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扶)梯设备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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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电(扶)梯设备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买 方(甲方) 卖 方(乙方)单位名称: 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单位名称: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地址: 南阳市孔明路666号 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联谊西路88号 电话: 0377-63270288 总机:0572-3062222传真: 传真:0572-3062236开户银行: 中原银行南阳兴宛支行 开户银行:工行南浔区支行银行帐号: 5000 2094 9400 010 银行帐号:1205240019200131538税务登记号: 1241 0000 4190 4301 8D 税务登记号:91330500146978984M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2、联系人签字: 联系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产品合格证开具单位: 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注:1.乙方上述开户银行及银行帐号为乙方指定帐户,甲方所付款项均应汇入该帐户。2.可选项中,选择请在该项前的“”内划“”,未选请在该项前的“”内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遵照执行:1、 设备型号、数量及价格 具体规格参数详见附件一生产编号产品名称型 号规 格层/站/门设备单价(材料费)安装费单价台数合 计(由乙方统一填写)无机房观光电梯EGW301.5M/S 1600KG3/2/214.505.1019.60239.20钢结构井道材料费3/2/21

3、0.504.5015.00230.00合 同 总 计69.20本合同设备总计人民币(大写):陆拾玖万贰仟元整 ( :69.20万元)注:1、本合同设备总价已包括电(扶)梯设备销售额及其应交纳的16%增值税。2、设备发票类别: R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完整的开票信息)2.2、安装验收合格后,乙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十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95%,计人民币(大写):陆拾伍万柒仟肆佰元整(¥65.74万元);乙方收到该笔款项后,甲乙双方办理电梯移交手续。2.3、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电梯完工后无法验收,最迟不超过发货后六个月,甲方必须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95%计的合同款。2.4

4、、质保期满三年,无产品质量等相关问题后十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5%计的货款,计人民币(大写):叁万肆仟陆佰仟元整(¥3.46万元)。2.5、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若甲方将任何本合同项下的款项支付给任何第三方,视为甲方未履行付款义务。3、交货3.1 交货期(预)生产编号楼号(如有)预计交货期2018年 11 月09日注:1、交货期指乙方成品仓库出货日。2、交货期以甲方按照本合同第 2条规定履行了付款义务为前提,且不少于乙方收到甲方确认所有技术条款之日起30天,以晚到的日期为准。2、 3、本交货期不得晚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12个月,否则乙方有付款方式2.1、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5、甲方应确认乙方提供的图纸等技术参数并确认电梯安装的准确位置。权就价格重新协商。3.2 如果本合同3.1条未约定交货期的,则甲方需至少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交货期。3.3如甲方通知的交货期晚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12个月的,乙方有权就价格重新协商调整。3.4交货地点:甲方工地现场。3.5交货方式: 运输及费用结算方式3.5.1 甲方自提。运费由甲方与承运单位直接结算,运输安全由承运单位负责。由甲方委托的安装单位负责运输,运费含在安装合同中。R乙方代办,运费含在设备合同总价中。 3.5.2 运输方式: 铁路 R公路 收货单位: 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到(站)港: 南阳市孔明路666号 接货地址:

6、 南阳市孔明路666号 收货联系人: 朱老师 电话: 13700778391 传真: 3.6 因甲方或甲方委托的运输方的原因推迟提货或延期代办运输时间超过10天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每台电/扶梯100元/天的仓储保管费。超过六十天甲方仍不付清货款或提货,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按本合同第2.2条的约定执行。3、 收货查验4.1、甲方在收到货物当日应根据货单清点箱数,查验缺损情况,并在运输单据上签署到货意见。如发现缺损,甲方应在当日向当地保险公司备案并书面通知乙方,经确认后,由甲方办理索赔事宜,乙方有偿提供缺损件。若由于甲方原因不能按时清点货物和查验缺损情况的,则以电(扶)梯设备到货

