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投行业企业分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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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投行业企业分析(1)一、业务经营分析城投企业从事的业务主要包括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业务、市政公用事业、 土地一级开发、房地产开发等非经营性、准经营性和经营性业务;国家规范政 府融资平台的政策出台后,城投企业的经营性业务逐渐增多。城投企业主要负责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业务、市政公用事业、土地一级开 发、房地产开发等业务。具体而言,城投企业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业务包括: 公益性项目的投融资业务,既承担公益性项目又承担非公益性项目投资和融资 职能;“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 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项 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

2、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市政公用事业主要是供水、污水处理、供气、供热、固废处理、公交等业务, 该业务自身能够产生收入、现金流,但是受政府政策影响很大。土地一级开发 业务是由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企业,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毛地) 或乡村集体土地(生地)进行统一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并进行适当的 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达到“熟地”出让标准,再对“熟 地”进行有偿出让的过程。房地产开发业务包括保障房的开发、商品房的开发, 其中保障房的开发业务公益性较强,商品房业务市场化程度较高。图9-1:截至2011年末,发行债券城投企业的经营业务情况项目城市基础

3、设施投融瓷业务全部(273家)市政去用事业业务16fl家土地一级开徨业务109家虏地产开隨业跻152 St数据来源:中债资信目前城投企业从事的上述业务可分为:非经营性业务、准经营性业务和经 营性业务。非经营性业务即无收费机制、无资金流入,这部分业务市场失效而 政府有效,只能由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财政来承担。经营性业务,此类项目有 收费机制(资金流入),但这类项目又以其有无收益(利润)分为两小类,即纯 经营性业务和准经营性业务。纯经营性业务,可通过市场进行有效配置,企业 可以获得利润。而准经营性业务即为有收费机制和资金流入,具有潜在的利润, 但因其政策及收费价格没有到位等客观因素,无法收回成本的项

4、目,附带部分 公益性,要通过政府适当贴息或政策优惠维持营运,待其价格逐步到位及条件 成熟时,即可转变成纯经营性业务。图9-2:城投企业经营业务属性分类項R公共品胄性資金廉為帀政酒孫、轿巢(非收决J、年境整ife兽很强无菲婭営件尿雨性术和月水骨网、轨迢長通、供速.百收幣榊格谡育到UL竪営住坨圾壮理、同韩绿化.保越财写位.车足以弥补威本WA.熾气供网“污水船理、土地勰幵屋、无有卜阪贲怦格口 1以菇补竝営ft携地尹1商話彷学数据来源:中债资信在2010年国务院19号文出台之前,大多数城投企业的业务种类模式很单一, 主要为从事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的非经营性业务。在2010年国务院19号文出台 之后,由于

5、监管部门要求城投企业增强自身的收益或盈利能力,使得城投企业 的经营模式逐步演化和转变。城投企业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由单一的城市基 础设施投融资业务扩展为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为主,兼有供水、供气、供热、 城市公交、房地产开发等准经营性和经营性业务,且公益性项目的融资职能有 所弱化。1、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业务 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等非经营性业务的公益性很强,获得政府支持力度大, 但是存在资金随意划转、不规范的政府担保行为,加大其经营风险城投企业从 事的基础设施的投融资业务属于非经营性业务,是城投企业代政府进行投资和 融资,行使了一部分政府的投资和融资职能。目前,城投企业的基础设施的投 融资模式主要有:

6、(1)基础设施的投资模式。城投企业代表地方政府为城市基 础设施进行投资,项目的投资资金主要来自政府财政拨款(项目资本金)、银 行贷款、发行债券、信托资金等。项目建设方式包括项目回购、BT (委托-代建), 或者政府和城投企业之间不签订合同或协议,按照项目投资额进行财政拨款。(2)基础设施的融资模式。城投企业主要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债券、信托产品 等融资方式对项目建设资金进行融资,一般会利用地方政府的信用(比如,向 银行贷款时采用的地方人大或政府出具的“兜底”性质的承诺函、应收政府款 项的收益权质押等)向银行贷款或者发行债券,将融资资金直接用于自己负责 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将融资资金转贷给其他

7、平台、政府部门等。 城投企业通过举债融资,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筹集资金,在加强城市基础设施 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由于城投企业采取相对市场化的运作模式,实现 地方政府公共建设职能的市场化运作,有效拉动社会投资。但是这种经营模式也 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1)地方政府从城投企业随意划转资金、划拨资产, 资金管理不规范;(2)地方政府对城投企业举债的担保行为不规范,出具的“承 诺函”、“兜底协议”等文件的在法律上的担保效力难以保证等。国务院 2010 年 19 号文规定,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 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 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均不得以财政性收入、 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 为提供担保。根据审计署关于 2010 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 出问题的整改结果2012 年第 1 号显示,2010 年末地方政府为融资平台 464.75 亿元债务违规提供担保。城投企业基础设施投融资业务的不规范资金管理、担保 行为,加大了其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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