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调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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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前调解介绍法院主导下诉前调解是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一项特色制度,它是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法院在 纠纷受理前委托专门的资深调解员或者相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后直接由法院出具相关的民事法 律文书,无需再进入复杂的诉讼程序,从而经济、迅捷地解决各类民商事纠纷,平和化解矛盾,切实保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诉前调解的特点1、时间迅捷。适用诉前委托调解程序的案件调解时间不超过20天,若调解不成就直接进入诉讼程序。2、收费低廉。诉前委托调解时,当事人无需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民事、商事案件一般只有标准案件受理费 的10%20%,此外还有其他的各项优惠收费规定(详见收费标准)。3、人员专业。主持调解

2、的调解员来源于退休法官、退休警官、仲裁员、律师、人民陪审员和人民调解员等, 素质优秀,经验丰富,能够及时成功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4、效力确定。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以法律文书赋予法律效力,从而有别于人民调解协议,达 到一次性解决纠纷的效能。二、诉前调解需提交的材料1、原告应提交起诉状正本及副本;2、提供证据清单及证据的原件、复印件;3、当事人应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当事人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供特别授权委 托书及本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特别授权委托书注

3、明具体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 讼请求,代为和解,接受调解,代为申请撤诉,签收法律文书等;4、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提供对方当事人的联系方式(通讯地址及电话号码)。5、其他所需的诉讼材料。三、诉前调解收费标准不收费1、经诉前调解,当事人不起诉,法院不立案退还起诉材料2、经诉前调解,当事人和解,法院立案并按当事人撤诉方式处理3、劳动争议案件收费(法院立案并出具民 事调解书)离婚案件财产总额20万元以下(包括20万元)的,按件收取50元财产总额20万元以上的,按标准受理费的10%收取非财产案件按标准受理费的20%收取,一般不低于20元财产案件诉讼标的1万元以下(包括1万元)的,按件收取20元诉讼

4、标的1万元以上的民事案件,按标准受理费的10%收取商事案件,按标准受理费的20%收取分家析产案件按标准受理费的50%收取诉前调解流程图金山区诉调对接中心工作规则(试行)金法20097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上海法院推进诉调对接多元纠纷解决机 制建设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与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职能作用,形成全社会参与的“大调解”格局,最 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弭在萌芽状态。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委托 人民调解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区诉讼与调解工作、司法行政工作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5、的诉调对接包括横向的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 行政调解、行业协会调解的对接,也包括纵向的司法调解与诉调对接 中心、街镇工业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部分重点村(居)人民调解委 员会在诉前、庭前、庭中、庭后的对接。第三条诉调对接工作遵循自愿、合法、公开、高效、便民的基本 原则。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 成立金山区诉调对接中心,办公地点设在区法院。诉调对 接中心成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诉调对接中心在全区11个街镇、工业区设立巡回调解室,由区法 院民一庭、朱泾法庭与区司法局基层科派专人负责,实现无缝对接, 负责指导区联调委、各街镇和工业区、200个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 员会的流动信访、咨询接待与

6、案件审理工作。第五条 诉调对接中心的具体工作职责:(一)拟定诉调对接工作重点和工作计划;(二)组织开展涉及诉调对接工作的部门协调;(三)组织开展诉前、庭前、庭中、庭后委托调解工作,接受各 街镇和工业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提请调解的案件;(四)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以 民事调解书的形式进行司法确认;(五)组织开展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工作指导与业务培训;(六)与诉调对接相关的统计、宣传和调研工作;(七)其他需要协调处理的工作。解:第三章受理案件范围第六条 下列纠纷可以通过诉调对接中心委托人民调解或行政调(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二)物业管理纠纷;(三)电信合同纠纷;(四)相邻关系

7、纠纷;(五)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六)权利义务明确的一般人格权纠纷;(七)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及医疗服务纠纷;(八)劳动合同纠纷;(九)消费者权益纠纷;(十)标的较小的买卖、民间借贷、加工承揽等合同纠纷;(十一)土地流转纠纷;(十二)其他适合通过诉调对接中心委托调解的纠纷。第七条下列纠纷一般不得委托调解:(一)必须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纠纷;(二)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纠纷;(三)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纠纷;(四)财产权属、身份关系确认纠纷;(五)其他不适于委托调解的纠纷。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八条 凡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纠纷,先由诉调对接中心的法 官负责接待当事人。法官在立案接待时,应对纠纷非讼解决的可能性 进

