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主动辞职后向单位索要补偿金一审被驳》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员工主动辞职后向单位索要补偿金一审被驳(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员工主动辞职后向单位索要补偿金一审被驳中国法院网讯 李某在提前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自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24000 余元。 日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劳动纠纷,并作出一审判决。李某诉称,其在2006 年 10 月 10 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6 年 10 月 10日至 2007 年 10 月 9 日。 2007 年 8 月,公司因经济困难,召开会议,宣布公司在与现有人员劳动合同到期后将不再续签合同,要求现有人员提前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李某与公司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李某现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自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4000 余元。公司则辩称, 是李某以回老家照顾孩子为由, 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故公司不同意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 只有用人单位首先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根据查明的事实是李某首先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故其要求公司给付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