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税务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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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公司税务政策建议一、增值税1、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担保公司发挥担保增信作用,缓解了中小微企业的信用不足问题,为解决中 小微企业融资难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担保业务收费低,风险高,仅靠担保业务 收入,担保公司难以生存,投资收益是担保公司的重要收入来源。为保障担保公 司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国家对担保公司货币资金投向有严格的限制。融资 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 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 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资金投向的限制使 担保公司的资金收益较低。为在税务政

2、策中体现国家对担保公司资金投向的引导, 建议对担保公司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2、对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原来对担保机构免税的税务优惠政策,随着担保公司业务的多元化发展,已 显现出一些不易操作之处。税收优惠条件的条款较多,衡量方式模糊,既增加了 担保公司的税务风险,也增加了税务机关的征管成本。建议参照对保险公司的优 惠条件,对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二、企业所得税1、担保赔偿准备金提取税前扣除建议: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 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担保公司为中小微企业增信,经营风

3、险高于银行,为保证担保公司的偿付能 力,准备金储备十分必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 公司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 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在2012年以 前,担保公司按规提取的准备金能够税前扣除,成效显著,那一时期积累的风险 准备金储备为近两年担保业的不利形势起到重要的缓冲作用。2012年的“财税 201225号”文,将可税前扣除的提取基数由“余额”改为了 “差额”,不仅 大大增加了担保公司的税务负担,也极大地挫伤了担保公司提取准备金的积极性。 近年来,扶持中小微企业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国家也出台了

4、一些措施,金融企业 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享有较一般贷款更为优惠的税务政策(财税 20153号),担保公司主要服务对象是中小微企业,并且经营风险更高,建 议对担保公司准备金提取税前扣除政策作出适当调整,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可 以复财税200962号文的准备金余额提取税前扣除政策,即担保公司可按照不 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 前扣除。2、担保代偿损失税前扣除建议:对担保额1000万元以下的代偿损失实施简易程序税前扣除近几年,一些国有担保公司的风险准备金余额连年增长,容易给人以风险准 备金提取偏多的假象。实际上,风险准备金余额的增长,不是准备金提取太多了, 而是准备金的使用太少了;而准备金的使用少不是因为担保业务出现的风险小, 而是呆账核销的条件、程序以及企业自主核销的权限等不明确,使国有担保公司 对呆账核销顾虑重重,造成一方面应收代偿款节节攀高,另一方面风险准备金起 不到应有的风险化解作用。我们注意到,为鼓励金融企业加大对涉农贷款和中小 企业贷款力度,及时处置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 能力,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5年第25号公告”,对10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 款损失实施简易程序税前扣除。建议担保公司代偿损失适用上述税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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