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代理词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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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代理词格式一、制作要点:1 .首部。(1) 注明文书名称。(2) 称呼语,即审理本案的审判长和审判员。(3) 前言:简要说明代理律师出庭代理诉讼的合法性、代理权限范围、出庭前准备工作概况。2. 正文。(1) 案件性质和具体案情。(2) 被代理人的诉讼地位。(3) 诉讼程序。(4) 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5) 被代理人的诉讼请求或对本案争议标的态度。3. 尾部。(1)代理律师署名;(2)代理词发表日期。二、格式例:民事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依照法律规定,我受原告姚某的委托,担任本案一审的诉讼代理人,开庭前,我听取了被代理人的陈述, 查阅了本案的证据材料,今天参加了法庭审理,现发表代理意见

2、如下:一、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号0000354南宁世贸商城(推广名:世贸广场)楼宇买卖认购书(下称认 购书)法律性质为预约合同。原告在合同约定及协议延长的期间内,就签署合同事宜履行了诚信谈判义 务。被告拒绝谈判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1、本案中的认购书是预约合同,是单独的有效合同。认购书为合同双方设定的义务是在合同约定的期间或双方同意延长的期间内,履行对签订房屋买 卖合同事宜与对方进行诚信谈判或磋商的义务,而并不承担必须达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义务。 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诚信地履行了谈判义务仍不能达成合同时,他们不需承担责任,如果当事人违反 诚信谈判义务导致不能达到合同时,则必须承担责任。具体

3、到本案来讲,如果是原告不履行诚信谈判义 务,则被告可以没收定金,如果是被告不履行诚信谈判义务,则应双倍返还定金。2、双方的合同谈判签署期间经协议变更为5月18日,此期间内原告履行了谈判义务。原告于2007年4月25日与被告签订了认购书,交纳定金10000元,约定在5月2日前谈判并签署合 同。但因原告需要代理刘某在同一楼盘购买另一套房子,而且需要谈判和协商的合同内容基本相同,所 以被告同意原告把自己订购的房屋和代理刘某订购的房屋一起进行谈判并签署合同,也即双方通过口头 协议延长了谈判和签署合同的期间。该事实已为5月3日原告代理刘某签订的认购书(合同号0000364) 所证实。由于刘某工作繁忙不能

4、按时来南宁,于是原告在5月10日代理刘某填写了特殊情况申请表,请求延 长谈判时间至5月25日。李小毅于5月11日签收。原告于5月11日为自己所订购的2-C-1210房屋提交了变更合同申请要求对部分合同条款进行磋商, 同时,该申请明确显示,双方的合同谈判签署期间经李小毅同意延长至5月18日。同日,李小毅签收了 该申请,并未表示反对意见。2、原告提交的变更合同申请内容合乎情理,被告拒绝谈判构成违约。由于原告的同事袁某在同一楼宇购买过房屋,交房期为2007年9月30日,办理产权证的时间为交付后 270天。而被告却对原告所购买的房屋单方确定了不同的交房期,而且把办理房产证的时间确定为交付 后的540天

5、。因此,原告请求按同样的条件签订合同,或要求加大被告方的违约责任,理由非常正当。但是,在原告书面提交申请后,被告方既不积极回应,也不修改条款,只说是“合同条款不能作任何修 改”,故意不履行必要的谈判义务,却以单方制定的“霸王条款”阻却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可能,明显违 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二、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认购书表明,原告交纳的10000元为“定金”。被告单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订 立,应依法双倍返还定金为20000元。合同法第115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

6、,无权要 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担保法第89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 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 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 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 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word专业资料-可复制编辑-欢迎下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7、的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 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 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 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原告依认购书约定交付给被告的10000元定金从法律性质上讲, 是作为其在约定时间与被告订立购房合同的一个担保,只要原告在约定的时间去和被告商谈具体的购房 合同,对于原告而言就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如果双方因合同条款未能协商一致导致不能签订正式的购 房合同,这属于司法解释中所说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应返还定金。但是,在本案中,却 是由于被告单方违约不履行诚信谈判义务而导致合同不能订立,因此,被告不予退还原告所交纳定金的 理由不能成立,还应当向原告双倍返还。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法庭采纳本代理意见,依法支持原告的诉 讼请求。谢谢!代理人:王文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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