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具体项目再生水1优惠政策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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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具体项目:(一)再生水1、优惠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销售自产的再生水免征增值税。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 工业排水(矿井水X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 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 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政策依据:财税2008156号2、报送资料(1)税务认定确认事项表;(2)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二)胶粉1、优惠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销售自产的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的胶粉免征增值税。胶 粉应当符合GB/T19

2、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政策依据:财税2008156号2、报送资料(1)税务认定确认事项表;(2)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三)翻新轮胎1、优惠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销售自产的翻新轮胎免征增值税。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 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 100%来自废旧轮胎。政策依据:财税2008156号2、报送资料(1)税务认定确认事项表;(2)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四)特定建材产品1、优惠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销售自产的生产原料中

3、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 产品免征增值税。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 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废渣 的具体范围,按财税2008156号文件附件2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执行。政策依据:财税2008156号2、报送资料(1 )税务认定确认事项表;(2)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五) 污水处理劳务1、优惠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包括城镇污 水和工业废水)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

4、2),或达到 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的业务。“城镇污水”是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 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工业废水”是指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废水和废液。本条所述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如在执行过程中有 更新、替换,按最新标准执行。政策依据:财税2008156号、财税201323号2、报送资料(1) 税务认定确认事项表;(2) 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六) 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1、优惠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对销售自产的

5、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实行增 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政策依据:财税2008156号2、报送资料(1) 税务认定确认事项表;(2) 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3)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七) 电力、热力1、优惠政策(1) 自2008年7月1日起,销售自产的以垃圾为燃料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 征即退的政策。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 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 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政策依据:财税

6、2008156号(2) 财税2008156号第三条第(二)项(即上述第(1)项)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 力或者热力”的规定,包括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销售的电力或者热力。政策依据:财税2009163号(3) 自2008年7月1日起,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 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 的比重不低于60%。政策依据:财税2008156号(4) 自2008年7月1日起,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政策依据:财税2008156号2、报送资料(1)税务认定确认事项表;(2)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

7、报告;(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不需要此项资料。(八)页岩油1、优惠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政策依据:财税2008156号2、报送资料(1)税务认定确认事项表;(2)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九)再生沥青混凝土1、优惠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实行即征即退 政策。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政策依据:财税2008 156号2、报送资料(1)税务认定确认事项表;(2)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

8、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十)水泥(包括水泥熟料)1、优惠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销售自产的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下同) 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 例不低于30%。废渣是指采矿选矿废渣、治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废渣的具体范 围,按财税2008156号文件附件2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执行。(1 )对采用旋窑法工艺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生产的水泥,其掺兑废渣比例计算 公式为:掺兑废渣比例二(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亏(除废 渣以外的生料数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

9、他材料数量)x100%(2)对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其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掺兑废渣比例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亏(熟料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 +其他材料数量)x100%政策依据:财税2009163号2、报送资料(1 )税务认定确认事项表;(2)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十一)涂料硝化棉粉1、优惠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销售自产的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实行 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退役军用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政策依据:财税2008156号2、报送资料(1)税务认定确认事项表;(2)产品质量

10、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十二)副产品1、优惠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销售自产的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 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副产品,是指石骨(其二水 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 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 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 和硫磺。政策依据:财税2008156号2、报送资料(1)税务认定确认事项表;(2)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十三)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1、优惠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销售自产的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的蒸汽、活性

11、炭、 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 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政策依据:财税2008156号2、报送资料(1)税务认定确认事项表;(2)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十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1、优惠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销售自产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 的政策。具体范围按财税2008156号文件附件1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 录执行。政策依据:财税2008156号2、报送资料(1)税务认定确认事项表;(2)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十五)建筑砂石骨料1、优

12、惠政策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 石骨料免征增值税。生产原料中建(构)筑废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于90%。其中以建(构) 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2010 )和混 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2010)的技术要求;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 石骨料应符合建筑用砂(GB/T 14684-2001)和建筑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01) 的技术要求。政策依据:财税2011115号2、报送资料(1) 税务认定确认事项表;(2)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符合产品质

13、量标准要求及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 报告;(3)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十六)垃圾、污泥处理1、优惠政策自2011年8月1日起,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垃圾处理是指运 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 的业务;污泥处理处置是指对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 的业务。政策依据:财税2011115号2、报送资料(1) 税务认定确认事项表;(2)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 报告;(3)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十七)电力、热力、燃料1、优惠政策(1) 自2011年8月

14、1日起,对销售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 或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发电(热)原料中100%利用上述资源。(2) 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销售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 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 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 热力、燃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80%,其 中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生产燃料的资源比重不低于60%。上述涉及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 (发改能源200613号)要求,并且生产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 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3 )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销售以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为原料生产的干化污泥、 燃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政策依据:财税2011115号2、报送资料(1 )税务认定确认事项表;(2)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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