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辩权与其他概念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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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履行抗辩权与其他概念的区别你知道先履行抗辩权吗?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 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 后履行一方有权拒 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下面由 为你详细介绍先履行抗辩权的相关法 律知识。先履行抗辩权与其他概念的区别先履行抗辩权的主要区别与救济先履行抗辩权与合同解除权都是对违约的救济 (合同解除权还可 因不可抗力的发生),但二者也有明显区别。第一,先履行抗辩权属一时的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仅阻却合同 履行效力的发生,并不产生消灭合同的法律效果。当产生先履行抗辩 权的原因消失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合同解除

2、,则消灭合同的履 行效力。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可以径直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当 事人双方也可以以合意的方式解除合同。 先履行抗辩权纯粹是单方行 为,这种权利的行使,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依一方的意思已足,不必 借助对方的行为和意思表示。第二,先履行抗辩权的产生原因,是一方当事人先期违约,合同 法定解除权的产生原因,是一方先期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以至合同履 行不必要或不可能,没有法定理由,当事人也可协商解除合同。先履 行抗辩权属于负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合同解除权如因违约发 生,属被违约人(被违约人一般属后履行义务人),如因不可抗力发生, 则属直接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就违约而言,因违约导

3、致合同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 则被违约人 只能采用解除合同的救济方法,一方当事人违约,但合同履行尚有必 要和可能,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等待对方的履行。第三,在两种权利可以选择行使的场合,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可以 节约合同成本,保证当事人的履行利益。如依照经济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一方届期未履行合同时,另一方有权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事实上,对所有届期未履行的合同,不能都适用解除的方法,因 为解除合同未必符合被违约人的最大利益,而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往 往能使被违约人履约,最终实现合同目的。先履行抗辩权与合同解除 权也可分两步行使,当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后,对方仍未履行,可再行

4、 使合同解除权,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财产责任。与同时履行抗辩先履行抗辩权易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相混淆。 在论述同时履行抗辩 权时,有的学者在严格意义仁理解“同时履行。严格意义上的“同 时履行,是指合同没有约定,法律也没有规定哪一方当事人应先履 行合同义务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合同义务。多数学者在研究同时履行抗辩权时, 所称同时履行,除包括严格 意义上的同时履行之外,还包括一方先履行,一方后履行,但履行期 均已届至的情况。对同时履行作扩一大解释的基础上产生的抗辩权, 称为扩张意义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扩张”的基础上研究同时履 行抗辩权,受有关立法例的影响。德国民法典第320条契约不履行的抗辩中规定

5、:因双 务契约而负担债务者,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但自己有先为给付的义务者,不在此限。日本民法典第533条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定:双务契约 当事人的一方,于相对人履行债务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但 是,相对人的债务不在清偿期时,不在此限。从上述规定看,同时履 行抗辩权实际上可产生于两种情况:其一,双方当事人负同时履行义务,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另 一方得拒绝履行自己的给付。其二,一方有先为给付的义务而未为给付之前, 另一方得拒绝履 行自己的给付。这两种情况都可以产生履行抗辩权,前者是最本质意义上的同时 履行抗辩权,后者虽被学者纳入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研究范围,但与同时履行抗辩

6、的作用、适用规则、效果等已相去甚远。囿于德、日两国 的规定研究同时履行抗辩权,对同时履行作扩张解释,则偏离了同时 履行的本质意义,且概念模糊,使人难以把握要领。笔者的基本思路 是将第二种情况,即一方先履行、一方后履行的抗辩在先履行抗辩的 题目下研究,将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相区分。与不安抗辩权既然先履行抗辩权属于负在后履行义务一方享有的抗辩权,这就 使其与不安抗辩权有了明显区别。不安抗辩权是负在先履行义务的一 方享有的抗辩权,当预期的回报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时, 产生不安抗辩 权。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并不要求对方履行义务期限届至,而只要 求行使不安抗辩权一方履行期届至。如果负在先履行义务的一

7、方履行期末届至,不产生不安抗辩权, 因履行期末届至,他只能暂停履行的准备,而无从停止履行。先履行 抗辩权的产生和行使,须双方履行期均已届至,但必须一方履行期在 前,一方履行期在后。在先一方未届履行期,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无产生的必要,在后履行的一方未届履行期,履行效力 尚处于冻结状态,也无产生先履行抗辩权的基础。不安抗辩权产生的实体条件是对方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危险,使自己的交换目的不能实现。在对方履行期届至以前,这种危险只是一 种现实的危险,而不是一种现实。若等现实的危险转化为现实,则已 无抗辩的机会和必要了。先履行抗辩权是对方的违约已成为现实。若 在先履行的一方按合同的约定履

8、行,则在后履行的一无从产生先履行 抗辩权,如果其不依约履行,则构成违约行为。创立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则更加完善了履行抗辩制度。三种抗 辩权同时存在,即负先履行义务者有不安抗辩权,负同时履行义务者 有同时履行抗辩权,负后履行义务者有先履行抗辩权。相关阅读:先行抗辩权的行驶规则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表现为当事人在履行期届至时,拒绝履行自 己的合同义务。这种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可以表述为“保留自 己的给付”,也可以表述为“中止履行合同义务”。行使履行抗辩权, 是否需要向对方作明确的意思表示 ?是否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应区 别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规则。第一,当因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而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

9、时候,可以不通知对方。因为不通知对方,不会因为未通知而给对方造成危害。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表现,是届期不履行债务,此时应推定在先履行 的一方了解另一方是在行使自己的对抗权利。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未通知另一方并不构成合同责任。这不同于行使不安抗辩权。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要及时通知另一方当 事人。因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是依照合同或法律负有先履行义 务的方当事人。通知对方,使对方有一举证的机会或能及时采取减损 措施。对于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者来说,负有后履行的义务,对方负有 先履行的义务。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因故不能履行, 应当通知负有 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如果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没有一履行义务而要求另一方履行, 后者应当将拒绝的意思明确通知对方。 当然,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一 方也可以主动通知对方,要求其实际履行合同。第二,当负有一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履行有重大瑕疵时,或只履行一部分时,依诚实信用原则,另一方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 权应当通知对方,给对方举证、解释、改正的机会,防止损失的扩大。 因为,在先履行的一方,有时可能不了解自己履行的效果。比如,合同约定甲方1月2日发货,乙方3月1日付款。乙方 在收到货物时,发现货物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他可以在履行期届至 时,拒绝付款,同时通知对方,对方可以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看过“先履行抗辩权与其他概念的区别”的人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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