潭邵高速公路建设施工监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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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篇 施工监理规范目 录 进度计划的检查 7.6分包、转让与指定分包 8.2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与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的签发 9.1工地会议的形式、目的及记录地会议1 总 则 1.0.1 目的 为加强上瑞国道主干线湖南省潭邵高速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控制工期和工程费用,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发挥投资效益,使施工监理工作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争创优良工程。 1.0.2 质量保证体系 本项目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 1.0.3 政府监督 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和承包人及施工人员以及业主的项目管理人员均应接受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1

2、.0.4 施工监理的原则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按照“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施工监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制定详细工作计划,明确岗位职责,严格检查制度,努力做好施工监理工作。 1.0.5 监理单位资质承担本项目施工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是具有交通部批准的公路、桥梁工程甲级资质的监理单位,或有经湖南省交通厅质监站颁发的有公路工程专项资质的监理单位,并有省级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 1.0.6 监理工程师资格凡在本项目中从事监理工程师工作,必须持有交通部或省交通厅统一制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监理员(旁站)必须持有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业主颁

3、发的公路工程监理培训证书。2 监理的一般规定 2.1.1 监理的依据,主要是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技术、经济法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合同服务期内国家和交通部新颁布的补充、修定的标准、规程、规范等;由业主和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文件和监理服务合同;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会议记录、函电和其它文字记录以及总监办签发的所有施工图纸和所有指令均可作为监理依据。 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监理服务合同所明确的各项任务,认真执行总监理工程师授予的各项职权。严格按上述监理依据所规定的任务进行工作。2.2 监理的阶段 2.2.1 监理阶段的划分 监理划分为三个阶段: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

4、交工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 监理服务合同签定后,即进入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a.监理工程师应熟悉合同文件; b.制定详细的监理工作计划; c.参加施工招标; d.复核图纸和放样定线数据,督促并审查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包括现金流动估算,临时用地计划; e.审查承包人的材料来源,以及施工人员、施工装备进场情况等,对承包人(包括分包人)的施工技术水平进行评估; f.准备第一次工地会议; g.经业主批准适时发布开工令。 施工阶段的监理,应集中力量做好工程质量监理、工程进度监理、工程费用监理,并做好合同管理等各项工作。 在工程完工或部分(单位、分部)工程完工后,只要签发交接证书后即进入缺陷责任期阶段监

5、理,除应对工程缺陷、修补、修复及重建进行监理外,并应视同2.2.3条一样做好这一阶段的监理工作。 湖南省湘潭至邵阳高速公路建设由业主属下的湖南省潭邵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管理,并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对土建工程的施工监理全面负责。施工监理组织机构为两级管理机构,即总监代表办公室(总监办)和驻地监理处,驻地监理处受总监办领导。 2.3.2 监理人员构成 2.3.2.1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总监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简称高级驻地)、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统称为监理工程师);测量、试验、检测和现场旁站人员(以上统称监理员),以及必要的文秘、行政事务管理人员等。 2.3

6、.2.2总监、总监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一般应具有高级工程师等相应的高级技术职称,且必须取得交通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 2.3.2.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工程师等中级职称并应取得交通部或交通厅(局)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专业监理工程师分别有路基、路面、结构、测量、材料试验、合同管理等专业。 2.3.2.4 测量、试验及现场旁站人员(监理员)应具有初级技术职称或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监理培训证书。2.4 监理工程师的职权 2.4.1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权限应严格按业主和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服务合同所授予的职权范围以及业主和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文件明确规定的各项内容执行。本项目的施工监理由总监理工程师

7、全权负责。总监代表在总监的领导下行使总监授予他的职责权限。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是驻地监理处的行政和技术总负责人,向总监负责。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质量监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2.4.2.1向承包人书面提供图纸中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等资料,进行现场交验并验收承包人施工放样。 2.4.2.2在开工前检查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对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有权拒绝使用。 2.4.2.3签发各项工程的开工令,必要时通知承包人暂时停止整个工程或任何部分工程的施工。 2.4.2.4对承包人的检测、测试工作进行全面监理;有权利用承包人或自备的测试仪器设备,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凭数据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 2.4.

