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厕所管理制度参考模板(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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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厕所管理制度参考模板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提高城市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厕)的建设和管理水平,方便人民群众,依据_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_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公厕的规划、建设及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在道路两旁或者公共场所等处建造、设置的供公众使用的厕所。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公厕规划,作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纳入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厕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厕的建设、管理工

2、作。市城市规划、财政、物价、园林、公用、交通、工商、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爱国卫生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厕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各城市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公厕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下列场所应当规划建设公厕:(一)主要道路两侧、绿地(休闲)广场、大型停车场;(二)车站、码头、机场、宾馆、餐饮店、大中型市场(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旅游景区(点)以及体育、文化、休闲娱乐等公共场所。公厕的建设数量、位置、设计标准应当贴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_)和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_)。对严格按照规划落

3、实公厕建设任务的职责单位,由市政府给予补偿和奖励。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用途。公厕规划用地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八条:公厕建设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地(休闲)广场及国有旅游景区(点)内的公厕,由归属管理的部门或者单位负责建设;其他经营性公共场所的公厕,由公共场所的产权单位负责建设。第九条:公厕建设附属于主体工程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依法进行的公厕施工和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第十条:人员流量大、固定公厕数量不

4、足的地段,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置活动式公厕。第十一条:公厕竣工后,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经验收合格的公厕,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或者改变用途。公厕的建设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十二条: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公厕设置明显、统一的指示标志以及设施的使用标志。第十三条:公厕的日常维护、卫生保洁应当到达下列标准:(一)各类设施齐全、完好、整洁;(二)地面干净、整洁,墙面、挡板没有污迹和蛛网吊灰;(三)粪便实行水冲化、无害化排放;(四)便槽没有积粪、粪疤、尿碱、蝇蛆、杂物;(五)采光、通风良好,按需带给照明和机械通风;(六

5、)下水通畅,粪便不满溢,贮粪池密闭,清水池有水无杂物;(七)粪便及时清运、化粪池定期清渣,发生堵塞立即疏通。第十四条:公厕应当礼貌使用,并禁止以下行为:(一)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二)向便器、便池、粪井内倾倒污水、污物;(三)在便池外便溺;(四)损毁公厕的各项设备、设施;(五)在公厕墙壁、设施上乱涂抹、乱刻画、乱张贴;(六)将公厕设施移作他用;(七)其他影响公厕正常使用的行为。第十五条:大型停车场、车站、码头、机场、宾馆、餐饮店、大中型市场(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旅游景区(点)以及体育、文化、休闲娱乐等经营性公共场所配设的公厕,应当在场所的营业时间内对外开放,并且不得收取入厕费用。前款规定以

6、外的公厕,应当全天对外开放;具体开放时间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季节变化和公厕所处位置予以确定并公布。除活动式公厕外,不得收取入厕费用。第十六条:下列公厕由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维护和卫生保洁,并由市、区财政负担费用:(一)由财政投资建设的公厕;(二)活动式公厕;(三)单位自建但按照市政府的规定办理了移交手续的公厕。其他经营性公共场所配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或者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维护和卫生保洁,并自担费用。对在公厕日常维护和卫生保洁工作中成绩优秀的职责单位,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奖励。第十七条:由市、区财政负担费用的公厕实行考核管理,并按照考核分数拨付经费。_分以上

7、的,由市财政承担全部经费;_分以上不满_分的,由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不满_分的,由区财政承担全部经费。以上考核分数划分标准每年提高_分,直至上限稳定在_分。考核计分和市、区财政分担比例以及对经营性公共场所公厕职责单位的奖励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爱国卫生管理机构另行制定。第十八条: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维护和卫生保洁的公厕,用水、用电按照行政事业用水收费标准、居民用电收费标准执行。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关于公厕规划、设计、建设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

8、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公厕的,责令职责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恢复原状,能够并处该公厕造价一倍罚款;(二)未经批准擅自停用公厕的,责令改正,每次处以_元以上_元以下罚款;(三)因清掏不及时,造成粪井粪水溢流的,对职责单位处以_元以下罚款,并责令_小时到现场处置_小时内清掏干净。逾期未到现场处置的,罚款_元;_小时内未清掏干净的,每逾期一天,罚款_元;(四)除第(三)项规定外,日常卫生保洁未到达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标准的,对职责单位处以_元以下罚款。公共厕所管理制度参考模板(二)一、公共厕所管理人员职责:1、保持公共厕所内外整洁有序,设施完好无损,做到“七无六净二通”

