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居民供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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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居民供暖合同作者: 日期:同编号: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用热人:供热人: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一年八月使 用说 明1. 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与非居民 用热人之间的经营性供热采暖交易。2. 签订本合同前,用热人应当向供热人单位提交下列材料,并 确保材料的真实、准确: 采暖建筑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的复印件; 采暖建筑物平面图、采暖区域平面图; 供热采暖系统设计图或建筑设计说明书; 供热采暖系统的竣工验收资料; 需用热量及负荷的相关数据。供热人单位应当向用热人出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

2、事业单位 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供热单位备案登记证书复印件。3. 除采暖费缴费标准外,本合同其他条款中的横线处均可由双 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具体内容。对于未实际发生或双方未作约定 的,应当在横线处划X,以示删除。后为待选内容,应当以划方 式选定。4. 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合同正本的份数,并在签订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用热人(甲方):供热人(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 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供热米暖地点、米

3、暖计费面积1. 供热设施地点:。米暖地点:。2 .采暖计费总面积为:59 3 6. 29平方米,其中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的建筑面积为7 7 6 .1 8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凭证上仅记载使用面积的 ,应当按房管 部门规定的系数折算成建筑面积后计收采暖费。第二条采暖期甲乙双方对采暖时间约定如下:执行本市法定的采暖期,即:每年11月丄5日至次年3月丄丄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气象情况调整采暖期时间的, 按市政府决定 执行。第三条供热质量要求及保障条件1 .甲方采暖建筑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建筑节能标准、供 热采暖系统及相关设施应当符合设计规范和乙方运行调节方式的要 求。需要甲方另行调节供

4、热运行工况的,甲方应当执行乙方的运行调 度指令。2.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采暖建筑信息资料和实际用热状况, 按国 家和本市建筑采暖耗热量指标,核算甲方建筑采暖用热量,制定热能 供应方案,经双方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合同附件。采暖期内 ,乙方应当 向甲方24小时连续供暖,并根据采暖期气象情况,做好热量供应保 障。第四条 采暖费缴费标准、期限及方式1. 缴费标准法定采暖期内的缴费标准:采暖费以建筑面积为计费依据,采暖方式为集中供暖,标准为价 格主管部门规定的42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单层建筑高度超过 4 米的部分,缴费标准为 8 4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遇价格主管部门调整热价标准的,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

5、调整后的 标准计算采暖费。2 .缴费期限每年5月1日至1 0月3 1日,甲方应当将本采暖季(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的费用足额支付给乙方。逾期未支付或未 足额支付的,自当年11月16日起将计收未支付部分的逾期违约金。3. 采暖费采取下列方式支付:直接向乙方支付;4. 缴费金额:5 16 0. 1 1建筑平方米X 4元/建筑平方米/采暖 季=21 6 724.6 2元/采暖季。77 6. 18建筑平方米X 84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65199.1 2元 /米暖季。合计:28 1 9 2 3.74 元大写:贰拾捌万壹仟玖佰贰拾叁元柒角肆分。第五条供热米暖设施和热计量装置的维修、更新改造

6、责任1. 双方约定,供热采暖设施管护责任分界点为:楼房入户阀门甲乙双方按分界点,承担各自负责的供热采暖设施管理、维修、 更新改造的责任及其费用。具体划分如下:(1 )从热源至双方约定的管理分界点之间的供热设施的运行、维修、更新改造的责任及其费用由乙方承担。(2 )从双方约定的管理分界点至甲方户内散热设备之间的供热 采暖设施管理、维修、更新改造的责任及其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可以委托乙方承担相应的供热采暖设施管理、维修的责任, 相关的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第六条甲方权利义务1. 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的地点、时间、质量要求供热,根 据天气变化及时向乙方提出用热量、 供热运行技术参数等的建议,对

7、乙方的供热服务质量进行监督。2 .采暖期内,指派具有供热运行调节、维修技能的人员,按国 家和本市有关供热专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要求,对管理范围内采 暖系统进行调节,执行乙方的供热调度指令,保证室内采暖质量。采暖期内,甲方负责运行管理的人员应当填写运行调节、维修记录,按乙方要求提交有关供热运行参数。3.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和金额支付采暖费,并有权要求收费 单位提供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采暖费发票或乙方指定的金融机构开 具的采暖费缴费凭证;不能提供采暖费发票或采暖费缴费凭证的,甲方有权拒缴采暖费。对交费数额有异议的,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核对。4. 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采暖设施进行管护, 排查存在的安全

