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应当首先入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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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已重新整理排版.word版本可编辑,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生命权应当首先入宪近些年来,学者们纷纷建议修改我国现行宪法,将许多新的权利 规定为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经过这次抗击“非典”斗争,生命权的 价值更加凸现出来。笔者认为,如果要修宪,我们首先应当将生命权 写入宪法。(一)什么是生命权所谓生命权,简单地说,就是“活的权利”或“生命安全的权利”, 它是指人的生命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非法剥夺的权利。谈到生命权,我们不能不涉及另一个相关的概念一一生存权。1991 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我国第一份人权白皮书一一中国的人权 状况,明确提出:“生存权是中国人民长期争取的首要人权”。由此,

2、 “生存权”一词颇受国人关注。在此,我们不禁要问:什么是生存权? 生命权与生存权是什么关系?从世界上看,生存权在不同的国家,其 含义是不相同的,至少有以下三种:(1)在德国、俄罗斯、哈萨克斯 坦、罗马尼亚、克罗地亚、保加利亚等国,生存权就是生命权。比 如,1991年保加利亚宪法第28条规定:“每个人均有生存权。侵害人 的生命被视为最严重的犯罪而受到惩罚/(2)在日本,生存权被 认为是最低生活保障权,日本宪法第25条关于“所有国民均有享有维 持健康且文化性的最低限度生活的权利”,被认为是对生存权的明确规 定。“1(3)在我们国家,中国的人权状况指出:”国家不能独立, 人民的生命就没有保障“,”争

3、取生存权首先要争取国家独立权“,” 国家的独立虽然使中国人民的生命不再遭受外国侵略者的蹂躏,但是,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已重新整理排版.word版本可编辑,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还必须在此基础上使人民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才能真正解决生存权 问题“,”人民的温饱问题基本解决了,人民的生存权问题也就基本解 决了。“从中不难看出,我国政府所提出的”生存权“主要是指国家独 立权和人民基本生活保障权。如果仅仅从我国政府所述的”生存权“的 含义来看,显然生命权与生存权不是一回事,二者有明显的区别。当 然,二者也有密切的联系,可以说生命权是一种消极人权,它强调生 命不被随意剥夺,国家一般态度表现为不作为(只有生命

4、受到威胁时, 国家才出面保护),而生存权则是一种积极人权,侧重于国家保护生命 的作为,国家要积极采取措施维系生命。(二)生命权入宪的必要性为什么生命权必须写入宪法而且应当首先入宪?笔者认为,其理 由至少有以下几点:第一,生命权入宪是生命权本身重要的自然要求。生命是公民从 事一切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生命,就没有一切,再也没有比人的 生命更宝贵的东西了。生命权是一切人权的本源和基础,没有生命权, 其他一切权利均无从谈起,其他任何权利也就没有意义,也不可能存 在。世间最大的罪恶莫过于非法侵害或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可以说, 生命权在公民权利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是一种基础性的权利,是第 一位的人权,是首

5、要人权。既然生命权是首要人权,那么作为确认和 保障基本人权的根本大法一一宪法理应首先将生命权规定为公民的基 本权利。第二,生命权入宪是保护我国公民生命的现实需要。在我国现实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已重新整理排版.word版本可编辑,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 生活中,漠视生命、侵害生命的现象还不少。例如,中国青年报曾 报道:2002年4月12日上午,晨练归来的甘肃省保育院退休老太太 李素芳在横穿铁路时被火车撞伤。闻讯赶来的兰州“120”急救中心医 师赶到现场准备抢救时,却被两名在场的兰州铁路公安处车站公安派 出所警察挡住,说:“铁路医院的救护车马上赶到,你们不要动。”结 果耽误了近1个多小时,老太太因错过

6、了最佳抢救时间而死亡。2 这是一起典型的漠视生命的事例。“定点医院”的管辖权竟高于生命 权!?又如,每年我国在煤矿、交通等事故中死亡的人数成千上万, 其中大多数事故属于责任事故,是有关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把 公民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而造成的。今年上半年我国非典型肺炎疫 病的蔓延,与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头脑中的根本理念不重视公民的生 命权也有很大的关系,正因为他们漠视公民的生命,所以隐瞒不报, 不及时对社会公布并未采取果断措施,导致了疫病的蔓延。可见,将 生命权入宪,使全社会树立生命意识,自觉保护生命,是当务之急。第三,生命权入宪是完善我国现行宪法的需要。正因为生命权的 极端重要性,所以世界上

7、许多国家的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生命权。 例如,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 生命、自由或财产。”葡萄牙宪法第24条(生命权)规定:“一、人的 生命不可侵犯。二、必要时将执行死刑。”格鲁吉亚宪法第15条规定: “一、生命是人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二、死刑作为特殊 的惩罚手段,在其完全废除之前,可由专项法律予以规定,用以惩罚 危及人的生命的特别严重的犯罪。只有格鲁吉亚最高法院有权使用此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已重新整理排版.word版本可编辑,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 惩罚手段。”我国现行宪法没有规定生命权,不能不说是我国宪法与世 界各国宪法的一个差距。为适应世界立宪潮流

8、并完善我国现行宪法, 我们应当尽快将生命权写入宪法。第四,生命权入宪也是我国部门法发展的要求。我国1979年刑 法就规定了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等侵害生命权的刑事责任。1986年 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并在第119条规 定了侵害生命权的民事责任。刑法和民法通则还规定了正当防 卫和紧急避险这两种公民自我保护生命权的方式。1994年国家赔偿 法也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责任。 然而,作为普通法律依据和基础的根本大法一一宪法却没有规定公民 享有生命权这一基本权利,显然宪法已经落后于部门法,这导致宪法 在生命权问题上不能有效地指导部门法的立法、执法和司法,而

