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xx审计局重大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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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xx审计局重大行政处分听证制度xx审计局重大行政处分听证制度为了标准审计处分听证行为,保障正确实施审计行政处分,保护被审计对象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xx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一、 审计处分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和效率的原那么。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二、 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审计处分前,由实施审计处分的业务处制作?审计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之后三日内有权要求举行审计听证会:(一) 将被审计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移送司法

2、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二)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罚款的;(三)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的;(四)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超过万元的。三、 审计听证告知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 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二) 建议作出的审计处分;(三) 审计处分的事实依据;(四) 审计处分的法律依据;(五) 当事人有要求审计听证的权利;(六) 当事人申请审计听证的期限;(七) 审计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八) 本单位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四、 当事人要求举行审计听证会的,应当自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

3、,向法制处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五、 审计机关收到审计听证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对符合审计听证条件的,应当组织审计听证;对不符合审计听证条件的,裁定不予审计听证。六、 审计机关应当在举行审计听证会七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审计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审计听证会的时间、地点。裁定不予审计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审计听证裁定书,载明理由告知当事人。七、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审计听证会的主持人、书记员。主持人负责审计听证会的组织、主持工作。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听证会由一人主持;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听证会由三人主持,但审计机关应指定首席主持人。书记员

4、负责审计听证会的记录工作,可以由一至二人组成。八、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审计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审计听证。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审计听证会的,代理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九、 当事人接到审计听证通知书后,不能按时参加审计听证会的,应当及时告知听证机关。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审计听证会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机关予以书面记载。在审计听证会举行过程中当事人放弃申辩或者无故退出审计听证会的,听证机关可以宣布终止听证,并记入审计听证笔录。十、 审计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如认为笔录有过失,可

5、以要求补正。十一、 审计听证会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听证纪律:(一) 审计听证会参加人应当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发言、提问、辩论;(二) 未经主持人允许,审计听证会参加人不得提前退席;(三) 未经主持人允许,任何人不得录音、录像或摄影;(四) 旁听人员要保持肃静,不得发言、提问或者议论。十二、 主持人在审计听证会主持过程中,有以下权利:(一) 对审计听证会参加人的不当辩论或者其他违反审计听证会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警告;(二) 对违反审计听证会纪律的旁听人员予以制止、警告、责令退席;(三) 对违反审计听证纪律的人员制止无效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十三、 审计听证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

6、主持人宣布审计听证会开始;(二) 主持人宣布案由并宣读参加审计听证会的主持人、书记员、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三) 主持人宣读审计听证会的纪律和应注意的事项;(四) 主持人告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申请书记员回避的权利,并询问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五) 参与审计的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违规的事实、证据、建议作出的审计处分及其法律依据;(六)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七) 在主持人允许下,双方进行质证、辩论;(八) 双方作最后陈述;(九) 书记员将所作的笔录交听证双方当场确认并签字或者盖章;(十) 主持人宣布审计听证会结束。十四、 在听证会举行过程中当事人申请书记员回避的,由主持人

7、当场作出是否回避的裁定。十五、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审计听证会:(一)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场的;(二)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有新的事实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的;(三) 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十六、 审计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审计听证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听证报告。审计听证报告连同审计听证笔录、案卷材料一并报送审计机关。十七、 审计听证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 听证案由;(二) 主持人、书记员和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三) 审计听证的时间、地点;(四) 审计听证建议;(五) 听证主持人签名或盖章。十八、 审计听证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 确有应受审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建议作出审计处分;(二) 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没有处分的法律、法规依据的,建议不给予审计处分;(三)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审计处分的,建议不予审计处分。十九、 审计机关应当对听证主持人提出的审计听证建议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审计机关不得因当事人要求审计听证、在审计听证中进行申辩和质证而加重处分。二十、 审计听证笔录和审计听证报告应当归入审计档案。二十一、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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