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煤地字第638号煤炭地质勘探地表水地下水长期观测及水样采取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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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炭资源地质勘探地表水、地下表长期观测及水样采取规程煤 炭 工 业 部关于颁发煤炭资源地质勘探地表水、地下水长期观测及水样采取规程的通知(80)煤地字第638号 为了加强煤田水文地质勘探技术管理,提高基础工作质量,经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重新制订了煤炭资源地质勘探抽水试验规程、煤炭资源地质勘探地表水、地下水长期观测及水样采取规程、煤田地质勘探钻孔简易水文地质观测规程和煤田水文地质测绘规程(试行),现正式颁发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随时报部地质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一九八零年七月 第一章 一般要求 第11条 水文地质长期观测工作,是了解地表水、地下水在天然与人为因素的影响下的动

2、态变化;了解地表水与地下水以及各含水层之间的水力联系及其运动规律,为查明矿区水文地质条件提供资料。 第12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地区,应尽可能在一个完整的水文地质单元范围内,分别选择地下水补给、迳流与排泄区有代表性的观测点(站)组成观测网。 第13条 地表水、地下水出水点以及对矿井充水有影响或有供水意义的含水层,均应设站观测其水量、水位、水质及水温等的动态变化及相互间的水力联系。 第14条 长期观测点(站)一般每510天观测一次,雨季与洪峰期应加密观测。观测时间一般不少于一个水文年,至少应包括地下水的丰水期和枯水期。地表水与地下水关系密切的点(站),在洪泛期应每天观测一次。 第15条 多观测点

3、(站)的地区,应尽量在同一天内进行观测。对于地表水、地下水与矿井充水有密切联系的观测点(站),应尽量同时观测。 第16条 在进行观测工作的同时应观测和收集有关的气象资料,必要时可建立简易气象站。 第17条 长期观测点(站)、线要统一编号,测定其坐标及标高,设置固定标高的观测标志,其标高应每半年复测一次。 第18条 对河流及其它地表水的观测精度:水位读至厘米,水温气温读至05。地下水的观测精度可按其观测目的确定,但不应低于地表水的观测精度。 第19条 长期观测所使用的仪器、工具,应经常检查校对。流速仪一般应12年送有关单位校正一次,重新标定流速计算公式。测绳应每月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二

4、章 地表水的观测第一节 河流观测 第211条 河流观测的主要内容有:水位(包括洪水位)、水深、流速、水质、结冰厚度等,必要时应测定含砂量。 对与勘探区内的充水含水层可能有水力联系的河流,应做河流的漏失量或补给量的观测。 第212条 河流观测站位置的选择 1河流观测站应选择在顺直匀整的河段。顺直河段的长度一般不少于洪水时主河槽河宽的35倍。 2河流观测站的水流要平稳,避开回流、死水及显著比降的地方。 3应避开防碍观测工作的地物、地貌、冰塞、冰坝及工业生产中排泄废水、污水的地点。 4观测站的上、下游附近,不应有砂洲、浅滩、淤积故道(牛轭湖)。 5山区河流观测站应选择在急滩或窄口的上游 ,水流比较稳

5、定,河底比较平坦的河段。 第213条 测流断面、设置的要求 1测流断面应设在顺直匀整河段的中央,垂直于平均流向,并尽可能与基本水尺断面重合。 2浮标测流应在中断面的上下游以相等距离平行布设辅助断面,其间距一般不小于该河段平均流速的1050倍。辅助断面之间的水流断面应基本一致。 第214条 主要测流断面的位置,应用全仪器法测定,其精度按同比例尺地质工程点的要求。测流断面两岸所设置的固定标桩及水尺的水准测量,其精度不得低于等外水准点的要求。 第215条 流量测定方法,应根据观测精度要求,以及流量大小、水深、水位涨落等情况选择。为保证实测流量的准确,必要时可选择几种方法互相配合使用。 1流速仪法:一

6、般适用于水深不小于016米的河流,同时在一次测流过程中的水位涨落,一般不大于平均水深的1020;水深较浅而涨落急剧的河流不大于2030。 2浮标法:对测量精度要求较低,或用流速仪施测困难时,可采用浮标法测量。河流水深不小于016米,可用水面浮标法测量。因漂浮物或投放设备故障,无法在全断面内均匀投放浮标时,或因洪水涨落急剧,需缩短测流时间时,可采用中泓浮标法。水深过浅时,可采用小浮标法。水深大于1米时,可用深水浮标法或浮杆法。 3量水建筑物法:在流量很小时适用。常用的有人工控制断面法、容积法、堰测法等。 第216条 流速仪测流的具体要求 1测速垂线数和分布的位置,应根据河宽、水深、河道地形、流速

7、横向分布的复杂程度以及采用的测流方法确定。一般测速垂线数可参照表2161。 流速仪测速垂线数 表2.1.61水面宽(米)52050100300测速垂线数58101520 采用固定垂线位置测流时,可根据水情的变化设辅助测线。 2每次测流都要同时对测流断面所有的测速垂线做水深测量。每一垂线应连续测取两次以上的读数,取其平均值。3垂线上流速测点的分布(包括位置和数量),应根据水深和流速仪的型号,并考虑风浪、河床底面组成、水情和冰情等决定。一般可参照表2162的规定。 流速测点分布表 表2.1.62水深或有效水深(米)垂线上测点数量和位置悬杆悬吊悬索悬吊畅 流 期冰 期10305点(水面、水深、河底)

