规和文明公约确定的其他文明行为规 范。前款第八项规定的烈性犬、大型犬的体型标准及种类 由市公安机关会同畜牧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第八条 保护生态环境,不焚烧秸秆、垃圾,减少废 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各类污染物排放;自觉参加植树造 林、护林防火、养绿护绿等活动。节约水、电、燃油、天然气等资源,鼓励使用节能、 节水、废物再生利用产品,践行低碳、绿色生活方式,分 类投放生活垃圾。节约粮食,倡导文明健康用餐,就餐消费时适量点 餐,提倡分餐。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引 导和劝导。野外宿营就餐,自行清理垃圾,不污染破坏环境。第九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

7、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 示通行。驾驶机动车应当礼让行人,发现路口、人行横道或者 行驶前方有行人应当主动礼让。通过积水路段时,应当减 速慢行,夜间驾车应当正确使用远光灯。不以手持方式使 用电话,不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强行变道加塞,不在禁止 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不在禁停区域停放车辆。驾驶非机动车,不多人并排行驶,不违反规定进入机 动车道或人行道行驶,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不急转急 停,不超速,不逆行。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横过道路时走过街设施或者人行横道,不翻越交通隔离护 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动为老、弱、病、残、孕等特 殊乘客让座,依次序先下后上,不影响驾驶员安全驾

8、驶, 不投放残币、假币,不躺卧或者将随身物品放置于座位上 妨碍他人乘坐。第十条 旅游观光时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尊重当地 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文物古迹,维护环 境卫生,不随意刻画、涂写。旅游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 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第十一条 尊重医务人员,不影响医务人员为他人诊 疗,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发生医疗纠纷时,通过合 法途径、方法和程序处理。第十二条 文明上网,不以发帖、评论的方式侮辱或诽 谤他人,不利用网络散布虚假信息和淫秽暴力信息,不通 过网络煽动民族仇恨、宣扬邪教迷信思想。第十三条 爱岗敬业,恪尽职守,遵守职业道德,遵守 工作制度

9、和操作规范,尊重服务对象,提高服务水平。第十四条 诚实守信,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提供 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合法诚信经营,明码标价,不采取虚 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做虚假广 告,不以次充好,不出售不合格商品。第十五条 邻里之间和睦相处、团结互助,不干扰他人 正常生活。不私拉乱扯电线,不在家中存放易燃易爆危险 化学品。爱护公共设施设备,不在楼道、过道堆放个人物 品和垃圾。第十六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关爱,和谐相处,平 等相待,培育、传承和弘扬良好家风。家庭成员应当尊重、赡养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 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

10、;鼓励晚辈对长辈的精神陪伴。父母等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和安全应急知 识,认真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对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应当履行扶养义务,并鼓励和 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第十七条 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不盲目 攀比,不恶俗闹婚。厚养薄葬,简朴节约办理丧事,实施 节地生态安葬、绿色环保祭祀。第十八条 军民应当积极参加“双拥”和军(警)民共建活 动,公民应当自觉履行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尊重并保护 驻地部队军事利益,共同营造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社会 氛围。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第十九条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各有关部门应当宣 传和倡导文明行为、文明礼仪、文明范例,批评和谴责

11、不 文明行为。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按规定刊播公益广告。户外广告 牌、电子广告屏、地名牌、公交候车亭、建筑围挡等社会 媒介设置公益广告总量占比不低于广告数量的 30%,并规 范使用广告用语,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 围。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 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文明宣传。第二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主动开展赈灾捐赠、扶贫、 助残、救孤、济困以及助老、助学、助医等慈善公益活 动,对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帮助。对从事慈善公益活动成效 显着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第二十一条 鼓励见义勇为,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见义 勇为行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对见义勇为人员按

12、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在需要 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因见义勇为受到人身伤害,情况特殊确有实际困难需 要救助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 助。第二十二条 鼓励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遗 体及器官;医疗机构及相关医务人员应当对捐献者遗体进行 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尊重捐献者的尊严。无偿献血者个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和配偶的父母 可以在使用血液时,依法获得优先、优惠待遇。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参加志 愿服务活动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学校应当将学生志 愿服务活动纳入学生综合实践活动范畴,逐步完善学生志 愿服务档案管理。推动建立各类志愿服务组织,拓宽志愿

13、服务领域;建立 志愿服务记录、评价、时间储蓄制度。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表现突出、成绩显着的,按 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提倡志愿服务优先提供给有困 难的志愿者。第二十四条 鼓励全社会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失 独家庭、残疾人和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督促指 导。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制定行业优质服务标准。行政 审批、公共资源交易、公用事业以及金融、邮政、通信、 医院、交通、宾馆、商业零售等窗口服务行业应当制定优 质服务标准和行业规范,提高效率,提升质量,创建文明 服务品牌。第二十六条 鼓励开展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社 区、文明行业、文明村镇、文明家庭、

14、文明校园等群众性 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对表现突出、成效显着的单位按照有 关规定予以奖励。企业群众性文明创建活动奖励纳入企业经营成本。第二十七条 获得道德模范、滨州好人、优秀志愿者等 荣誉称号,或者文明行为受到表彰的,记入个人档案或者 个人信用记录,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但受表彰人员 自愿放弃的除外。鼓励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 道德模范、滨州好人、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帮扶制度,对生活有 困难的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给予帮扶。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 法对本单位在文明行为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工作人员予以 表彰奖励。第四章 职责与

15、监督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应当将文明 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总体布局。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把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纳入城市文明指数测评体系和文明单位评选内容,定 期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文明行为促进情况进行社 会调查。第三十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文 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和监督,制定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相关规划和计划,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 促进工作,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督导 主管部门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建议、投诉,指导、协 调新闻媒体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 职能,定期评选、表彰在

16、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单位和个人。第三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推进文明校 园建设,建立校园文明行为规范,编写文明礼仪教育读 本,定期开展文明礼仪教育活动,引导校园文明行为;加强 师德建设,制定教师文明礼仪规范,倡导教师学为人师、 行为世范;开展文明行为、文明礼仪教育,将文明行为教育 纳入学生德育教育,教育学生尊敬师长、团结友爱,培养 文明行为习惯。第三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城管 执法等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各自管理职责, 及时制止城乡建设和管理中的不文明行为,依法查处破坏 市容环境、违法建设、损坏公共设施、损毁绿地、污染生 态环境等违法行为。第三十三条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出行 文明行为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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