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开挖及支护施工安全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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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 SM-ZD-24659基坑开挖及支护施工安全技术规定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 _审核: _批准: _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FS 精编管理制度| MODEL SYSTEM基坑开挖及支护施工安全技术规定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

2、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1 一般规定1.1 基坑开挖及支护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支护结构、挖土、降水、环境保护、监测等内容,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符合规定的要求,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1.2 基坑开挖及支护工程的开挖深度超过7m 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或者深度虽未超过7m ,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时,基坑开挖及支护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应委托市建委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或者经认可的其它评审委员会评审,经论证在技术经济上切实可行后方可施行,评审后的实施方案应报相关安全监督部门备案

3、。1.3 基坑开挖及支护工程施工应当根据设计文件的技术要求,结合工程实际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编制除规定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保护措施、监控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第2页 / 总 24页FS 精编管理制度| MODEL SYSTEM1.4 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调查资料应及时提供给设计、施工、监测单位。1.5 前期的调查范围以基坑边线起,基坑开挖深度3 倍的范围内。邻近地铁、 隧道工程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按市有关规定执行。1.6 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

4、单位在施工前,应当邀集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监测等有关单位,介绍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作进一步检查,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拍照或摄像,布设记号,并作好记录。1.7 对受影响可能发生争议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并应当委托房屋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单位应当提出建筑物、构筑物可承受外界影响的结论意见。1.8 建设工程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建设第3页 / 总 24页FS 精编管理制度| MODEL SYSTEM单位要采取措施

5、,共同作好协调、配合工作,避免对相邻建设工程的影响和损失。后施工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相邻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 专家共同参加的会议作审定。1.9 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应当按规定进行审批,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不得随意更改。确需修改时,应当经原批准单位审批同意,并征得原设计单位认可。1.10基坑开挖及支护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履行安全技术管理程序,按照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并对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监控。施工现场应当按深基坑设计、施工要求配备应急抢险器材和人员。1.11基坑开挖及支护工程施工单

6、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现场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爆破危险、预防火灾、保护环境,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基坑开挖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的施工,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1.12基坑开挖及支护工程监测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第4页 / 总 24页FS 精编管理制度| MODEL SYSTEM道路、地下管线、地下水位的监测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工程监测单位承担。并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和规范要求,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应包含监测方法、监测内容、监测频率、监测预警值、监测报警值等内容,方案经审核后方可实施。1.13监测记录填写应规范,监测数据应准确, 并及时计算整理,提出

7、合理意见,经审核后报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工程结束,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委托方提交监测报告。1.14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设计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通报监测分析情况,提出合理意见。监测采集数据已达报警界限时,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各方采取措施。1.15基坑开挖及支护工程施工所使用的材料规格、型号、性能、相关参数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1.16基坑开挖应建立基坑开挖申请及审批制度,未经审批或审批未通过的工程严禁进行基坑开挖施工。2 围护结构2.1 深基坑围护结构形式的选择应根据基坑的开挖深度、土质情况、周边环境保护等级等因素综合确定,合理确定基第5页 / 总 24页FS 精编管理制度| MODEL SYS

8、TEM坑的保护等级。2.2 围护结构施工前应对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和建筑物制定监护方案,并通过下列措施控制周围环境的沉降:1 采用注浆加固等有挤土效应的围护结构时,应制定合理的施工流程,或打设应力消散孔,以减少挤土效应。2 可能造成周围环境沉降的围护结构,应合理划分围护结构施工段长度,并配合其它加固措施,以控制周围环境沉降。2.3 搅拌桩类围护结构深度、断面尺寸、强度、刚度、抗渗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2.4 搅拌桩类围护结构应连续施工,对水泥掺入量和水泥土搅拌均匀性应有控制措施,桩与桩的搭接时间不应大于24 小时。若因时间过长无法搭接,须经设计单位同意后,采取局部补桩或注浆加固措施,以保证围

9、护结构安全。2.5 不同围护结构连接处应有设计认可的补强和防渗措施,在围护结构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和缺陷,应尽量在基坑开挖前采取有效措施将问题消除,避免将这些问题和隐患带到基坑开挖阶段。第6页 / 总 24页FS 精编管理制度| MODEL SYSTEM2.6 围护结构施工完毕后,应继续观测围护结构周围需保护建筑物和管线沉降及围护结构自身沉降情况。3 地下连续墙3.1 施工前必须对弃土和废泥浆的处理方法及其位置,路线等进行计划,并报告有关部门批准。3.2 地下墙周围地基必须能够经受机械的震动和压力,必须采取简易混凝土路面,若地基软弱,应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简易道路的宽度一般不宜小于7m 。3.3

10、在泥浆搅拌、钢筋加工挖槽作业等场地,场地内的道路、材料堆放地等处,应设照明设备。泥浆搅拌,钢筋笼加工和挖槽作业区的照明度必须70 勒克司以上,其它场地为 20 勒克司以上。3.4 导墙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1 开挖导沟前,应筑好各种排水设施。2 土层渗漏水大时,应在沟槽中央挖集水坑用泵排水,以保持基槽干燥,严禁在浸泡水中挖土。3 对有碍施工的雨水及旧污水管道,必须进行封堵,杜绝漏水。第7页 / 总 24页FS 精编管理制度| MODEL SYSTEM4 在粉砂地层挖导沟时,若发生塌落或泥沙上涌情况,应在导沟中每隔2 3m 挖集水坑,并放入透水混凝土管,用潜水泵抽管内的水排出。5 采用机械开挖导沟

11、时,人员应在机械的回转半径以外,如必须在回转半径内工作时,必须停止机械回转并制动,机上机下人员应随时联系。6 土层松散,表土挖开后侧壁不能垂直矗立时,沟槽不宜开得太长,一般 10m 左右并立即进行基础施工。7 遇到资料上未标明的地下管线,必须立即停止挖土,处理后再继续施工。8 导墙上的开挖段,应设置防护措施严防人或物坠入。3.5 挖槽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1 停放挖槽机的地面必须平整且稳定性要好,挖槽机应附带纠偏装置,并做到边挖槽边纠偏,确保槽壁垂直度。2 挖槽机的布置既要考虑机具稳定性,又不影响导墙和周围地基的稳定性。3 挖槽机的起重臂宜采用65o 70o 左右的倾角, 挖槽过程中,除修正挖槽中心之外,起重臂只允许作回转动作,第8页 / 总 24页FS 精编管理制度| MODEL SYSTEM不得有仰俯动作。4 当出现槽壁坍塌迹象时,必须先将挖槽机具提出地面。5 上述情况出现后, 可用优质土或掺加水泥等掺和料的回填土回填,坍塌处重新挖槽。6 挖槽机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其操作规定可参照起重机械的有关安全规程执行;。7 若中途因故停止挖槽则应将挖槽斗提出地面。8 应经常检查挖槽机刃宽度,如有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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