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专利侵权诉讼特殊性若干程序性救济发展协调

上传人:人*** 文档编号:508693798 上传时间:2023-03-17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5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专利侵权诉讼特殊性若干程序性救济发展协调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论专利侵权诉讼特殊性若干程序性救济发展协调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论专利侵权诉讼特殊性若干程序性救济发展协调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论专利侵权诉讼特殊性若干程序性救济发展协调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论专利侵权诉讼特殊性若干程序性救济发展协调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论专利侵权诉讼特殊性若干程序性救济发展协调》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专利侵权诉讼特殊性若干程序性救济发展协调(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公司诉 讼 理由是什么.论专利侵权诉讼的特殊性及其假设干程序性救济王伟摘要:专利侵权是一类特殊的民事纠纷,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专利的科技属性及专利诉讼的复杂性对程序设计提出了特殊要求。目前,我国专利纠纷的审理适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只是在管辖、当事人适格等个别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作了特殊规定。在笔者看来,这些规定远远不能满足专利纠纷的特殊属性及其对程序设计的特殊要求。本文将重点介绍与阐释美国专利纠纷中假设干特殊程序设计,并从比拟法角度对我国相关制度完善提出假设干建议。一、问题的提出我国参加WTO后,随着专利申请数量的增加,专利纠纷的数量也在呈现迅速增长的态势。为了应对专利纠纷大量增加、审理难度与其他

2、民事纠纷相比拟为困难的司法现状,最高人民法院院也积极地采取了应对措施,特别是于2001年6月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假设干规定?,对专利纠纷的受理、管辖、保全及我国专利法局部条文确实切含义作出了法律规定,增强了司法实务中的操作性。但笔者认为:专利本身以及专利纠纷所呈现出的特殊性是增加专利诉讼复杂程度、审理难度的最根本原因。要妥善解决专利纠纷,必须根据专利及专利纠纷的特殊性进展程序性设计或修正。因此,类型化的程序应当是专利纠纷妥善解决的必由之路。目前,TRIPS协议中所要求的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或救济程序以及笔者对我国地区以及美国的专利诉讼程序的研究也证明了笔者

3、以上的观点。因此本文中,笔者将对专利诉讼类型之专利侵权诉讼的特殊性进展研究,并提出针对该特殊性的假设干诉讼程序设计建议。二、专利侵权诉讼的特殊性1.专利侵权诉讼的科技属性专利制度从诞生开展到现在,其根本目的在于鼓励、保护、利用创造与创作,从而促进产业开展。因此,无论最初作为“特权存在的专利,还是现代作为民事权利存在的专利,其授予的对象只能是那些具备“新颖性、“创新性的科技与技艺。随着科学技术的开展,作为专利授予对象的科技、技艺或方法也在不断地拓展。18世纪之前,专利授予的对象往往是*方面技师在其工作领域的特有技术,例如:1331年英王爱德华三世授予的一项专利为工艺师约翰.卡姆比(John Ke

4、mpe)在缝纫与染织方面的技术;1421年,意大利建筑师不鲁莱西(Brunelleschi)创造“带吊机的驳船而被授予专利。即使是1474年威尼斯公布的世界上第一部最接近现代专利制度的法律,专利的主要授予对象也是在威尼斯实施的有关技术。专利制度开展到现在,其授予对象已经大大拓展,围涵盖人类生产与生活的各个方面。目前世界各国通用的国际专利分类标准(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即IPC标准,将专利共分为八类:人类生活资料、作业与运输、化学与冶金、纺织与造纸、固定建筑物、机械工程、照明、供热、武器、爆破、物理、电学等。我国专利法及相关法律并没有以列举的方式

5、明确专利客体的围,但我国的专利客体围应当说比西方国家的更广泛。“在许多国家,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也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但却不在专利法中,这些客体所享有的权利也不一定是专利权但我国法律规定:除了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创造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外,其围根本囊括所有人类生产、生活的全部方面。从科学技术角度看,专利客体的广泛性及多样性使专利中蕴涵的技术新颖性、创造性也呈现复杂、多样的特点。在我国,专利中的新颖性及创造性特点是在申请人申请专利时的说明书中表达的。一旦经过实质审查且无人提出异议,则专利的科技属性即被专利行政机关认可,同时授予申请人专利证书。如果专利未疑被侵权,从实体法角度看,专利

