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一、减免税的政策范围1、 高新技术企业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如属新办的,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 所得税两年中关村科技园区内(含海淀、丰台、昌平、朝阳区电子城、北京经 济技术开发区园区)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第四至六年可按前项规定的税率,减 半征收所得税”2、 软件开发企业凡领取市软件企业认证小组颁发的《软件产品证书》的软件开发企业(1)、 工资和培训费据实扣除2)、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3)、对其实际税负 超过3%的部分返还的增值税款免征企业所得税4)、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 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 第三产业企业(1) 对农村的乡、村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 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以及城镇 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推广、良种供应、植 保、配种、机耕、排灌、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治、气象信息和科学管理,以及收 割、田间运送等技术服务或劳务取得的收入暂免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些企业和单 位兼营农业生产资料的所得,应分别核算,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2) 对科研单位的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 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缴纳企业所得税3) 对新开办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咨询,需经省级以上司法、财政、 审计、税务机关批准相应成立的法律咨询、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等服务事业单位)、 信息业(包括统计信息、科技信息、经济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处理服务);广告 业;计算机应用服务(包括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库服务等);技术服务业 的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经营单位,从开办之日起,免缴两年企业所得税4) 对新开办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经营单位, 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 对新开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 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等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经营单位, 自开办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缴企业所得税一年4、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1)、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企业;(2)、生产期间 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3)、 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
同时符合以 上条件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5、 综合治理企业企业在设计规定的产品之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在《资 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投产经营之日起, 免缴企业所得税5年企业利用本企业以外的大宗煤砰石、炉渣、粉煤灰作为主 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缴企业所得税五年为处理 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开办的企业,经主 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免缴企业所得税一年6、 “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开办的 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三年北京市没有国家确定的 “老、少、边、穷”地区7、 企业事业单位技术转让(四技收入)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 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 缴纳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8、风、火、水、震灾害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重,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征或者免征 企业所得税一年9、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1990年66号令有关规定,经认定的新办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 关事业单位精减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两劳释放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 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免缴所得税三年。
其三年免缴所得税 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 批准,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两年10、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再就业(优惠)(1) 、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网吧、氧吧外)和商贸 企业(批发、批零兼营、其他非零售业务的除外),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 员、城镇退役军人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 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2003年1 月1日起(注:招用城镇退役军人的企业自2004年1月1日起)3年内免征营 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退役军人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 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减征企业所得税减正比例二(企业当年新招 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退役军人:企业职工总数X100%)X22) 、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 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3)、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 人员30% (含30%)兴办的符合《税收政策问题》中规定的经济实体,经劳动保 障部门认定,经区国税局审核批准后,自批准之日的年度起至2005年12月31 日,免征企业所得税。
4)、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 和商贸企业(批发、批零兼营、其他非零售业务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 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 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应缴纳的企 业所得税额减征30%11、校办企业教育部门所属的普教性高等学校、中小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所 举办的校办工厂、农场(不包括商业、服务业)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收入所得, 经税务机关批准,暂免缴纳企业所得税社会办学、包括电大、夜(业)大等各 类成人学校,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私人办学校不属于普教性学校,因此,其举 办的校办工厂、农场不享受校办企业的免税政策12、福利生产企业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和街道举办而非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 凡当年安置具有劳动能力的盲、聋、哑、肢体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 的,暂免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当年安置前述“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超过 10%,不达35%的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13、乡镇企业允许乡镇企业按应缴所得税额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14、 对军需工厂(指1984年底以前由总后授予代号的企业化工厂),军人 服务社(主要为部队内部服务的),军办农场及军办农场中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不 含挂靠农场的工矿企业及其他企业),军马场(含统一核算的附属企业),暂免 缴纳企业所得税。
15、 有境外投资的企业(1) 纳税人在境外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损失较大,继续 维持投资、经营活动确有困难的,应取得中国政府驻当地使、领馆等驻外机构的 证明后,按现行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 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境外所得给予一年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的照顾2) 纳税人举办的境外企业或其他投资活动(如工程承包、劳务承包等), 由于所在国(地 区)发生战争或政治动乱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造成损失较大 的,可比照前款规定办理1 6、合并、兼并企业(1) 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合并、兼并,都不是新办企业,不应享受新办 企业的税收优惠照顾2) 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 余期限不一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可继续享受优 惠至期满3) 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 余期限一致的,应分别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税收法规规定继续享受 优惠至期满合并、兼并后不符合减免税优惠的,照章纳税17、 分立企业(1) 企业分立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照顾。
2) 分立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尚未期满,分立后的企业符合减免税条件的, 可继续享受减免税至期满18、 转制的科研机构对转制的科研机构,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从2001年起至2005 年底止,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19、 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对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为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 2005年12月31日之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20、 从事种植林木、林木种子、苗木作物、林产品初加工的企业自2001年月1月1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在 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产品初加工取得 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21、 军队转业干部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 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区国家税务局审批后,自领取税 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