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人民币流通实施细则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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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币流通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分行人民币流通管理工作,维护人民币信誉和正常的流通秩序,规范业务操作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xx银行人民币流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分行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人民币流通管理包括反假货币业务、残损人民币兑换业务、小面额现金供应管理、现金机具管理、宣传与培训、监督检查、信息报送等内容。鉴定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及其授权的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现金机具是指与金融机构现钞处理业务有关的各类机具和设备,包括自助存取款设备、点钞机、纸

2、硬币清分机、捆扎机、货币真伪鉴别仪、货币宣传电子显示屏或触摸式电子屏等机具设备。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因火灾、虫蛀、鼠咬、霉烂等特殊原因,造成外观、质地、防伪特征受损,纸张炭化、变形,图案不清晰,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第二章 反假货币业务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假币是指柜台办理收付款、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发现的伪造、变造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

3、、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手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第四条 分行辖内网点应实施现金收付标准化管理,即:公布投诉电话,配备A类点钞机、清分机等清分设备,柜面外放置一台符合国家质量技术标准的防伪点钞机,一套包含假币收缴、残损人民币及小面额货币兑换公示牌。分行辖内网点应设置电子显示屏或电子触摸屏宣传人民币,并在营业场所内放置人民币宣传资料。第五条 柜台现金实行收付两条线,收入的现金必须经过清分才能对外支付,不得对外支付停止流通的人民币、残损人民币和假币。第六条 假币的收缴(一)办理假币收缴的柜面人员必须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二)柜面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现伪造、变造人民币,必须依

4、照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予以收缴。具体操作流程如下:1.有2名以上持反假上岗资格证书的业务人员在场,在监控下及持币人视野范围内当面予以收缴。2.向持有人指出被收缴的假币特征。3.对假人民币纸币,当面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假硬币,应用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当面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要素。4.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信息系统录入假币及持有人相关要素,打印假币收缴凭证,交持有人签字,如果持有人拒绝签字,则应在收缴凭证上注明,凭证第二联交持有人,收缴过程中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5.主动

5、向持有人告知有关事项: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有投诉事项,应先告知本收缴单位参与处理;如持有人提出对收缴的假币的有异议,应告知持有人自收缴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过收缴的营业网点或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三)为完善柜面假币收缴业务,避免柜面在办理假币收缴业务时,正面在水印窗位置盖章后遮挡冠字号码,造成系统录入时无法辨认,影响上报人民银行“假币信息电子比对文件”的数据准确性。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柜面收缴假币时的盖章位置予以统一规范,同时,就柜面办理假币收缴业务作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1.假币印章须采用蓝色油墨。2.假币印章盖在假币正面水印窗和背面中

6、间位置。正面:盖在假币水印窗位置。以左起横盖的方式,盖于左侧水印窗部位的冠字号码上方;背面:盖在假币中间位置。假币印章应当清晰可辨。3.为切实提高持有人的反假货币意识和水平,避免假币纠纷,柜面发现假币予以收缴时,应当先向持有人指出假币特征(可将假币贴着玻璃,向被收缴人告知假币特征,但不得将假币交予持有人),然后按照假币收缴程序规定予以收缴。(四)柜面人员在假币收妥之后,进行相关账务处理。(五)假币收缴业务的监控资料应至少保存60个工作日,录像资料应清晰完整。(六)分行辖内网点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人民银行,提供有关线索,并将有关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当地人民银

7、行。 1.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 2.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3.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4.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第七条 假币的鉴定(一)假币鉴定流程1.持有人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2.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鉴定机构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通知收缴单位报送需要鉴定的货币。3.收缴单位应当自收到鉴定单位通知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需要鉴定的货币送达鉴定单位。4.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收缴单位凭

8、鉴定单位出具的货币真伪鉴定书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持有人,收回持有人的假币收缴凭证,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残损券处理;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鉴定单位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币没收收据。5.对收缴的外币纸币和各种硬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退还持有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将假币退回收缴单位并由其依法收缴,同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6.持有人对金融机构作出的有关收缴或鉴定假币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自收到假币收缴凭证或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八条

9、 假币、假币专用章的管理(一)分行辖内网点应加强对假币的管理,及时核对,保证账实相符。1分行辖内网点应建立假币收缴登记簿,对收缴的假币实行逐笔登记,详细记载收缴假币日期、币别、年版、类型、面额、张(枚)数、钞票号码、金额、结存余额及持票人姓名和地址等内容,并由经办人和复核人进行签章。2分行辖内网点柜员每天将收缴的假币汇总后,连同假币收缴凭证第一联一同上缴网点假币管理员。假币管理员应根据假币收缴凭证与实物核对无误,确认收缴入库,登记假币收缴登记簿。3假币出入库必须办理出入库手续,要随时清点核对假币,对借出的假币要及时清理收回,保证账实相符。4丢失的假币应及时上报、及时追查,严防假币混入市场。无法

