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精神(心理)科基本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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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医院精神(心理)科基本标准(试行)精神(心理)科是指主要提供综合性精神卫生服务的科室。一、 分区布局病房的布局应当满足工作需要,符合精神科患者收治要求。精神科住院床位总数原则上不低于10张。二、科室设置(一)设有病房,内含抢救室、心理咨询(或治疗)室、物理治疗室;(二)有条件的科室,可增加工娱疗室;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44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医师;(三)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五)至少有一名心理测评师,该测评师具备一定的精神卫生知识,能够熟练使用计算机,熟悉掌握量表的测评。(六) 平均

2、每床至少有0.2名护士四、房屋(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三) 病房通风、采光、安全符合精神科患者需求;五、设备(一)科室基本设备:供氧装置电动吸引器或相关吸引装置心电监护仪心电图机血糖仪抢救车(包含:喉镜、呼吸器、约束带等)电冰箱计算机和心理测评软件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工作需要,增加生物反馈治疗机、电休克治疗仪、音乐治疗仪等(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同其他临床科室保持一致(包括:单床、床垫、被褥、枕头、枕套、病号服等)。(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六、规章制度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相关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规章制度至少包括诊疗质量规范控制、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医患沟通制度、会诊制度、心理诊疗保密制度、医院感染控制及消毒隔离制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患者登记和医疗文书书写记录管理制度、医务人员职业安全管理制度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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