8、2.5按施工程序旁站,对每道工序、每个部位进行质量检查和现场监督,跟班检查,对质量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部分和全部工程予以签认;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以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进度监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开工前提交的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现金流动计划和总说明以及在施工阶段提交的各种详细计划和变更计划。 2.4.3.2审批承包人根据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编制的年度计划。 2.4.3.3在施工过程中检查和监督计划的实施。当工程未能按计划进行时,应要求承包人调整或修改计划,并通知承包人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以使实际施工进度符合施工合同的要求。 2.4

9、.3.4定期向业主和总监办报告工程进度情况,当施工进度可能导致合同工期严重延误时,有责任提出中止执行施工合同的详细报告,供业主和总监办采取措施或做出相应的决定。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费用监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2.4.4.1由工作站认可、报总监理工程师审定、业主签发动员预付款支付证书。 2.4.4.2按施工合同的规定,现场计量核实合同工程量清单规定的任何已完工程的数量和价值,报工作站核实,总监理工程师审定。 2.4.4.3按合同规定审查、签发中期支付证书及合同中止后任何款项的支付证书,报工作站核实,总监办审批。对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项目和施工活动,有权暂拒支付,直到上述项目和施工活动达到要求。

10、 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2.4.5.1参加开工前的第一次工地会议和组织施工阶段的常规工地会议,并签发会议记录;有权参加承包人为实施合同组织的有关会议,协调工地各承包人(含指定分包人)的有关联席会议。 2.4.5.2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施工合同规定的变更范围,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型式、质量、数量及任何工程施工做出变更的建议,并将建议变更工程的单价和价格,送工作站核实再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经业主同意后下达变更令。对施工合同中规定的较大变更,须经总监办直接做出变更的决定,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和价格,经业主同意后直接下达变更令。 2.4.5.3对承包人提出的竣工期的延长或费用索赔,有责

11、任就其中申述的理由,查清全部情况,并根据合同规定程序审定延长工期或索赔的款项,经工作站复核,总监办审核,报业主批准后发出通知。 2.4.5.4按合同规定程序和权限,对承包人的任何分包人的资格和分包工程的类型、数量进行审查,送工作站核实再报总监办批准。 2.4.5.5监督承包人进入本工程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构成、数量与合同所列名单是否相符;对不称职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更换和加强要求。 2.4.5.6对承包人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数量、规格、性能按合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由于施工机械设备原因影响工程的工期和工程质量,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更换或停止支付。 2.4.5.7督促业主及时

12、妥善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责任和法定承诺。监理工程师与业主应签订监理合同,二者是被委托与委托的关系,应做到各负其责,独立工作,相互尊重,密切合作。 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在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中进行施工监理(监督与管理)。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的关系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接受监理工程师的监督和管理。3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 施工监理应在签订监理服务合同后15天以内,派出能满足施工准备阶段工作要求的监理人员进驻工地,开展监理工作。正式开工后,应按监理服务合同规定的人数及名单全部到位,中途如有人员更换,必须征得业主的同意。 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建立监理组织体系,提出组织机构框图,制定监理实施方案,明

13、确各级职责范围,与业主及承包人建立起正常的工作程序和联系渠道。 监理人员的组合应合理。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各专业部门负责人及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等各类高级监理人员,一般应占监理技术人员总人数的10%以上;各类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中级专业监理人员,一般应占监理技术人员总人数的40%;各类专业工程师助理及辅助人员等初级监理人员,一般应占监理技术人员总人数的40%;行政及事务人员应控制在总数的10%以内。 监理人员的数量要满足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进度、费用监理和合同管理的需要。本项目原则要求监理技术人员平均每公里不少于1人。 必须在监理单位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工地配备足够数量的监理设备,以保证质量控制的检验测试

14、及各项管理工作的需要。监理设备一般应按以下方式准备和提供: 3.1.5.1监理设备包括办公设施及其用品,住房设施及其用品,试验室设施及其仪器,测量和气象仪器,监理用车、通讯设施等。各种监理设备的规格和数量,可根据工程规模、工程种类及通行条件等实际情况,由监理工程师与业主共同在施工合同文件及监理合同文件中详细列明。 3.1.5.2监理设施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实际开工期以前准备完善,保证工作使用。 监理人员应全面熟悉合同文件及有关标准和测试方法,对合同文件中存在的差错、遗漏、含糊不清等问题应查证清楚,作出合理的解释,提出合理的处理方法,与工作站及总监理工程师或承包人进行澄清。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合同文件中提供的图纸和定线数据进行必要的现场复查核对,纠正差错,补充漏缺。对于发现的重大错误、漏项或方案性问题,监理工程师应提出报告(资料)送工作站核实再报总监或业主。 监理工程师应对可能造成工程延期或费用索赔的施工环境应进行实际调查,调查重点为工程占地范围以内尚未拆迁的建筑物及其他障碍物,施工前尚不能按时交接的工程占地及有争议的工程占地,并应根据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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