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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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新修订的工伤认定方法差不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第 56 次部务会议 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年 1月 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证部 2003年 9月 23 日颁布的工伤认定方法同时废止。二。一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工伤认定方法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 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爱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方法执行。第三条 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平、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损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 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

2、故损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 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专门情形, 经报社会 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能够适当延长。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按照属地 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受损害职工或者 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损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能够直截了当按照本方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六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 工伤认定申请表 ,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

3、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 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或者职业 病诊断鉴定书)。第七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 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管辖范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第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 15 日内对申请人 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材料完整的, 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材料不完整 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 15 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 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

4、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 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第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 能够按照需要对申请人提 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第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 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 能够进行以下调查核 实工作:(一)按照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咨询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调查核实工作的证 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

5、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安排有关人 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形和证明材料。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 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 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业 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格式的, 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能够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 能够按照工作需要, 托 付其他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

6、履行下列义 务:(一)保守有关单位商业隐秘以及个人隐私;(二)为提供情形的有关人员保密。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 应 当回避。第十七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 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 由该 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能够按照受损 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 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第十九条 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用人单位全称;(二)职工的姓名、性不、年龄、职业、身

7、份证号码;(三)受损害部位、事故时刻和诊断时刻或职业病名称、受损害通过和核实 情形、医疗救治的差不多情形和诊断结论;(四)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依据;五)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六)作出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决定的时刻。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用人单位全称;(二)职工的姓名、性不、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三)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依据;(四)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五)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决定的时刻。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加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工伤认定专用印章。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

8、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 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 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关于事实清晰、 权益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 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 20 日内, 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损害职工(或者其近 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 达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职工或者其

9、近亲属、 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 认定决定不服的,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四条 工伤认定终止后,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 料储存 50 年。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损害进行调查核 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 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 本方法中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书的样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第二十七条 本方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证部 2003 年9月23日颁布的工伤认定方法同时

10、废止。编号:工伤认定申请表职工姓名性不出生日期年 月日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家庭地址邮政编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单位地址邮政编码职业、工种或工 作岗位参加工作 时刻事故时刻、地点 及要紧缘故诊断时刻受损害部位职业病名 称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接触职业 病危害时刻受损害通过简 述(可附页)申请事项:申请人签字:用人单位意见:经办人签字(公章)年月日社会保经办人签字:险行政年月日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查(公章)资料和年月日受理意见备注:填表讲明: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晰。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在首页申请人处加盖单位公章。3、受损害部位一栏填写受损害的具体部位。4、诊断时刻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

11、时刻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刻填写。5、受损害通过简述,应写明事故发生的时刻、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损害的缘故以及损害部位和程度。职业病患者应写明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 业,起止时刻,确诊结果。6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受损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损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 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 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受损害或者诊断患职 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不提交相应证据:(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二)在工作时刻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

12、受到暴力等意外损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缘故受到损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 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有关部门的证明;(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要紧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都市轨道交通、客 运轮渡、火车事故损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证明;(五)在工作时刻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 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六)在抢险救灾等爱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损害的,提交民政 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证明;(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 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13、对旧伤复发的确认。7、申请事项栏,应写明受损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 申请并签字。8、用人单位意见栏,应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工伤,所填情形是否属实,经办 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9、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资料和受理意见栏,应填写补正材料或是否受理 的意见。10、此表一式二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人各留存一份。编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你(单位)于 年月日提交 的工伤认定申请收悉。经审查,符合工伤认定受理的条件,现予受理(盖章)年月日注:本决定书一式三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 各留存一份。编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你(单位)于 年月日提交 的工伤认定申请

14、收悉。经审查:不_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 条规定的受理条件,现决定不予受理。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盖章)年 月 日注:本决定书一式三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 各留存一份。编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同志受到的事故损害(或患职业病)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 第条第款第 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工伤认定专用章) 年月日 注:本通知一式四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编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同志受到的损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或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第 项之规定,属于不得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如对本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工伤认定专用章)年月日注:本通知一式三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各 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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