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客运价格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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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客运价格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市物价监督管理局经营收费管理科。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分管副局长、局长。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二)黑龙江省定价目录(黑价联字【2004】132号)。三、审批条件和标准(一)审批条件1、依法属于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内的;2、属于黑龙江省定价目录市价格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3、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审批标准由省物价监督管理局按照作价办法制定收费标准。四、申报材料(二)现行价格水平、建议制定或调整的价格水平;(三)制定或调整价格的依据和理由;五、受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不予以受理:

2、(一)申请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抵触的;(二)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理由不充分或明显不合理的;(三)提供虚假材料的;(四)不属于价格部门审批权限的。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六、审查与决定(一)承办人A审查,会同相关人员对实施收费的操作性、社会承受能力等进行调查研究,征求或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后,起草审批文件。经承办人B会审,报科长审核,科长组织召开科务会集体研究,提出科室意见,送局办公室核稿,法规指导科、监审办审阅后,呈报分管副局长、局长签批。局办公室负责制发文件。(二)需要征求有关科室意见的,由分管副局长批转有关

3、科室。七、公开公示本制度原文通过牡丹江政府门户网()物价监督管理局网页长期公布,定价审批文件通过网站或媒体向社会公布,公布时间为1年。八、审批时限(一)对不需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的收费标准,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二)对需要召开听证会的,收费标准应在召开听证会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三)国家和省政府对定价出台时间另有要求的,按要求执行。九、监督检查执行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十、责任追究执行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附:公路客运价格审批流程图公路客运价格审批流程图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补正后符合受理条件申请单位承办人A初审承办人B协审受理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承办人A开展相关工作,起草审批文件承办人A交与承办人B会审科长审核科长组织科务会集体研究,提出科室意见分管副局长签批需要征求相关科室意见,由分管副局长批转相关科室科室局长签批办室制发文件公示文件发至申请单位及相关部门法规指导科、监审办审阅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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