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设工程检测见证取样依据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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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建设工程检测见证取样依据及方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和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 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中国文库网为大家带来的广 西建设工程检测见证取样依据及方法,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广西建设工程检测见证取样依据及方法一、专项检测项目(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1. 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2.桩的承载力检测;3.桩身完整性检测;4.锚杆、锚索锁定力检测;5.静力触探、动力触探检测。(二)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1. 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2. 尺寸偏差、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3. 混凝土构件结

2、构性能检测;4. 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5.变形观测;6.建筑门窗检测;7.结构粘结强度、锚栓和植筋检测;8.结构裂缝检测;9.混凝土缺陷检测。(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1. 建筑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风压变形性能、层间变位性能检测;2.幕墙用型材检测;3.型材的镀(涂)层厚度检测;4.硅酮结构胶相容性检测;5. 硅酮结构胶剥离粘结性检测。(四)钢结构工程检测1.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测;2. 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测;3. 钢结构节点、机械连接用紧固标准件及高强度螺栓力学性能检测;4.钢结构的变形检测;5.钢材、钢铸件力学性能检测。(五)室内环境检测1.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2. 建筑材料检测;3

3、. 土壤中氡浓度检测;(六)建筑物附属设备安装工程检测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水压试验)检测;2. 建筑电气工程(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检测;3. 通风与空调工程检测。二、见证取样检测项目(一)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二)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三)砂、石常规检验;(四)混凝土、砂浆检验;(五)墙体材料检验;(六)简易土工检验;(七)混凝土掺加剂检验;(八)防水材料检验;(九)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及组合件检验;(十)沥青、沥青混合料检验;(十一)建筑装饰材料(陶瓷砖、漆、涂料、玻璃、石材)性能检验。广西建设工程检测见证取样依据及方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自治区建设工

4、程质量检测活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 和安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及其相关监督 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建 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照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及其所使用的建筑材料、中间产 品、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安全、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的活动。本规定所称检测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能独立

5、承担法律责 任,具有相应资质和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的建设工程 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 安全监督总站具体实施。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 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可委托同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 构实施。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辖区内的建设规模提 出检测机构数量的控制规划,作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 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和登记审查的参考依据。第五条 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协会(以下简称区检测协会)是本自 治区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

6、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 配合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行业培训和行业诚信体系建 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区检测协会可以 按照协会章程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性行业自律措施。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区检测协会的业务活动进行指 导、监督。第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七条 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建立全区建设工程检 测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检测信息系统”),对检测机构的检测信息实行 统一管理,并定期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管情况。第二章 检测机

7、构和人员第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范 围内开展质量检测业务。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具备使用检测信息系统的设备、 软件、网络等条件,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应覆盖全部检测项目的检测业务流 程。第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内容分为见证取样检测项目、专项 检测项目。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和专项检测机构资质。见证取样检测、专项检测业务内容见附件 1 ,检 测机构资质标准见附件 2,质量检测主要仪器设备配置基本要求见附件 3。见证取样检测项目和专项检测项目中未确定的检测项目管理,由自治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建筑

8、业企业内设的试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其出 具的检测试验报告不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厂的试验室不得对外接受 检测委托,其作为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须具备本规定附件 4 的条件并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登记表式样见附件5)。第十条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检测人员应经住房和城乡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接受年度继续教育。预拌商品混凝土厂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厂试验室的试验人员、监理单位 或建设单位的检测见证人员以及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也应经住房和城乡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接受年度继续教育。第十一条 检测人员不

9、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年龄不宜超过65周岁,6065周岁的检测人员不宜超过检测人员总数的 20%。检测人员变更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第三章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受理和审查第十二条 新设立的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应在网上申报,并提交以下 资料:(一)申请书。资质申请采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 式四份及电子版(见附件 6);(二)工商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全部办公和试验场所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设备清单、计量检 定(校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延续注册不需要提 供);(五)企业

10、资信证明及股权设置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六)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质量负责人任职文件、 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个人工作简历及相关证明 材料,检测人员名册及相应劳动合同、近一年的社会保险证明、身份证、 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 证明和资料;(七)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等资料;(八)已具有某项检测资质,需增加其它项目检测资质的,除提交以上 所列材料外,尚应提交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复印件。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应向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所有申请材料,并交

11、验相关证件、证明原 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材料的部门应当在受 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第十四条 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 行初审,并出具受理意见和核查意见,连同企业申请材料(不含原件)一起 报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统一印制。证书包括正本、副本,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 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 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 90天前,按本规定第十二条 要求提交材料重新核定。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

12、下列行为之一,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延期:(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转包检测业务的;(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 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后不申请延续的,其检测 机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效。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自治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 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

13、。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因改制或者分立、合并,或因其他原因发生资质 条件变化的,检测机构应根据变化后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重 新申请资质。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应于变更后30 日内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条 自治区外检测机构承揽本自治区业务的,应在工程所在地 设立固定的办公、试验场所,取得相应业务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其设 备、人员和内部管理制度符合本规定要求,并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表式样见附件 7)后方可开展业务。第二十一条 检测机构开设异地试验室,异地试验室需通过计量认 证,其检

14、测操作人员及设备与本部检测操作人员及设备均不得共用,应同 时满足资质条件,并向自治区和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接受管理。异地试验室指检测机构跨辖区设置的固定试验室,纳入当地检测机构 的控制规划数量。开设异地试验室的检测机构本部必须具备见证取样检测 资质。检测机构跨辖区进行的地基基础检测、主体结构、钢结构等工程实 体检测不属于固定试验室项目,但也需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登记。第四章 检测行为规范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检测书面合同,并按规定向工 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登记;如合同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合同变更后的

15、 20天内向原合同 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新建、扩建及改建工程的检测业务应由建设单位委托。 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检测项目不得委托给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不得转让、挂靠工程检测业务。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检测试样的抽取、制作以及建设工程实体检 测,应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的见证下实施。提供检测试样的 单位、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应当对试样的代表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负 责。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检测标准要求编制检测计 划。第二十四条 检测试样抽取、制作时,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的见证 人员应当对检测试样刻写或者嵌入唯一性识别标识,并现场将检测试样信 息录入检测信息系统。唯一性识别标识委托区检测协会统一发放并登记管 理。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规定的要求将检测试样送检测机构进行检 测,不得损坏唯一性识别标识。检测机构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当通过检测信息系统进行唯一性识别标 识的信息比对。比对信息不一致的,检测机构应当拒绝接收检测试样。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规定的检测报告,方可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 据:(一)检测机构在施工现场采样、封样进行检测的,取样人员应严格按 照技术标准规定的方式和数量取样,并对样品的真实性负责。检测机构不 得出具“仅对来样负责”的检测报告,其检测结论应对应其试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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