6、的科技属性似乎被隐藏起来,显示出隐蔽性特征。这主要归因于专利权客体的使用方式与普通物权客体的使用方式有异。专利制度中对客体的使用主要是利用专利制造、销售或许可他人制造、销售*种专利产品。而该专利产品被最后消费者购置后,只要目的是使用该产品,其并不会关心、留意其中的科技属性,除非其是为了研究、仿制、剽窃产品中的技术、工艺等科技容。因此,专利的科技属性在专利被授予后,则只有被侵权,在诉讼过程中才会显现出来,呈现显性特征。在侵权诉讼中,专利的科技属性是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表现出来的:(1)对当事人影响专利侵权诉讼的原告在诉讼中要收集被告涉嫌侵权物品中所表现出来的制造技术与工艺证据;该涉嫌侵权的技术或工艺

7、已经落入原告专利术、工艺的围;被涉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害结果及损害数额。而被告主要收集并论证原告的专利中的技术或科技已经丧失新颖性或创造性,并提出原告专利权无效的抗辩;被告制造或销售产品所使用的技术或工艺与原告专利中的技术或工艺并无实质联系;(2)对案件审理的影响对于专利侵权纠纷的案件审理来说,科技属性主要表现在:法院必须在案件审理中对专利的围进展认定;必须对被诉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与专利围进展比对。正是基于以上的原因,英美法把包括专利权在的无形产权称为“诉讼中的动产(Choses in Action)。也就是说,这种动产的存在,只有通过诉讼才能充分表达出来。就专利权来说,专利法授予专利权人独占

8、权,包含许可或制止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的权利。如果有人违反法律而擅自利用了有关专利技术,专利权人就可能向法院起诉。如果专利权人在诉讼中取胜,则对方要被法院制止继续从事有关活动,同时可能被判赔偿损失。诉讼要实现上述功能,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顺应专利本身所具有的科技属性要求,在程序设计上满足专利中包含的新颖性、创造性界定、被控侵权物品或方法与专利蕴涵的方法或物品比对的诉讼功能。2.专利侵权诉讼的复杂性与争点处置性特性正如上文所述,专利客体及专利制度的目的是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科技或技术以及其保护。因此,能够获得专利的科学技术涵盖围非常广泛,而且往往是本领域中具备一定先进新的技术。对专利侵权纠

9、纷的审理过程也无法回避这些具备高度复杂性的科学、技术容。从这一点上来说,专利纠纷为典型的复杂民事诉讼案件。(1)专利侵权诉讼的复杂性还表现在对侵权行为的认定上专利侵权诉讼不同于物权的侵权,其特殊性表现在法律通常为了保障专利所蕴涵的科技能尽快效劳于社会,或者为了保护在该技术产生之前的根底性科技而赋予了符合法定条件的主体能在无需专利权人授权的条件下利用该专利技术或先前技术。也就是专利制度中对专利权的假设干限制规定。例如:首先,我国专利法第63条规定了四种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即:权利用尽后的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先用权人的制造和使用;外国临时过境交通工具上的使用;非生产经营目的的使用。其次,我国专

10、利法第48、49、50条分别规定了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三种情况,即:专利权人一定期限不实施专利,而由他人申请给予的许可;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给予的强制许可;根据专利之间的相互关系而给予的强制许可。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在这些情况下,非专利权人即使使用了专利,也不构成侵权。再次,专利法第14条还规定了专利的强制推广应用制度,该制度规定,如果创造专利的主体是我国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或个人的,在该专利容对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则经过国务院批准可以进展强制推广。以上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况,在诉讼领域往往会成为被告的抗辩容,因此对这些证据的审查及认定无疑会增加专利侵权诉讼的事实证明围而增加复

