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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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学工字2013 ) 10号关于印发湖北大学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校内有关单位:经学校研究,决定对湖北大学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校学工字2006 ) 2号)予以修订,现将湖北大学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湖北大学2013 年 6 月 7 日湖北大学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 者和可靠接班人,激励学生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国家和学 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校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设有新生奖 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学习成绩优秀奖学金、拔尖创

2、新人才奖学金、学 习进步奖学金、科研创新奖学金、文体活动优秀奖学金、社会公益奖学金 等奖学金。奖学金一般在每年 9 月份评定,一次性颁发奖金和证书。第三条 学校按规定组织学生和学生组织参加国家、省市等有关部门的 奖学金申报评审活动。各学院可自筹资金设立学院奖学金项目,具体评定办法由学院依据本 办法制定,评定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第四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校内设立面向学生的奖学 金项目,其具体评定办法由学校或学院与设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协商确定。第五条 申请奖学金的学生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 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

3、章制度;2. 团结友爱,明礼诚信,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具有团结协作精神;3. 学习态度端正,本学年度所有课程(不包含公共选修课)考核全部 合格(特殊情况,须经学校批准后参加评选);4. 本学年度未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第二章 新生奖学金第六条 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对第一志愿填报我校,且高考总分达到所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第一批院校录取控制分数线40 分以上的非 照顾录取新生,分为省内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湖北省内新生)和省外新 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湖北省外新生)。其中,获省外二等及以上级别新生奖 学金的人数,不超过我校当年在该地区招生总人数的 20%,如符合条件的学 生人数超过此比例,按

4、照学生高考分数由高到低确定奖励人选。第七条 新生奖学金分为:(一)省内新生奖学金 一等:第一志愿填报我校,且高考总分达到湖北省规定的第一批院校 录取控制分数线 50 分及以上的新生,可获得一等省内新生奖学金,免除4 年学费和住宿费。二等:第一志愿填报我校,且高考总分达到湖北省规定的第一批院校录取控制分数线 40 分及以上的新生,可获得二等省内新生奖学金,免除4 年学费。(二)省外新生奖学金 一等:第一志愿填报我校,且高考总分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规定的第一批院校录取控制分数线70 分及以上的新生,可获得一等省外新 生奖学金,奖励人民币10000 元。二等:第一志愿填报我校,且高考总分达

5、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规定的第一批院校录取控制分数线50 分及以上的新生,可获得二等省外新 生奖学金,奖励人民币5000 元。三等:第一志愿填报我校,且高考总分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规定的第一批院校录取控制分数线40 分及以上的新生,可获得三等省外新 生奖学金,奖励人民币3000 元。第八条 新生奖学金由招生就业处根据本办法第六、七条之规定提供获 奖学生名单,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后报学校批准。第三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第九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第十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 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1800 元人,获奖人数占学生总数的3%

6、; 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1200 元人,获奖人数占学生总数的7%; 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800 元人,获奖人数占学生总数的15%。第四章 学习成绩优秀奖学金第十一条 学习成绩优秀奖学金用于奖励学生中品学兼优且成绩特别 优秀的学生,获奖者本学年平均学分绩名列本专业年级前4%。第十二条 学习成绩优秀奖学金分甲、乙两等。甲等学习成绩优秀奖学金:600 元人,获奖人数占学生总数的2%;乙等学习成绩优秀奖学金:400 元人,获奖人数占学生总数的2%。 第五章 拔尖创新人才奖学金第十三条 拔尖创新人才奖学金用于奖励思想品德优秀、学习成绩优 异、科研能力突出、综合素质高的学业优秀生,名额不限,奖励标准为 3

7、000 元/人。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拔尖创新人才奖学金:1. 本学年平均学分绩名列本专业年级前 3%;2. 在国家级学科赛事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奖项,或在核心期刊发表学 术论文,或公开出版专著;3. 在文体活动或社会公益服务中有突出表现。第六章 学习进步奖学金第十五条 学习进步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认真且成绩明显提高的学生, 获奖者年度平均学分绩班级排名或专业排名(仅大类教学的专业采用专业 排名)较上学年有显著提高,且提高幅度至少超过相应班级或专业总人数 的 1/3。获奖人数应不超过所在班级或专业总人数的 5%,奖励标准为 300 元/人。第七章 科研创新奖学金第十六条 科研创新奖学金用

8、于奖励在学术、科研、发明等活动中取得 突出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科研创新奖学金名额不限,奖励标准 为 800 元,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作者。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科研创新奖学金:1. 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增刊除外)上发表论文、作品,或公开出 版专著;2. 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和中国教育报等国家级报刊上发 表作品;3. 参加省级及以上学术会议,其论文被收录或作大会发言;4. 在国内外或省(部)级学术性论文比赛或各类科技创新竞赛中成绩 突出,获得三等及以上奖励;5. 独立完成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发明创作,并获得专利。第八章 文体活动优秀奖学金第十八条 文体活动优秀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文

9、体等活动(创编项目除 外)中取得突出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第十九条 文体活动优秀奖学金分为甲、乙两等,其中甲等500 元,乙 等 300 元。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甲等文体活动优秀奖学金:打破校级运动会记录或获得省级及以上运动会一、二、三名;在省级及以上知识、技能、文艺竞赛获二等及以上奖励。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乙等文体活动优秀奖学金:在省级及以上运动会获四、五、六名;在省级及以上知识、技能、文艺竞赛中获得名次。第九章 社会公益奖学金第二十条 社会公益奖学金用于奖励见义勇为、为社会公益事业做出突出贡献,且在社会上产生一定影响的学生,奖励标准为1000 元。第十章 奖学

10、金评定管理第二十一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非毕业班学生依据上学年 综合测评成绩评定,毕业班学生依据在校前三年半 (或二年半)的综合测评 成绩评定。第二十二条 一等专业或优秀学生奖学金申请者,本学年内所学课程平 均学分绩排名原则上在本专业年级前10%以内;二等专业或优秀学生奖学金 申请者,本学年内所学课程平均学分绩排名原则上在本专业年级前 20%以 内。第二十三条 同一学年内,奖学金采取不重复表彰原则:1. 凡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获奖条件的同一事由,只能申请一项奖学 金,学习成绩优秀奖学金和学习进步奖学金不能同时享受;有特殊贡献者, 由学校另作奖励;2. 以团队形式参赛获奖、发表作品、发明

11、创造并申请奖学金的,向学 生团队发放奖金,不重复奖励个人;3. 学校另行表彰并已发放奖金的,只颁发荣誉证书。第二十四条 奖学金的评定,由学生本人申请,经民主评议、班主任审 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张榜公示后报学校审批备案。第二十五条凡欠学费、住宿费的学生,若获得奖学金,其奖学金优先 用于冲抵欠款。第二十六条在各类奖学金的申请、评定和发放过程中,凡发现弄虚作 假等违纪行为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申请或评定资格。已获得奖学金的, 追回所发钱款和证书,并视情节轻重,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或 者纪律处分。第二十七条 已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如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学校 收回 1/2 的奖学金;如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学校收回奖学金全额。收回 的奖学金纳入学校奖助经费使用。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奖学金评定结果如有异议,可投诉或者申诉,学校 按学生申诉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学校审查备案后实 施。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1 级学生开始实施,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处) 负责解释。原湖北大学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湖北大学学校办公室2013 年 6 月 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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