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资料(2021-2022年收藏)管理办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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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农林大学行政办公用房定额配置、超额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我校行政办公用房管理,优化房产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房产的使用效益,推进节约型校园建设,根据原国家计委、国家教委、建设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建标1992245号),原国家计委下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和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参照有关院校经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福建农林大学行政办公用房系指产权隶属福建农林大学的用于行政和党务单位办公的基本工作用房。包括:校本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学院党政机关

2、办公用房、系(教研室)办公用房、会议室、资料室、档案室、教授工作室等用房。第三条 学校对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实行校长负责,职能部门管理、协调、协助的管理体制。学校行政办公用房实行学校所有,部门管理,合理使用,互相监督。第四条 本办法以具有独立人事编制及经费拨款的单位为基本核算单位。按人事部门提供的各单位教学、科研、管理人员编制数核算行政办公用房定额面积。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使用面积”为房间内净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楼梯、厕所及每幢楼房必备的值班室、配电室等公共使用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2)。第二章 定额配置细则第六条 学校成立公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相关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校长办

3、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人事处、研究生院、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科研处、计划财务处、后勤处、基建处、产业处等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第七条 校本部机关各单位行政办公用房,参照国家计委下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19992250号)中规定的县市级党政机关用房标准,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用房定额标准(S0)如下: (一)正处级20/人,副处级15/人,科级及以下管理人员8/人。(二)办公辅助用房:4 /人,包括小型会议室、资料室、档案室等。 (三)面向全校的个别专项用房(如机房、报账大厅、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招标室、传达等),由各单位提出申请,学校公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单位实际情

4、况严格核定。(四)校部办公楼设公用会议室,供各单位开会、接待等使用。 S0=20/人正处级人数+15/人副处级人数+8/人科级及以下管理人员数+4/人单位编制人数+个别专项用房。第八条 学院、直属科研单位行政办公用房,用房定额标准(S)如下: (一)按照学校核定的管理编制人数确定学院、直属科研单位的办公用房面积,管理办公用房定额配置标准(S1):S1=20正处级人数+15副处级人数+8科级及以下管理人员数。(二)按照学校核定的教学、科研编制人数确定学院、直属科研单位的教学、科研人员办公用房面积,教学、科研办公用房定额配置标准(S2):S2=10正高人数+5副高及以下教学、科研人员数。1、同单位

5、不同岗位的教学科研人员,可分别套用不同定额标准,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再重复计算。2、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单位任职的人员,以承担的主要工作为主,其余的按职称定额标准配置用房。(三)学院、直属科研单位的辅助用房定额配置标准(S3):辅助用房指各学院、直属科研单位的图书资料室、会议室、接待室、教工之家、仓库等辅助用房。按人事处核准的单位教职工人数计算,50人以下学院,辅助用房50;50100人的学院100;100人以上的学院150。(四)学生工作用房定额配置标准(S4):学生数按研究生院、学生处、继续教育学院核准的人数计算,全日制学生1000人以下的学院,学生工作用房40;10002000人的

6、学院60;2000人以上的学院80。学院、直属科研单位行政办公用房定额总面积S =S1+S2+S3+S4第九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标准控制行政办公用房面积,合理配置,综合规划,统筹使用。第十条 使用面积低于定额面积的单位,根据学校房源情况,逐步调整改善;超出定额10%(含10%)以内的,暂不作调整;超过定额10%以上的使用面积,应调整为教学、科研用房,如不调整,则由学校收回,统一调配,在调整以前实行超额收费。第三章 超额收费与结算办法第十一条 试行阶段(一年)的收费与补贴核算办法 (一)各单位使用面积超过定额或缺额面积10%(含10%)以内的,暂不计费;使用面积超过定额或缺额面积10% -20%(

7、含20%)以内的,按10元/.月计费;使用面积超过定额或缺额面积21% -30%(含30%)以内的,按15元/.月计费;使用面积超过定额或缺额面积31%以上的,按20元/.月计费。第十二条 结算办法: (一)根据人事处核定的各单位编制数,国资处每学年定期对各单位的定额使用面积进行核算,并将超额和缺额面积的金额报送计划财务处。(二)计划财务处设立公房有偿使用专户。超额时,从下拨各单位的经费中转入公房有偿使用专户;缺额时,从公房有偿使用专户转入该单位的账户。(三)在大学城校区建成以前,缺额补贴暂不执行。第四章 附则第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各项定额及收费标准今后将视具体情况适当调整。第十四条 各单位自

8、筹资金或引进社会企业资金在校内建设公房的,应向学校报告该房的使用方案,由学校批准后方可建设。由各单位自筹资金所建设的公房,应将一半的房产资源交由学校调配使用。由各单位引进社会资金所建设的公房,除按约定给捐资企业使用的房产,应将剩余的房产资源的一半交由学校调配使用。第十五条 教学用房(教室、实验室)、科研用房根据实际需要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配置。严禁将教学、科研用房擅自改造成办公场所或变相改造成办公场所,否则将按违规面积20元/.月的标准进行收费。第十六条 各单位可参照本试行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以提高房产资源使用效益、促进学科发展为目标,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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