9、且已 经在实践中造成了某些混乱、损失和遗憾。例如,1997年修订刑法 时,对死刑问题争论很大,最后新刑法规定了68个死刑罪名,虽比修 订前有所减少,但仍位居世界前列,这与世界上废除死刑的潮流不相 符;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侵犯生命权的国家赔偿标准过低;在民事 审判实践中,也存在侵害公民生命权的民事赔偿费用太少的问题,等 等。这些都要求宪法尽快对公民的生命权表明自己的态度。第五,生命权入宪还是实施国际人权公约的需要。我国政府于 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全国人大 常委会对这一国际人权公约的批准只是时间问题。实施公民权利和 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将是我国政府的义务,而宪法是实施国

10、际人权公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已重新整理排版.word版本可编辑,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 约的基本途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第1款明确规 定:“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 何人的生命。”为适应签署特别是今后实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 公约的需要,我们应该积极主动地修改完善现行宪法,在根本大法 中明确规定生命权。(三)宪法规定生命权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我国在修改现行宪法,将生命权写入宪法时,还应当注意正确处 理几个与生命权相关的问题:1. “生存权”入宪的问题。目前国内有的学者主张将生存权写入 宪法。如果宪法是从生命权的含义来规定生存权,我们赞成;如果“生 存权

11、”只是作为国家独立权和基本生活保障权这两项权利的统称而将 生存权规定在宪法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中,我们就不太赞同,因为固然 这两项权利非常重要,但国家独立权是对包括生命权在内的所有公民 基本权利的保障问题,它不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本身,不属于公民基本 权利的范畴,故国家独立权不宜在宪法的公民基本权利章节中规定, 而公民基本生活保障权则完全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公民基本权利加以 专门规定,不必使用“生存权”这一有多重含义而易让人误解的概念。2. 死刑存废的问题。死刑,就是生命刑,它意味着剥夺罪犯的生 命权。正因为世界各国愈来愈重视人的生命权,所以越来越多的国家 废除了死刑。据统计,截止2001年6月,在法律

12、上或者事实上废除死 刑的国家和地区已达109个。3鉴于传统观念等国情,显然目前废除 死刑的条件在我国还不成熟。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限制乃至废除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已重新整理排版.word版本可编辑,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 死刑毕竟是当今世界的潮流,也是我国政府已签署加入的公民权利 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要求,而且大家都知道,死刑是一种剥夺人 的生命的最严厉刑罚,人死不能复生,因此我国今后应尽可能限制死 刑的适用,我们要在修改现行宪法规定公民生命权的同时对死刑的限 制问题一并加以规定。笔者建议借鉴世界各国的立宪经验和公民权 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民

13、的生命权不受侵犯。国家保护公民的生命权。禁止非 法剥夺公民的生命。死刑只能由法律规定用于惩罚故意而结果为侵害 生命或其他极其严重后果的罪行。”3. 堕胎的问题。人的生命从何时算起,胎儿有无生命权?与此相 关的就是堕胎的合法性问题。如果承认胎儿有生命权,那么堕胎就是 侵害胎儿的生命权。由于堕胎问题涉及道德、宗教、健康、政治和法 律等诸多问题,其合法性在世界各国及国际社会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 问题。在有些国家承认胎儿有生命权,堕胎就是犯罪。美洲人权公约 也规定,生命权“这种权利一般从胚胎时起就应受到法律保护”。我国 人口压力大,需要推行计划生育,目前公民的生命是从出生起算的, 法律允许堕胎。今后是否

14、对堕胎作一定限制,如承认5个月以上已有 强烈的生命表现的胎儿也有生命权而原则上不允许堕胎,这可作进一 步的研究。在实际上,我国刑法规定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主要是出 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也有对胎儿生命的考虑。我们应当在宪法中规定 公民生命权的同时,对相关的堕胎和计划生育等问题一并予以考虑, 在部门法中加以规定。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已重新整理排版.word版本可编辑,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4. 安乐死的问题。既然公民有生命权,那么公民是否享有放弃生 命的权利,是否有权选择“安乐死”?安乐死,分为消极安乐死和积 极安乐死,消极安乐死是指停止使用维持病人生命的现代医疗设备和 手段,让病人自行死亡;积极安乐死

15、是指医务人员通过注射毒剂等所 谓不痛苦的方式,帮助身患不治之症且极端痛苦而又希望死亡的垂危 病人提前结束生命。安乐死的问题在世界上争论很大,有的赞同,有 的反对。1976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制定了消极安乐死法;1996年5 月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一部积极安乐死法一一垂死病人权 利法,但实施半年后被澳大利亚联邦议会废止。2001年4月10日荷 兰议会上院以46票赞成、28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一项“安乐死”法 案,使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把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笔者认为,我 们应当慎重对待安乐死的问题,我国宪法在规定公民的生命权的同时, 可以授权立法部门对安乐死问题进行专门立法。参考文献1 日大须贺明。生存权论M.林浩,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19.2 迭目江腾。火车撞人非等铁路医院不可? N.中国青年报, 2002-0419.3 程味秋,杨诚,杨宇冠。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培训手 册:公正审判的国际标准和中国规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358.当然,也不排除翻译错误,也许是国内学者将“生命权”误译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已重新整理排版.word版本可编辑,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为“生存权”。本文的外国宪法条文均引自:姜士林,等。世界宪法全书M. 青岛:青岛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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