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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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任追究管理方法1.0 目的为了严格执行集团相关管理制度,保护集团公司所属财产不受侵犯,维护集团公司生产、生活秩序,保障集团公司经营活动的顺利进展,特制定本方法。2.0 围本标准规定了责任追究的围、原则、处分措施和实施细则。本方法适用于集团公司。3.0 定义3.1 集团各单位,及其所属员工,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守有关集团公司制定的管理制度、流程规的规定。3.2 对于违反集团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行为,依照本方法予以处分、处理。 4.0 部门职责4.1 审计部是责任追究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集团公司责任追究的日常事务处理及跟进改善工作。5.0责任追究处分的原则5.1 对有违反集团公司相关

2、制度的行为的单位,应当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分: 5.1.1 警告;通报批评。5.1.2 罚款: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违反制度款额;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不超过违反制度款额的五倍。 5.2 对有违反相关管理制度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行政领导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员),应当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分: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辞退。 5.2.1.1行政处分的最低标准5.2.1.1.1损失金额超过2000元的,可以给予警告处分;5.2.1.1.2损失金额超过3000元的,可以给予记过处分;5.2.1.1.3损失金额超过4000元的,可以给予记大过处分;5.2.

3、1.1.4损失金额超过5000元的,可以给予降级处分;5.2.1.1.5损失金额超过10000元的,可以给予撤职处分;5.2.1.1.6损失金额超过20000元的,可以给予辞退处分;5.2.1.1.7成心实施且已经或可能从中获取利益的,可以给予辞退处分;5.2.1.1.8*责任事故同时符合以上几种情形的,选择其中相对较高的标准执行;5.2.1.1.9违反国家法律的,除进展以上处分外,还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予以辞退。赔偿损失比例责任事故损失额赔偿金额1一般员工2中层干部3高层干部一般(10万元以下)损失额的10%以下损失额的10%30%损失额的20%以上较大(1030万元)损失额的15%以下损

4、失额的15%35%损失额的30%以上重大(30万元以上)损失额的20%以下损失额的20%40%损失额的40%以上5.2.2.1.高层干部:指在公司的行政级别为副总监级包括副总监以上的员工;5.2.2.2.中层干部:指在公司的行政级别为主管至高级经理的员工。5.3 对违反相关管理制度款额,依据违规数字的大小,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理:没收非法所得; 收缴应当上交的收入; 归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5.4行政处分与赔偿损失视具体情况可以单独或同时执行。5.5对当事人实施、犯罪行为尤其是与外部单位蓄意合谋导致的责任事故而给公司带来的利益损失,应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追究当事人及第三方的责任。5.6对当事人从轻、减

5、轻或者免除责任赔偿损失的几种情况5.6.1积极配合处理机构追索损失,并且实际追索金额不低于利益损失金额50%;5.6.2责任事项发生后,调查程序启动前,主动讲明真实情况,或主动提供重要线索,检举揭露其它正在进展的责任事故,经查证属实;5.6.3检举揭露其它已发生但尚未被查处的责任事故,协助处理机构调查、取证并取得实质性进展;5.6.4调查程序启动后,积极配合调查人员的工作,同时采取切实可行的行为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5.6.5事实证明当事人完全不是成心,而是工作中的过失造成的损失,可以视情况酌情降低处分。5.7对当事人应从重、加重责任赔偿损失的几种情况5.7.1采取诸如拒绝提供资料、消灭证据

6、、串供、建立攻守同盟等方式,蓄意阻挠处理机构与人员正常调查工作;5.7.2对调查人员、举报人员、证人、申诉人实施威胁、利诱、打击报复等行为;5.7.3一年受到二次及以上处分。5.8责任追究的依据5.8.1集团的体系文件、各单位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责任定性标准。5.8.2各单位、部门责任制如年度经济责任制、部门责任制等、各岗位职责说明书可以作为定性标准。5.8.3*项业务事项操作时所处的行业惯例及其根本常识等可以作为定性依据。5.9责任追究的一般原则5.9.1对当事人不按流程或违反常规、常识操作业务,或未尽职责,导致出现重大过失的事实和行为过程进展责任追究。5.9.2授权人对授权不当或用人不察导致

7、被授权人发生责任事项的,授权人应承当连带责任。5.9.3部门领导对部属渎职、重大失职、违规违纪等行为视行为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承当相应的连带责任。5.9.4责任事故是由连续的业务操作行为导致的,各有关当事人对自己所处时间段实施的业务行为负全部责任,并对其已向下手传递的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合理性负全责。5.9.5当事人并非本身业务操作不规、不负责任而完全是因其上一环节提供的业务不合理导致责任事故发生的,责任由其上一环节全部承当。5.9.6成心造成直接经济利益损失的,从重、加重,直至加倍对当事人的责任追究。5.10责任界定的证据5.10.1有关事实能证明当事人的行为失职、违纪行为的,可作为界定责任

8、的证据,按其定性。5.10.2对于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当事人行为违规违纪,但当事人的行为确实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的,且可以根据该事项的各个具体操作环节之间的前后矛盾性、与同类业务操作的差异性、各辅助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以及结果的严重程度,足以相互证明当事人有责任的,推定其有责任,除非当事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5.11责任追究的处理权限5.11.1集团审计部对集团围的责任事项行使调查、责任损失界定的处理提议权,集团管委会行使处理决议权。5.11.2营运管理部承受各单位员工对部的处理结果的申诉,有权调查事件的过程并提出异议,提请集团管委会进展复议修正。5.11.3品质、财务、平安等各职能部门对相应职

