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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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计法律部管理变革参阅文献之三首创集团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措施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集团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客观评价其任期经济责任,根据国有公司及国有控股公司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集团领导人员,是指集团本部部门负责人员和集团派出在下属公司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的领导人员。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集团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和单位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涉及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 集团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

2、、罢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以及在单位改制、重组时,应当按国家现行规定进行审计。 第五条 集团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由集团人力资源部提请,集团董事会批准后,由集团审计部组织实行。集团审计部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也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第六条 集团审计部实行集团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单位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不得回绝、阻碍,与集团有关的其她行政机关、社会团队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七条 集团审计部在实行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的集团领导人员所在单位发出审计告知书,同步抄送被审计的集团领导人员。 第八条 审计告知书下达后,被审计的集团领导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3、;被审计的集团领导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写出自己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单位资产、负债、损益事项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三日内送交审计组。 第九条 审计组实行集团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其所在单位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状况审计,分清集团领导人员本人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对集团领导人员所在单位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的重要内容是: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对外投资和资产的处置状况;收益的分派;与上述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状况;其她需要审计的事项。 在审计的基本上,查清集团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与单位资产、负债、损益目的责任制

4、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毕状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状况,分清集团领导人员对本单位资产、负债、损益不真实、投资效益差,以及违背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查清集团领导人员个人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背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廉政规定和其她违法违纪的问题。 第十条 审计组实行审计后,应当向集团审计部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之前,应当征求被审计的集团领导人员所在单位及本人的意见。第十一条 集团审计部审定审计报告后,对被审计的集团领导人员所在单位存在的不规范问题,觉得需要进行整治的,应在职权范畴内作出审计整治意见或者向集团董事会提出解决建议,同步对集团领导人员本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 第十二条 承办集团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也要根据规定的程序和规定实行审计,并接受集团审计部的监督。 第十三条 集团人力资源部应当将集团审计部提交的集团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成果报告,作为对该领导人员的调任、罢职、辞职、解雇、退休等提出审查解决意见时的参照根据。 第十四条 集团下属公司应根据此措施制定本单位的实行细则。第十五条 本措施由集团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措施由集团董事会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首创集团公司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措施首创经字1999035号同步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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