9、(即:无蚊虫蛛网、无灰尘、无秽物、无异味、无陈泥积垢;蹲位、墙壁、设施、地面、房顶、室外环境保持干净;阴阳沟道、下粪管理畅通)。2、认真做好公共厕所清扫保洁工作,做到每天一大扫,保持随时弄脏随时扫。3、时刻做到优质服务,厉行节约,随时提醒市民用水、用纸。4、遵守上下班时间,按时交接班,不迟到、早退、脱岗、旷工、代班、换班提前向上级请示。5、保持公共厕所保洁工具管理有序,不使用时清洗干净放入工具间,垃圾桶及时清倒,不出现满溢。6、爱护并管理好设施设备,在设施出现损坏时,要及时修复,自己无法修复时,立即向上级报告。二、公共厕所管理人员规范:精神面貌良好、正确佩证上岗、统一规范着装、使用文明用语、服

10、务周到细致。三、公共厕所服务时间。_小时服务。第五篇:公共厕所管理(保洁)制度公厕日常维护、运行方案一、开放与维护时间1、公厕运行时间实行_小时免费对外开放。2、每天_小时专人进行保洁与服务,服务时间为6:00-22:00。二、卫生标准:1、公厕周围环境整洁,墙壁内外无乱写乱画乱贴。2、厕内空间做到无蛛网、无烟头、无纸屑、无杂物。3、厕内干净,便槽畅通。无污迹、无尿碱、无便垢。全日保洁,多次冲洗,做到无臭味。4、定期药物消杀,做到蚊蝇数不超过_只。5、内外部照明灯具、标志、洗手器具等无积灰、污物。6、照明、供水、排污设施完好。如损坏,要及时修复。7、免费提供的清洁物品要摆放整齐、无缺失。三、公

11、厕管理员要求1、公厕设专人进行清扫保洁,并进行岗前培训。管理员统一着装、带证上岗,实时保洁,随脏随保。2、管理员要热情服务,文明作业、礼貌待人,主动照顾老弱病残孕等人员。3、公厕开放期间内,保洁人员不得从事与保洁服务无关的工作。4、对破坏、损坏设施的行为,管理员有劝阻、报告的义务。四、公厕设施维护要求1、公共厕所主体建筑、内部设施、给排水、化粪池或贮粪池、无障碍设施等各类硬件设施应保持完好,无破损和缺失问题,各项功能应符合使用要求。2、在适当的位置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男女厕所(中英文标识)、管理制度、投诉电话等各种标识标牌。保证开放时间内市民能正常入厕,不得占用、关闭残疾人蹲位。3、管理间整洁,

12、清洁物品、工具摆放整齐,无杂物。4、公厕通风良好,每周_次投放消毒灭菌药剂,及时消毒杀菌,确保无异味。5、外墙面、屋面、门窗及卫生责任区域内环境整洁,无私搭乱建、无杂物。6、内部墙面、天花板、通风、冲水、洗手、照明等设施及门窗、隔断、大小便器完好、洁净无破损、无缺失。五、公厕日常卫生保洁和工具摆放要求1、清扫保洁时应设置国家规定的提示标志;雨天和地面保洁时应设置国家规定的防滑标志。2、外墙面、屋面、门窗每周清洗_次,内部墙面、天花板、隔断保持洁净,每天_次。做到无积灰、污迹、蛛网、刻画,内部地面洁净、无积尿、积水、痰迹等不洁物。3、洗手池及台面、拖把池、搁物台、镜子完好,无积灰、污迹、蛛网、水

13、垢、毛发、杂物、乱涂乱画。卫生用品及时补给。4、蹲位整洁,大便器内无积存物,纸篓内垃圾不得超过纸篓平口,小便器内投放去味球、无水锈、尿垢、污物。5、化粪池、贮粪池周围场地应保持整洁,无垃圾、粪迹、污水,不得有恶臭、蝇蛆。化粪池、贮粪池不得满溢。6、保洁作业时宜在入口处设置提示牌,清洁大小便洁具的拖把、抹布应与清洁其他设施的拖把、抹布区分使用。7、保洁作业完毕后,应将作业工具统一放置在工具间内,摆放整齐,拖把、扫把、抹布晾晒时应置于拖把架上。公共厕所管理制度参考模板(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公厕的规划第三章: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第四章:城市公厕的保洁和使用管理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六章:附

14、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礼貌建设,加强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城市公厕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的公厕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码头、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办公楼等)附设的公厕。第四条:任何人使用城市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第五条: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

15、厕的监督管理。第二章:城市公厕的规划第六条: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水厕为主、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第七条:城市公厕规划是城市环境卫生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公共建筑设计规范进行编制。第八条:下列城市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并应当设立明显的标志或指路牌:(一)广场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二)车站、码头、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物附近。第九条:城市公厕应当修建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或机器抽运的地段。新修建的公厕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内含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第三章: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第十一条: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别由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一)城市主次干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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