7、之日起第7天视为乙方已向甲方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的电(扶)梯设备。4.2 甲方收货后应妥善保管(如防潮、防盗等)并提供必要的存放仓库。4.3 开箱查验: 甲方应会同乙方人员根据装箱清单、产品合格证书和随机文件技术规定的数量和质量标准验收(产品合格证书是认定原产地的最终依据),在箱数无误、包装箱完好无损的情况下,如发现缺损件,甲方应在开箱之日起7天内书面通知乙方,经乙方核对无误后补齐缺损件。甲方逾期提出异议或自行开箱的,视为所交产品质量和数量符合合同规定。4、 产品质量保证5.1 乙方电梯根据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及第1号修改单 、扶梯及人行道根据 GB16899-2011自

8、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家用电梯根据GB/T 21739-2008家用电梯制造与安装规范、杂物电梯根据GB25194-2010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等全部现行国家电梯标准进行制造与安装。5.2 乙方须按本合同规定的电(扶)梯设备规格型号向甲方提供全新的电(扶)梯设备。5.3 乙方负责安装的,本合同产品的免费保修期自乙方发货之日起的18个月,或自当地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以先到日期为准。5.4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17条之规定,电(扶)梯设备的安装、维修由制造企业负责或书面委托的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甲、乙双方必须签订电

9、(扶)梯设备安装合同,否则由于安装引起的质量和安全责任与乙方无关,并且乙方保留由于甲方自行安装或寻找其他单位安装造成乙方的任何损失的索赔权。5、 产品包装:由乙方负责,并须适合长途正常运输及合理的多次搬动。6、 合同变更和违约7.1 合同履行中,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的,应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日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征得另一方的书面认可。因甲方原因引起的合同变更而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甲方原因引起的合同变更交货期由乙方确定。如一方提出的变更未经另一方书面认可的,则按本合同7.2条款执行。7.2除不可抗力外,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需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设

10、备总金额的30%。7.3由于非不可抗力原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天按照逾期交货部分价款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照逾期付款部分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或乙方逾期交货超过60天,守约方有权视为逾期付款方或交货方单方终止合同,违约方除按本项规定支付逾期违约金外,还应按本条7.2的规定支付单方终止合同违约金。7.4 甲乙方双方均不需对因不可抗力原因而造成的违约负责。7.5 不可抗力,是指任何提出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所不能合理控制其在该方没有过错或过失的情况下发生的任何事件、条件或情况,包括暴风雪、闪电、洪水、台风、火

11、灾、飓风、地震、山崩、战争、封锁、恐怖主义事件、暴乱、动乱、破坏活动或其他类似的自然或社会事件及一方供应商所遭遇的类似事件。且在该等事件发生后,尽管提出不可抗力的一方已采取合理的措施阻止其发生或将事件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小,但该等事件仍导致该方延迟或中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7.6 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影响方(甲方或乙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通知另一方(乙方或甲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三十天内提供由当地商会或其他权威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证明。7、 其他8.1 本合同所有条款均为打印文字,对任何条款所作的修改应由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中注明并在盖章确认后生效。本合同所有附件,均为本合

12、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8.2 双方根据本合同向对方发出的通知均应当以预付邮资的挂号信、邮政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形式按照本合同文首所列明确的联系方式发出。如果任何一方联系方式变更的,则应当在变更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8.3 甲乙双方了解并同意合同设备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项目。但由于任何原因,甲方需要变更目的国,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决定是否交货。乙方行使这一决定权并不构成违约。如甲方单方面变更目的国,甲方应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相关损失。8.4 本合同未涉及的违约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8.5 双方均不得就任何可能的间接损失向对方提

13、出主张。8.6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应提交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第 6 页 共 9 页 二、电梯安装合同(一)、安装施工期1、 本合同拟定预计开工时间 2018 年 10 月,具体进场安装开工时间以甲方送达乙方,且经乙方书面确认的安装进场通知单确认的时间为准。在双方严守合同条款,相互配合的前提下预计 45 天内安装结束。如因无此安装进场通知单,导致工程不能在此期间完成的,乙方不承担责任。2、 当电(扶)梯设备到达安装地点,按照本合同规定条款,甲、乙双方联合检查并确认土建和工地状况具备安装条件后,由甲、乙双方协商并书面约定的一个安装工期(包括开工、完工日期),以便相互配合,如期完工。3、 如因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按照双方约定的安装工期计划进行安装、调试(如停电、土建延迟、井道准备工作延迟等),乙方对所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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