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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宁乡县穗宁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出资合同 转让方:君华集团有限公司 (甲方) 受让方:喻良厚,身份证号码:430124194902244819 (乙方)喻名胜,身份证号码:430124195010104874 (乙方)李国军,身份证号码:430124195203203270 (乙方)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就湖南省宁乡县穗宁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出资事宜,于2011年4月28日在广州市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5906-08室订立。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甲方同意将持有湖南省宁乡县穗宁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资金90万元,包括在宁乡县玉潭镇金
2、沙路54号的房产)99%的股份,以89万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购买上述股份。、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订立五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甲方所转让的股份金额人民币60万元,并由甲方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其29万元由乙方在办理好公司内部股东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后一次付清。3、甲方收到乙方最后一笔转让股金后,同时将湖南省宁乡县穗宁实业有限公司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原件交付乙方存档。第二条 保证、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份(房屋产权)是甲方在湖南省宁乡县穗宁实业有限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房屋产权),对宁乡县玉潭镇金沙路54号的房产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份(房屋产权),
3、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担保以及债权债务。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转让其股份后,其在湖南省宁乡县穗宁实业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份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乙方承认湖南省宁乡县穗宁实业有限有限公司章程,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第三条 盈亏分担本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乙方即成为湖南省宁乡县穗宁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按出资比例及章程规定分享公司利润与分担亏损。第四条 费用负担本公司规定的股份转让有关费用,包括: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变更合同。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本合同继续有效。 、任何一方违约后,守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同。 、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合同的履行时,经订立书面合同,并经双方签名盖章后方可生效。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与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七条 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日期本合同经湖南省宁乡县穗宁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同意并由各方签字后生效。第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份湖南省宁乡县穗宁实业有限公司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年 月 日第2页 共2页