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证管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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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水许可证管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暂行)第一条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取用水企业的监督管理,规 范日常监管行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率和执行力,根据安徽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双 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实施方案(皖政办秘2017175 号)、安徽省市场监管“双随机、 一公开”办法(商改联20171 号)规定精神,结合我县取水许可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 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中的“双随机一公开”,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 征收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管理权限,通过安徽省事中事后综合 监管系统,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

2、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 公开的监管机制。第三条县水政水资源股负责取用水企业取水许可监管工作。第四条县水政水资源股根据已公布的取水许可管理权责清单,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明确抽查事项、依据、主体、内容等,并通过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向社会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 行动态调整。第五条县水政水资源股负责按规定建立取水许可专业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上传至安 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向社会公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根据人员变化、岗位调整等情况进 行动态调整。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性别、执法证号、执法 岗位等身份信息。第六

3、条县水政水资源股负责按规定建立取用水企业名录库,并上传至安徽省事中事后监 管平台。取用水企业信息内容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 名、许可主管类型等,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实时动态调整。第七条对取用水企业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抽查的,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 次,每 年抽查比例不少于 20%。第八条县水政水资源股应当于每年11 月底前拟订取水许可管理年度定向抽查计划,报县 商事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定向抽查计划包括抽查事项、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 查比例、抽查时间等。第九条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前,由县水政水资源股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从监管对象名录库 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

4、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2 名以上检查人员,若随机抽取的检 查人员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检查,应采取“递补抽取”的方式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再次 随机抽取产生。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第十条检查可以采取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前,县水政水资源股应明确检查方式,并在实施实地检查前2 个工作 日内,与被检查对象取得联系,一次性告知检查事项、检查时间以及需要参与的人员、准备 的检查材料;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填写实地检查记录表,如 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由检查对象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盖章的,检查人员 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

5、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资料应 当作为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备案。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县水政水资源股应在5 个工作日内形成检查 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情况、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等内容。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录入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 并向社会公开。第十一条县水政水资源股在检查报告审定后5 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 反馈方式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检查结果分为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 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

6、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以及其他。第十二条检查人员要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处理。对于抽 查发现问题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或受到行政处罚的市场主体,视情节列入失信黑名单,纳 入水利市场主体的信用纪录。对检查对象作出的行政处罚等查处结果,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 起7 个工作日内,通过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第十三条取用水企业具有下列行为的,应加强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一)有严重违法纪录的;(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记录的;(三)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的;(四)拒绝接受检查或者隐瞒真实

7、情况,弄虚作假的;(五)其他有必要加大管理力度情形的。对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的市场主体行政机关可适当降低或减少抽查比例和频次。第十四条检查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守则和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要按照保密法规定程 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措施的情况下制作、传 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得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不得随意泄露抽查对象等信息, 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第十五条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 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六条本细则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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