9、责围的责任事故,可在权限围调查处理,但对重大违纪、违规甚至事故,应于事故发生当日上报集团相应专业委员会,同时应送营运管理部备案。5.12责任追究过程中的保全措施5.12.1对责任事故应负责任并有重大嫌疑的当事人,在处理机构介入调查后尚未获得足够证据或尚难完全推定其行为责任前,为防止责任确定后难以执行,有关单位如人力资源、财务部门应根据有关指令暂时冻结当事人在集团各项利益的发放。5.12.2当事人对集团做出的“经济赔偿、“行政处分以及“相应权利的处理的决议效力不服的,可于收到处分决议之日起7天向集团人力资源部申请复议,复议期间除经集团人力资源部批准可暂停决议的执行外,不停顿决议的执行。6.0 责

10、任追究的容6.1流程立案调查责任界定处理意见意见执行跟进结果6.2以下行为可以对直接经办人或工程负责人进展相应处分:违反业务权限与流程、岗位职责说明书的规定,或违反根本常规,处理业务事项的;或在处理同类业务事项时,对不同外部单位给予超正常畴的差异待遇。6.2.2违反回避与申报制度的有关规定,在处理业务事项时,应回避而不主动申请回避。6.2.3利用职权,直接干预或授意业务经办人员违规或不按常理操作业务,影响业务的公正性,导致公司利益受损。6.2.4在公司部为自己的亲朋好友介绍或安排工作,岗位安置违反回避制度的;当被介绍人出现责任事故时,介绍人承当连带责任;在裁减员工的过程中,没有制定裁员细则或不

11、按裁员细则执行,以及裁员细则显失公平。6.2.5违反价格及招投标制度规定,使招投标工作没有按公平、公正、公开地进展的;在尚未进展全面的市场询价的情况下,盲目发标、评标的;或出现其它明显不符合制度规定的操作行为的,如因与*投标人有不正当利害关系,而向其透露价格、质量信息,或以其提供的质量、数量等标准做为我方标底予以确认等。6.2.6违反投资管理制度规定,为到达逃避审批、招投标等不正常目的,人为地将工程化整为零的;或编制虚假的可行性分析报告,骗取工程立项的;或在合同谈判、签定、实施过程中,成心或过失放松对工程的过程监控,以及发现供给商的不合理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造成利益损失或产生重大风险

12、。6.2.7投资工程的可行性分析不透彻,或没有前瞻性,对未来的环境估计缺乏,工程实施后实际功能与预期的功能存在很大的差异,造成公司利益受损的,或产生利益损失风险。6.2.8承当和参与工程建立、验收等一系列业务的人员、职能部门含工程组,违反工程工程、IT工程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或行业惯例,成心或未足够地履行职责,致使工程施工单位在实施过程中违规操作,造成公司利益受损的,或产生利益损失风险。6.2.9违反质量体系管理制度规定,擅自降低质量验收标准或质量验收时不负责任,致使不合格零配件、成品通过验收,构成质量隐患或引发质量事故;在对各类实物性、效劳性委外加工的工程包括基建、广告品制作、模具制作、设备维

13、修工程等提供的产品或劳务验收时,由于成心或工作失职,未能按照既定标准验收相关标的物,致使标的物无常使用或与原定标准、数量相差甚大。6.2.10有业务处理权的敏感部门或个人利用职权,收受外部业务单位或个人的吃请、回扣、好处费等不正当利益的;或有主动索取各种物质利益以及其他行为,损害外部业务单位利益。6.2.11违反合同管理制度规定,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签定合同或发出合同要约的;未经律师审核擅自对外签定合同,且合同显失公平的;或不按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义务、行使权利;或擅自对外发放“有效已签字或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以自己的名义或与第三方串通以“假合同骗取工程审批或直接参与公司业务操作。6.2.12违反印

14、章管理规定,以虚假合同、协议文本骗取加盖印章,或在加盖印章时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审查有关材料,导致公司利益受损,或产生利益损失风险的。6.2.13以不公开、口头授意或直接干预等方式,为以自己或他人名义设立的公司在企业集团招揽业务,业务水平明显低于其它竞争者的;或不正当地运用公司的政策,给以自己或他人名义设立的公司占有、占用公司资产、资金提供便利的。6.2.14违反老实信用原则,利用亲身采购和消费时的操作便利,以虚开发票金额、以少充多、以假充真等多种违规操作方式从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知情不报且从中承受利益的,与经办人等同处理。6.2.15违反工资、提成、奖励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为自己或他人

15、无正当理由多计工资,或成心克扣他人工资以及其他损害他人正当部利益的,或者在工资、奖励的计算、发放等方面,弄虚作假的;将按照审批的方案下发的奖金进展部二次分配的。6.2.16违反公司文件、档案以及制度的有关规定,致使生产订单、合同、财务凭证、票据、重要文件、重要经营数据等企业部经营档案资料出现遗失、错乱、被泄露等情形的。6.2.17各单位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各类责任事项和诉讼事件,隐瞒不报、上报虚假情况、拖延调查处理或消极补救或擅自越权处理的,致损失或事态严重性进一步扩大的。6.2.18向上级单位隐瞒或提供虚假的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导致经营决策延误、失误或骗取各种奖励的。6.2.19违反相关规定,私自拆卸电脑、设备等实物资产,给公司的资产管理带来风险的。6.2.20敏感岗位的员工在离职或调动时,没有进展工作交接或工作交接不完整,导致资料遗失,相关工作无法衔接或受到严重影响的,移交人、监交人、移交人的直接上级领导均应承当相应的责任,如果接交人不积极接收相关资料导致工作无法衔接或受到严重影响的的,移交人的责任可以减少或免除,但监交人、接交人、接收人的直接上级领导应承当相应的责任。6.3各职能部门和公司员工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有无折扣;对有章不循、有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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