10、追回的假币,当事人应比照丢失等同面值真币自赔处理,同时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5分行辖内网点按季向人民银行解缴假币统一通过分行运营管理部办理。各网点将收缴的假币上缴时,首先登录反假货币信息系统进行行内上报并打印清单,连同假币及假币收缴凭证第一联交予分行假币管理员,同时销记假币收缴登记簿。6分行假币管理员收到各网点上缴的假币后,经核对假币及假币收缴凭证等相关凭证无误后,登录反假货币信息系统进行“行内批复”,并在相关凭证上签章。7分行应按季办理假币的解缴,向当地人民银行解缴假币实物。首先登录反假信息系统进行比对信息上报、发送比对文件、假币实物出库,待人行收妥假币实物后,凭人行盖章确认的假币解缴清单回单

11、,登记假币收缴登记簿。8.分行辖内网点在进行反假货币信息系统录入时,需规范信息要素录入等操作。其中:冠字号码录入时,字母必须大写,数字准确无误,假币类型录入时,注意严格区分伪造币和变造币,确保数据报送准确。9.分行假币管理员在假币实物解缴前,首先生成当期假币解缴的汇总电子数据比对文件,上报人民银行,假币实物解缴种类、数量应与上报的比对文件信息保持一致。10.分行运营管理部定期对辖内网点假币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查库时,将已入库的假币视同于库存现金认真检查,核对库存假币数量与假币收缴登记簿是否相符。(二)假币专用章管理。分行辖内网点使用假币专用章,必须指定专人保管,明确责任,保管人员轮班或休假时做

12、好交接手续。第三章 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第九条 分行辖内网点在办理现金收付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对现金进行挑剔整点,提高人民币整洁度,严禁将残缺、污损等不宜流通人民币对外支付。第十条 分行辖内网点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办理人民币券别调剂业务。营业网点内须张贴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和无偿兑换服务承诺及监督电话。第十一条 残损人民币(含特殊残损人民币)兑换及鉴定程序。(一)分行辖内网点应无偿为公众提供残缺、污损人民币(含特殊残损人民币)兑换服务,严格执行残损人民币兑换首问负责制,不得互相推诿、拒绝兑换。(二)在办理残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柜面人员应向持有人说

13、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的残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并做好解释工作。(三)残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认定结果的,柜面人员应当面将 “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损人民币硬币,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全额”或“半额”戳记;(四)残损人民币持有人对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受理网点应出具残缺、污损人民币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损人民币,持有人可持证明到人民银行申请鉴定。第十二条 分行辖内网点将兑换的成捆成把残损人民币,应及时上缴代理寄库行。第十三条 分行辖内网点应建立并如实登记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登记簿。第四章 现金机具管理第十四条 分行辖内网点应根据业务

14、发展需要,及时购置、更新现金清分机、点验钞机等机具设备,配置的设备要确保性能优良,符合国家标准。第十五条 分行辖内网点应加强现金业务机具的维修、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加强与供应厂商联系,定期对机具进行技术升级和维护,使各项性能指标符合业务要求。相关出纳机具维护记录需做好登记备查。第十六条 凡供人民币现钞自助设备(取款机、存取款一体机)对外支付的现金,必须经纸币清分机清分后,方可加入自助设备钞箱。第十七条 为避免自助设备对外误付假币情况的发生,分行辖内网点存取款一体机的自动循环功能一律不得开启。 第五章 小面额现金供应管理第十八条 小面额现金备付制度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网点每日营业前10元(含)

15、及以下各面额现金备付金额不得低于当地人民银行规定数量。第十九条 小面额现金主办网点制度是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选择一定数量的营业网点,作为办理小面额现金兑换业务的主办网点,负责为客户办理超出当日一般营业网点备付数量的小面额现金兑换业务。分行营业部为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指定的小面额现金主办网点。第二十条 小面额现金主办网点10元及以下小面额现金最低备付金额为2.5万元。营业网点要根据制度要求,合理确定小面额人民币备付金额,并根据小面额现金需求淡、旺季特点,适时调整最低备付金额。第二十一条 小面额现金主办银行制度是指由人民银行指定当地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办理小面额现金兑换业务的主办银行,负责办理当地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能承担的数量巨大的小面额现金兑换业务。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指定的主办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温州分行。第二十二条 分行辖内网点对于数额巨大的小面额现金需求客户,根据自身兑换能力,认为无法承担小面额现金兑换业务的,可推荐其到当地指定的小面额现金主办银行进行兑换。第二十三条 客户兑换数量超过主办网点备付数量时,主办网点可实行预约制,预约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天。第六章 宣传与培训第二十四条 宣传工作分行辖内网点应按照人民银行、总行和分行的要求,切实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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