8、隐患 对超出使用年限、影响采暖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应当及时更新、 改造。5. 负责管理范围内供热采暖设施的应急处置。按本市供热管理、应急管理法规、规章的要求,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与保障 供热安全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备、物资、车辆以 及通讯设备,在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应急备勤。在应急处置中,需要 乙方提供援助的,应当及时告知乙方。6. 不得擅自增加、拆除、移动或改装供热米暖设施、扩大米暖面 积或增加散热设备。确需改动供热米暖设施、增加米暖面积和米暖设施的,应当按乙方要求办理相应的手续。7. 供暖前20日,应当与乙方沟通供热系统充水、 试压、排气及试 运行等工作安排,

9、并与乙方约定相关工作的时间进度;依据本市有关 规定,向供热区域内采暖用户公告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 安排;在乙方进行维修、排气、室温抽测、查表、收费或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需要入户作业时,应当予以配合。8. 甲方与他人共有、共用供热采暖设施的,应当向乙方提供共有、 共用供热采暖设施各方签订的共有或共用协议。协议中应当约定共有、共用供热采暖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的责任及其费用承担 方式。9. 乙方根据计量管理、供热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要求,需要改动、更换热计量装置的,甲方应当予以配合。10. 应当遵守供热设施安全使用方面的规定

10、,履行办法及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应当由其承担的义务。第七条乙方权利义务1. 按合同约定的地点、时间和质量要求,向甲方提供安全、稳 定的供热服务,加强运行工况调节,保证供热参数符合双方的约定。2. 对甲方实际用热情况进行核查,制止甲方超标准、超范围用热 行为。3. 对甲方的供热采暖设施运行进行指导。 发现甲方供热采暖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甲方存在影响其他用热人正常采暖、 运行管理人员 违反操作规程、伪造运行记录、自行改变房屋结构以及其他违反办 法和本合同约定等行为的,应当告知甲方予以纠正或整改;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其赔偿。4. 有权按合同约定收取采暖费。在收取采暖费后,应当开具国税 机关统

11、一印制的采暖费发票。5. 供暖前20日,应当与甲方沟通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及 试运行等工作安排,并与甲方约定相关工作的时间。6. 采暖期内,公布24小时值守、报修电话,号码为。值守、报修电话应当具有录音功能,录音资料应当保留至下一采暖季 开始之前。7. 采暖期内,乙方因所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故障、事故等情况影响甲方正常采暖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影响。8. 应甲方要求,协助、配合供热采暖设施抢险、抢修作业。9. 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对甲方限制供热或暂缓供热:(1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足额支付基本热费、未按乙方通知时间 支付计量热费,经乙方催交仍未支付计量热费的;(2)

12、甲方存在超标准、超范围用热行为、擅自增加(包括拆改、安 装)供热采暖设施、增加采暖面积、私自取用供热系统用水等违法用 热行为,经乙方制止,逾期未改正的。1 0 .履行办法及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应当由其承担的义 务。第八条违约责任(一)甲方违约责任1.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数额支付采暖费的,除须按合同约 定支付采暖费本金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 款利率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 甲方擅自拆改供热采暖设施产生泄漏或影响其他用热人采暖、 增加采暖面积或采暖设施、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应当由其承担的设施管 护义务、私自取用供热系统用水、拒绝乙方入户作业、拒绝乙方提出 的设施隐患整

13、改建议,或发生其他违反办法和本合同规定的用热 行为,造成自身、其他用热人、乙方或公共利益损失的,除承担自身 损失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与乙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二)乙方违约责任1、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提供相应 证明: 甲方擅自改动房屋结构、供热采暖设施或增加采暖面积、 供热 米暖设施;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然气、电力、自来水采取限量供应措施;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启动应急预案后 ,影响供热设 施运行。2、乙方未尽到管护义务,造成甲方、其他用热人和公共设施损 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合同的变更1. 采暖建筑物的产权关系或房屋承租关系发生变更时,

14、甲方应当 及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解除本合同,采暖费用一并结清。甲方未书面告知乙方房屋产权人或房屋承租关系变更情况的,甲方应当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2.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因采暖面积、用热量参数、双方法人登记注册信息以及其他供热采暖情况发生变更,需要修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第十条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 年,自2017年11月15日至 20 18年 3月 空日。合同有效期届满,如双 方未订立新合同的,本合同自动延续。第一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民事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消费者协会、 供热协会、供热主

15、管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解决或调解解决不成的, 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按另行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 仲裁。第十二条其他约定如甲方范围内供热采暖设施需乙方维修、 更新改造的,需由甲方 以书面形式委托乙方进行维修、改造 ,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本合同正本一式 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本合同正 文及附件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约定事项为基本要求,双方另行约定的事项不得低于本合 同约定。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对合同内容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甲 方(盖章):营业执照号/法人登记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应急联系人:应急联系电话:年 月 日乙 方(盖章):营业执照号/法人登记证书号: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备案登记号: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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