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议会议事规则概要委会议事规则中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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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外议会议事规则概要党委会议事规则中组部 议案的讨论辩论。辩论是议会关键的、最常见的议事方法。通常议会或议院在听取了委员会对议案的审议汇报或提案者的汇报后,议会或议院会议便开始正式讨论,进行大会讲话或辩论。很多国家的议事规则全部对辩论的程序、辩论的规则作了要求。辩论要求辩题集中、态度分明、限定时间。辩论程序通常分多个步骤:即动议双方首席前后讲话双方其它议员轮番讲话双方代表总结表决。议员的讲话。外国议会议事规则中通常全部对议员的言论免责和讲话时间限制作出要求,前者意在保护议员的言论自由,后者意在约束部分议员漫无边际的讲话和利用言论自由阻挠讨论的行为。对于议员的讲话,大多数国家对讲话次数和讲话时间

2、有所限制,一个措施是限制每个议员的讲话次数和时间,另一个措施是限制每个议会党团的讲话次数和时间。对讲话时间的要求从不超出10分钟到不超出30分钟不等,法国、意大利、德国、日本等国对讲话时间按该议会的议会党团所占议席百分比分配。议事规则通常还要求,就同一问题的第二次讲话时间应少于第一次讲话,而表示反对意见,讲话时间可合适延长或不加限制。如讲话人超出要求时间偏离议题,主持人可令讲话人停止讲话或言归本题;对不听劝阻者,主持人有权取消其讲话权。议员在辩论中的讲话,不管在哪一个国家,全部由指导机构负责安排。通常的做法有两种:一个是议员能够(或必需)预先向每一场辩论的主持人登记;一个是在辩论过程中,议员可

3、随时向主持人请求讲话。议员讲话,有些国家不准议员照稿宣读,有些国家许可使用讲话提要或宣读相关技术性材料和引文。极少数国家不对讲话加以任何限制,如芬兰等国,只要议员愿意,想讲多久就讲多久,想讲几次就讲几次。“一事不再议标准”。这一标准是议会议事的通例,即对于议会已经议决的事项,在同一次会期中不得再次审议和做出决议;如确有必须讨论,也只能在下一次或以后的会期提出和审议。这一标准的目标是为了确保议会意见的一贯性,保持议会决议的权威,也有利于提升议事效率,尤其是预防议会内少数派阻挠议事过程的正常进行。议事公开标准议事公开标准有一个发展过程。早期的英国议会多举行秘密会议。在16世纪,英国下院曾经过决议要

4、求“议会的任何人士皆应保守秘密,不得泄密,不得泄露议会大厦内所做所说之事”,对未经许可报道议会活动者甚至能够判处监禁,课以重税。以后,伴随议会民主的发展和议员免责权制度的形成,秘密会议在18世纪遭到严厉批判。1787年,议事公开标准写进了美国宪法。现在,议事公开是很多国家宪法普遍接收的议事标准。如法国宪法要求,议会两院的全体会议是公开的。会议辩论的统计全文公布在政府公报中。公开的内容包含:议会会议公开举行;议会议程和日程提前公布;许可公民旁听;报道自由;议会议事录和简报等向社会公开。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议会网站已经成为议事公开的主要渠道,还有些国家设有专门转播议会活动的电视频道。传统上议

5、事公开标准关键是对全体会议而言,通常不适合用于多种形式的委员会。很长时间以来,委员会开会时公开是例外,秘密是标准,但情况也在改变。美国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对委员会的秘密会议制度进行了改革,立法重组法(1970年)要求委员会秘密会议所进行的唱名表决应公布。1973年的众议院规则和1975年的参议院规则要求,除非委员会经公开表决决定以非公开方法召开特定会议(但须包括国家安全或个人伤害等理由),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的听证会在逐条审查阶段须以公开方法召开会议。今后,两院的秘密会议百分比均大为降低。两院协议会过去以秘密会议而著名,甚至被指责为“进行暗中交易的第三院”,但在20世纪70年代后其公开化程度也大为提升。另外,伴随立法听证等制度的发展,委员会会议也正在接收议事公开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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