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_《同方全球附加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定期寿险》条款clean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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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方全球附加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定期寿险条款同方全球人寿2015定期寿险004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2.3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4.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4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4.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5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目录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1.2合同成立与生效1.3合同终止1.4合同中止3.2诉讼时效4 解除合同4.1您解除合

2、同的手续及风险2 我们提供的保障2.1基本保险金额2.2保险期间2.3保险责任2.4责任免除3 保险金的申请3.1保险金申请5 释义5.1九种重大自然灾害5.2全残5.3意外伤害5.4毒品5.5酒后驾驶5.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5.7无有效行驶证5.8乘客5.9搭乘5.10公共交通工具5.11非营运车辆5.12潜水5.13 攀岩 运动5.14探险活动5.15特技5.16现金价值5.17利息5.18借款利率本页是空白同方全球附加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定期寿险条款在本条款中, 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同方全球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同方全球附加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定期寿险合同

3、”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附加于您与我们订立的主保险合同同方全球百万身价(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以下简称 主合同”)之上,并经我们审核同意, 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本附加合同未约定的事项,以主合同为准;若主合 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1.2 合同成立与生效您于投保主合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主合同的合同成立日与生效日分别为本附加合 同的合同成立日与生效日,并在保险单上载明。1.3 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因以下事项而终止效力:1. 主合同终止效力;2. 您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3.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4.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1.4合同中止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则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 承担保险责任。2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份数乘以一万元人民币,并在保险 单或批注上载明。若该金额经本附加合同其它条款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 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等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2.3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 九种重大自然灾害 的发生而遭遇本附加合 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 一百八十天内 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

5、“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 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2.4 责任免除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致的伤害;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车;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 被保险人猝死或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

6、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 或其它医疗导致的伤害;9. 细菌、病毒或其它病原体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10.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夕卜)期间;11.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 上保险费的,我们向除您以外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附加合同效力

7、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 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3 保险金的申请3.1 保险金申请若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请按照下列要求申请相应保险金:3.1.1身故保险金申请若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 资料原件:1. 保险合同;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 其它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

8、时,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3.1.2全残保险金申请若被保险人意外全残,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 资料原件:1. 保险合同;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 司法鉴定机构所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鉴定报告书;4. 其它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上述3.1.1至3.1.2中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 供有关证明和资料。3.2诉讼时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4 解除合同4.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您于犹豫期后,可以向我们书面申

9、请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 保险合同;2. 解除合同申请书;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您的解除 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解除时的现金价值。若有借款,则先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5 释义5.1 九种重大自然灾害1. 地震:指里氏 4.5 级以上地震,以国家地震局或相关政府主管机构宣布为准;2. 泥石流:指在山区沟谷中,因暴雨、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 的特殊洪流;3. 滑坡:指滑坡上的岩石山体由于种种原因在重力作用下沿一定的软弱面(或软弱

10、带)整体地向下滑动的现象;4. 洪水:指水流脱离水道或人工的限制并危及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现象;5. 海啸:指由海底地震、海底火山喷发、海岸山崩或山体滑坡、小行星和彗星溅落 大洋以及海底核爆炸等产生的具有超大波长(几百千米)和较大周期(10 60分钟)、极具破坏力的大洋行波,以国家地震局或相关政府主管机构宣布为准;6. 台风或飓风:指中心附近最大风力达到 8 级或以上的热带气旋,以国家气象局或 相关政府主管机构宣布为准;7. 龙卷风:指一种伴随着高速旋转的漏斗状云柱的强风涡旋,以国家气象局或相关 政府主管机构宣布为准;8. 雷击:雷云对大地及地面物体、生命体的放电;9. 暴雪:指 12 小时内降

11、雪量大于 6.0mm 或 24 小时内降雪量大于 10.0mm 或积雪深 度达 8cm 的降雪过程。以国家气象局或相关政府主管机构宣布为准。5.2 全残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项或多项者: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 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 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 为维 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

12、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注: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 或不能辨别明暗、 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 最佳矫正 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我们指定有资格的眼 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以致2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3 咀嚼、 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4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 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 大小便始末、 穿 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上述残疾发生之日

13、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 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5.3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5.4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 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5.5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 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5.6 无合法

14、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5.7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5.8 乘客指购票 搭乘 飞机、轮船、陆上交通工具之乘客,不含该交通工具上的工作人员。5.9 搭乘指被保险人完全进入飞机、轮船、陆上交通工具、 非营运车辆 内部至完全离开该 公 共交通工具、非营运车辆 为止。5.10 公共交通工具有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从事于 乘客

15、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出租车、火车、轮船、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交通工具。同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所有特性:(1) 社会性: 公共交通工具对全社会不特定人员均具有运输义务, 全社会不特定人员 都有乘坐使用的权利。(2) 合法性: 公共交通工具是合法途径取得的, 且经公共交通工具管理部门依法批准 用于服务全社会不特定人员。(3) 商业性: 公共交通工具依法经公共交通工具管理部门批准后, 进行有偿性服务即 向 乘客 收取一定数额的乘运费用。(4) 客运性:公共交通工具必须是担负 乘客运输任务, 或以乘客运载为主的公共交通 工具。(5) 流动性:公共交通工具应是正在执行运营任务中的交通工具。5.11 非营运车辆指符合以下规定的车辆:(1) 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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