8、6点(水面、冰底或冰基底,、有效水深,河底)3点、水深)或2点、水深)3点、有效水深)2点、水深)2点、有效水深)1点水深)1点有效水深)1点水深)1点有效水深) 4各测点测速历时一般不少于100秒。洪水时期可适当缩短,但不得少于50秒。河流暴涨暴落或受漂浮物、流冰严重影响时,可缩短至不少于20秒。测点上流速脉动现象严重时,应延长测速历时。 第217条 浮标法测流的具体要求 1水面浮标法: (1)浮标的选用:浮标不要过于光滑,其形状可为柱形、十字形或井字形。风浪较大时可在下面系缚重物,但入水部分的深度不应大于水深的110。白天使用的浮标应有醒目的标志,夜间测流应配备照明设备。 (2)浮标投放:

9、可根据河宽、流速等情况的不同,用测船或浮标投放器投放。若河面不宽,可用人力直接投放。投放时,应自一岸顺序投至对岸。为抢测洪流,可先投中泓部分。浮标应在全河段均匀分布。有效浮标一般应有1020个,随河面宽窄不同适当增减。有独股水流处,每股水流投放的有效浮标应不少于35个。 2中泓浮标法: 中泓浮标法用于测河流主流部分的最大流速,一次测流中应投放不少于35个浮标(或选漂浮物),在其中选用历时最短,运行正常,运行历时相差不超过1015%的有效浮标23个,取其流速的平均值。有效数不足时应补投。投放要求与水面浮标法相同。 3小浮标法: (1)小浮标可就地取材,一般用小木板制作,其水面以上部分要尽可能小。

10、 (2)每次投放有效浮标个数应不少于流速仪测速垂线数。每个浮标的运行历时应不少于20秒,流速较大时也不应少于10秒。每个浮标位置应重复施测,取其平均历时计算流速。 4深水浮标或浮杆测流法: (1)测速垂线数应符合流速仪测流时的要求。 (2)浮标投放位置,应在上游断面以上0205米。 (3)用深水浮标测流时,垂线上流速测点数和分布位置,在水深大于05米的垂线上,测水深的02及08两点流速;水深小于05米的垂线上,只测水深的06一点流速。 (4)用浮杆测流时,浮杆入水深度应不小于水深的09。浮杆上端露出水面的高度不得超过12厘米。第二节 池塘、湖泊等其它地表水的观测 第221条 池塘、湖泊、内涝积

11、水与塌陷集水区的观测,应选择易观测的地方设立固定标桩和水尺,测量水深、积水范围、积水时间,并计算其积水量。勘探区附近有水库时,应收集水库的水位标高、库容量与渗漏量等资料。 第222条 对勘探区内地面渗水地段,应着重在雨季观测、记录其范围,估计渗漏量。漏失严重的重要地段,应在汇水范围内分区分段观测其漏失量。第三章 地下水的观测 第一节 钻孔长期观测的布置原则及一般要求 第311条 长期观测钻孔一般应沿地下水的流向,并垂直于隔水边界或补给边界布置。需测制较大范围的水位等值线时,可布置观测网。若区内有自然或人工排泄点时,应以排泄点为中心布置观测线,至少应布置两条互相垂直的观测线。 第312条 了解地

12、下水与地表水的水力联系的观测钻孔,应垂直于地表水流向布置观测线。在河流流入和流出勘探区的地段,亦应布置垂直于河流的观测线。 第313条 观测大气降水渗入情况的观测孔,应结合小流域均衡观测,沿地下水的流向布置观测线,必要时可布置互相垂直的观测线。 第314条 观测孔的位置应避开地面塌陷、滑坡及建筑场地。观测孔的井口套管,应高于当地洪水位和内涝水位,并配备有通气孔的孔口金属盖帽。 严寒地区的浅水位的观测孔(井),在冬季应采取防冻措施。 第315条 观测孔应根据观测的目的和要求,做好洗孔和隔离止水工作,其质量应符合煤炭资源地质勘探抽水试验规程中的有关规定。若有堵塞,应及时清理。 第316条 水位观测

13、方法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一般采用电测水位计或测钟测量,有条件时可采用自计水位仪,但需妥善装置,并定时检查。 第317条 在井(孔)中观测水温,需采用缓变温度计或热敏温度计。观测时应将温度计置于观测的含水层的深度,时间不少于10分钟。 抽水钻孔和自流钻孔可在孔口水流中观测水温。 第318条 有供水井(孔)的地区,应尽量利用生产资料,可结合停泵后的水位恢复情况推算地下水位。第二节 其它地下水出水点的观测 第321条 对泉、井、老窑与生产矿井,应选择揭露主要含水层流量大而常年流水,能反映不同水文地质特征的出水点进行观测。 第322条 对自流钻孔、泉、老窑及地下暗河出水口应进行清理、修护,设置相应

14、的流量观测设施。一般可采用容积法、堰测法及流速仪等方法观测。 第323条 民井的观测,按第13条及第14条的规定进行。应注意静止水位的变化,必要时可进行简易抽水试验。简易抽水试验宜在大量抽、提水之前进行。简易抽水应形成一定的水头降低,直到水位稳定2小时后为止。 第324条 生产矿井的观测应以收集矿区的观测资料为主。必要时可在井巷穿过的主要含水层出水点设站进行观测。除按第13条要求观测外,还应注意观测地下水流入井巷的特征。 第325条 生产矿井出水点的观测时间一般按第14条要求。对巷道所揭露的出水点,当其出水情况变化较大时,应每天观测一次。必要时每12小时观测一次,并同时观测井下其它出水点和地表长期观测点。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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