11、杂性。(2)专利侵权诉讼的复杂性还表现在赔偿数额确实定上一般侵权纠纷所生之侵权赔偿,除却精神损害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外,单就财产损害而言,由于被侵害之物均具有有体性特征,因此这些损害额确实定通常并不复杂。而专利侵权纠纷不然,由于侵权标的是具有无形性特征的财产权利,因此其数额确定要复杂的多。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侵权数额确实定有以下几种方式:第一,依权利人的损失而定;第二,依侵权人的所得而定;第三,如果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所得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公布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假设干规定?则在20、21、22条具体明确了这三种损害赔偿额计

12、算方式的司法操作问题。而这些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对于当事人双方来说,均要提出以下假设干证据。第一,权利人专利产品在市场中因侵权而造成的减少之销售总量及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第二,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量及每件产品之合理利润;第三,侵权产品的营业利润或者销售利润;第四,如果以上证据均难以收集、确定,则当事人还需提供专利的性质、专利许可费用相关标准、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等证据。由法院根据以上因素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由此可见,专利侵权数额确实定着实是一种复杂的系统工作,需要收集相当多的证据,同时要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合理的侵权数额。(3)专利侵权诉讼的阶段性与处置性特征。如前所述,专利诉讼为典

13、型的复杂型诉讼。在专利诉讼的程序进程中,各个争点往往具备彼此互为前提的关系,而且联系严密,一旦*个争点作出判断后,改认定通常可能对后续尚未审理的争点形成处断性,从而可能提早终结诉讼。举例来说:如果被告提出原告专利无效或者其行为属于合理使用等专利法上抗辩,如果该抗辩成立,则将产生原告专利权无效或者被告行为合法的效果,则法院根本无须再就后续侵权责任进展认定;而当侵权责任无法认定时,则损害赔偿也就丧失了继续进展审理、举证与计算的根底;按照TRIPS协议与美国专利诉讼相关判例,如果认定被告侵权为非成心(unwillful),则诉讼过程中就无须是否应科以侵权人加重损害赔偿(enhanced damage

14、s)。基于专利侵权诉讼所具有的上述处置性特点,则相应地在审前程序与庭审程序中就应当设计分阶段审理的必要步骤。美国联邦司法中心(Federal Judicial Center)出版的?复杂诉讼手册?(Manual for ple* Litigation)认为:复杂案件的诉讼程序应当分阶段审理,以便于促进诉讼效率、缩短审理时间,增强陪审员理解能力,以及增进和解效率目标的实现。同时其还特别说明,对于侵权责任与损害赔偿分阶段审理,往往是解决复杂性案件的可行方法。根据笔者对美国相关案例的调查,虽然不是所有的专利侵权案件都采用了分阶段审理的方式,但在美国各级州及联邦法院都有为了实现上述目标而对专利纠纷案件

15、进展分阶段审理的诸多判例。三、专利侵权诉讼的程序性救济1.诉答阶段的程序性救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针对原告的侵权指控,可能在辩论阶段所作出的抗辩请求主要有:第一,原告专利权无效;被告行为已经获得国家的强制许可,因此不属于侵权行为;被告行为属于专利法明确规定的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并为以上抗辩提出相应证据。第二,被告行为或商品所指向的技术并未侵犯原告的专利权,并提出相应证据以支持其主。在笔者看来,针对被告的第一种类抗辩,其审查的重点应当在法律事项而非事实事项。即:此时原告的专利及其技术围终究为何或者被告行为所使用的技术或指向的产品是否侵犯原告的专利技术均不属于法院所考量的围。法院所审查的重点

16、应当是被告所提出的证据是否符合专利法所规定的专利无效、强制许可、合理使用的规定。因此,法院对于以上问题的否认或肯定认证,直接决定了该专利侵权纠纷是否有必要进展下去。根据我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权的取得必须有国家专利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并在颁发的同时予以公告和登记。即使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也应当公告和登记或者有人民法院确实认判决书。而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国家授予*主体实施专利权的强制许可,仍也必须通知专利权人同时予以公告和登记或者法院的相应判决书。因此,专利是否无效或者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强制许可,原被告只需举出相应专利局公示或法院确认判决书的证据即可。对于被告所提出的合理使用的抗辩,笔者认为法院对该问题的审理仍然与专利权本身无涉,因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学/心理学 > 基础医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