8、行判断,对于纠纷有可能通过诉前调解解决的,引导当事人通过诉 前调解途径解决。当事人同意进行诉前调解的,由诉调对接中心及时委托人民调解 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当事人坚持进行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立案审查,依法 处理。第九条诉调对接中心移送案件时须办好委托手续,并做好工作台 账。第十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收到诉前调解委托函后,应当即行确定调 解员承办案件,在三个工作日内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并征求其意见。如 当事人一方不同意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将案件退回诉调对接中 心,由诉调对接中心转交立案庭审查立案。第十一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人民法院委托调解后,应于十五个 工作日内完成调解程序。逾期不能完成的,经各

9、方当事人同意,可延 长十五个工作日。第十二条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诉调对接中心的法官可以视纠纷 解决情况的需要,由诉调对接中心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进行调解或 直接由诉调对接中心进行调解。第十三条诉前调解过程中当事人申请鉴定、评估、审计的案件, 由诉调对接中心负责委托相关的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及审计事项。第十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进行调解,应当依 照相关规定制作调解笔录。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还应当制作人民 调解协议书送达各方当事人。第十五条 经双方当事人签收认可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民事合 同性质,当事人负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 可持人民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起诉

10、。具有金钱、有价证券给付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一方当事人不 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履行。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的,将案件退回诉调对接中 心,同时引导当事人依法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第十七条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调解不成当事人申请立案的纠 纷,由立案庭负责审查立案并优先办理。第十八条调解成功后,当事人申请对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 认的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调解 案卷移送诉调对接中心进行审查,并将当事人的申请附卷。第十九条 诉调对接中心收到人民调解委员会移送的案卷后,应及 时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确认的决定。诉

11、调对接中心在进行效力审查和确认时,认为有必要的,可向各 方当事人询问情况。第二十条 诉调对接中心经审查决定对人民调解协议予以确认的, 应制作民事调解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并就相关权利、义务向当事 人进行法律释明。经审查认为当事人需补充材料的,应告知当事人在三个工作日内 补充相应材料。经补充材料仍无法达到法定要求,或调解协议内容不 合法的,不予确认,同时由诉调对接中心制作不予出具民事调解书 通知书送达各方当事人。通知书应当载明不予出具调解书的理由 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另行提起诉讼。民事调解书或不予出具民事调解书通知书应同时向人 民调解组织送达。第二十一条 诉调对接中心应重点对人民调解案件的主体资格

12、和 调解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违背 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道德,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第二十二条经审查决定予以确认的案件,在制作法律文书之前由 诉调对接中心的工作人员引导当事人到立案庭立案并出具受理通知 书。第二十三条 凡经诉前调解达成合意由诉调对接中心出具调解书 结案的案件,民事调解书由诉调对接中心的承办人员署名,其报结和 归档均由诉调对接中心承办人员负责。第二十四条 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组织对调解达成协议的案 件,应引导和督促当事人尽快按调解协议内容履行义务。第二十五条 对于已经进入

13、审理程序,在庭前、庭中、庭后委托人 民调解的案件,由各业务庭移送诉调对接中心,工作流程参照诉前委 托人民调解的规范执行。前款案件在调解成功后申请确认司法效力的,其民事调解书、撤 诉裁定书的制作,案件的报结和归档均由原业务庭的承办人员负责。第二十六条诉调对接中心应按照工作职责,并根据自身工作的需 要,及时做好数据统计、调查研究、情况汇报等工作,并及时与人民 调解委员会互通情况。第二十七条 区法院设在各镇、街道、工业区的巡回调解室调解的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案件,由各派出法官负责移送诉调对接中心, 工作流程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与医疗服务纠纷参照金山区医患纠纷便捷调解机制工

14、作办法的规定进行。第二十九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参照交通事故专项调解工作办法进行。第五章费用第三十条 诉调对接中心依职权进行的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行业协会接受人民法院委托进行的调解,不收取费用。第三十一条 经委托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需要法院出具民事调 解书的案件,诉讼费用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减免。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金山区人民法院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司法局 二OO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上海法院推进 诉调对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若干意见 的通知沪高法2009340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15、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 输基层法院, 本院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深入推进诉调对接多元纠纷 解决机制建设,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上海法院推进诉调对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 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一日上海法院推进诉调对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若干意见为认真落实最高法院关于建设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 见,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深入推进诉调对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建设,构建和完善诉讼与人民调解、行政调处、行业调解、商事调解、仲裁及其他非诉讼方 式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优势互补,共同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制定以下 意见:、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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